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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的行政代履行:功能定位与规范调适 被引量:14
1
作者 徐以祥 马识途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93-105,共13页
作为保障性行政行为中的间接强制执行,行政代履行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承担的功能为兜底和应急,并为成本回收提供依据。但在现行法框架下,它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中作为成本回收依据的功能遭到限缩,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功能也在整体... 作为保障性行政行为中的间接强制执行,行政代履行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承担的功能为兜底和应急,并为成本回收提供依据。但在现行法框架下,它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中作为成本回收依据的功能遭到限缩,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功能也在整体上受到削弱。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源于司法权的不当扩张挤压了行政权的运行空间,另一方面则源于环境行政代履行有关条款的内生缺陷。要解决上述问题,应选择环境法典作为规范调适的载体,在其中限制司法手段的适用范围,将应急处置定性为行政代履行,明确行政代履行的内容包含生态环境修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代履行 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 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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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策略
2
作者 胡滢紫 《绿色中国》 2025年第4期85-87,共3页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为应对环境保护所构建的全新形态,也是我国在诉讼领域重大的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细化阶段,但实践中反映出该制度与现有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制度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目前...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为应对环境保护所构建的全新形态,也是我国在诉讼领域重大的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细化阶段,但实践中反映出该制度与现有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制度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运行时间较短,诸多规定还不够完善,应从立法出发,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完善磋商机制以及公众参与机制,以便更好地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公共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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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损害救济到风险预防: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禁止令制度的适用范式重构
3
作者 赵世博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93-99,共7页
目前,环境保护禁止令在预防性公益诉讼中的应用面临困境。现有制度更多服务于诉讼程序,缺乏快速救济功能;禁止令申请审查标准过高,阻碍环境损害的及时预防;执行措施弱化使环保“老赖”问题难以解决。借鉴域外经验,如日本缓和因果关系举... 目前,环境保护禁止令在预防性公益诉讼中的应用面临困境。现有制度更多服务于诉讼程序,缺乏快速救济功能;禁止令申请审查标准过高,阻碍环境损害的及时预防;执行措施弱化使环保“老赖”问题难以解决。借鉴域外经验,如日本缓和因果关系举证、德国假处分的预先执行、英国和美国的独立与完善的禁令制度,有助于优化我国禁止令的适用。为此,建议重构我国公益诉讼中的禁止令适用规则,转向预防性和快速救济,在程序上通过略式诉讼程序的运用提高审查效率。同时,加强证据规则的调整,明确裁决与救济程序,将环境保护禁止令提升为实体终局救济措施,实现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救济 环境禁止令 公益诉讼 环境损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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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协动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检视——基于6省“磋商办法”与30份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4
作者 高伍俊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100-106,148,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之完善亟须选择系统全面的研究视角,理论界尝试以公、私法协动对其展开研究,具体分为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与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存在磋商性质认定困难、研究角度单一之缺陷,选用公、私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之完善亟须选择系统全面的研究视角,理论界尝试以公、私法协动对其展开研究,具体分为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与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存在磋商性质认定困难、研究角度单一之缺陷,选用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恰能提供解决方案。采用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视角检视6省“磋商办法”与30份典型案例的司法数据,呈现出参与人机制局限、监督保障机制单调、磋商诉讼衔接机制空缺之样态。运用体系化思维,将磋商置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进行探讨,一方面促进磋商机制自身的效能,另一方面促进磋商与关联机制协动的效能,“内外联动”由此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公、私法协动 救济机制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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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行政主导的局限及其优化 被引量:1
5
作者 刘启源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3-67,共5页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是多元主体参与、公法私法手段并存的制度体系。以行政救济为主导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在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责任与金钱责任承担上存在局限。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中行政救济主导的现实问题,可以在以行为性质...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是多元主体参与、公法私法手段并存的制度体系。以行政救济为主导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在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责任与金钱责任承担上存在局限。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中行政救济主导的现实问题,可以在以行为性质区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的基础上,发挥行政机关能够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同时适用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的独特优势,以行政机关为主导优化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行政救济 司法救济 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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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之主体制度 被引量:20
6
作者 楚道文 唐艳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39-150,共12页
主体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核心。生态环境损害在客体上的利益二重性,使得建立在行政中心视角下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主体制度具有内在缺陷,既不能做到'应赔尽赔',也不能及时、全面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通过剥离和改造'... 主体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核心。生态环境损害在客体上的利益二重性,使得建立在行政中心视角下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主体制度具有内在缺陷,既不能做到'应赔尽赔',也不能及时、全面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通过剥离和改造'行政的'诉讼、'行政的'过错、'行政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不合理制度因素,重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权利主体制度、责任主体制度和赔偿金管理、使用主体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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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问题分析与路径探究 被引量:5
7
作者 包美玲 张强 +3 位作者 洪慧 裴云霞 邓俊 孟凡瑶 《环境污染与防治》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96-601,共6页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应对环境违法问题的基础方式,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一步考虑了环境污染救济,实现两者的衔接十分必要。分析发现,两者衔接主要面临着政策规范不完善、办案主体不协调、办案环节不畅通和鉴定力量不充足的困境。针对这...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应对环境违法问题的基础方式,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一步考虑了环境污染救济,实现两者的衔接十分必要。分析发现,两者衔接主要面临着政策规范不完善、办案主体不协调、办案环节不畅通和鉴定力量不充足的困境。针对这些关键性问题,提出了强化法律制度保障、协调和监督办案主体、优化畅通办案环节、鉴定评估提前介入等4方面的衔接要点与路径,以期为国家及地方相关制度设计和案例实践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衔接 环境污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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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民事预防性救济体系的建构 被引量:26
8
作者 曹明德 马腾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50-160,共11页
生态环境民事救济体系从制度类型来看通常被分为补救性救济体系和预防性救济体系。然而,长期以来,无论是生态环境民事立法还是该领域的司法实践明显存在"重补救性救济,轻预防性救济"特征。身处风险社会,生态环境民事补救性救... 生态环境民事救济体系从制度类型来看通常被分为补救性救济体系和预防性救济体系。然而,长期以来,无论是生态环境民事立法还是该领域的司法实践明显存在"重补救性救济,轻预防性救济"特征。身处风险社会,生态环境民事补救性救济体系矫正不特定生态环境风险治理上明显存在结构性缺陷,其不能对不确定的生态环境致害风险予以周延救济。要补强该弱项,必须研究并遵循生态环境风险特质,科学构建生态环境民事预防性救济体系,方能实现生态环境权益的有效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预防救济体系 补救性救济体系 风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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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自然资源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救济方式的整合与重塑 被引量:6
9
作者 冯汝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5期81-88,共8页
行为人违法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为,可能会造成国有自然资源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复合型损害后果。在现有制度框架下,针对该复合型损害存在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国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一体化救济和分别救济的模式。在实践... 行为人违法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为,可能会造成国有自然资源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复合型损害后果。在现有制度框架下,针对该复合型损害存在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国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一体化救济和分别救济的模式。在实践中,分别救济模式存在诉讼效率低下、国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孱弱等缺陷,一体化救济模式也存在生态环境损害与国有财产损害内涵不统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无法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理论支撑、现有制度中对两者的关系规定不明等问题。针对复合型损害救济的混乱现状,应在尊重两类诉讼差异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则,并对两者进行整合。在具体实现路径上,随着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行,湿地、国家公园等生态空间系统以及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功能被纳入自然资源物权体系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与监管权逐渐分离,建立以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为理论基础、兼顾经济与生态利益救济的民事诉讼机制成为可能。在完善国有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基础上,应限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制度边界,明确两类诉讼的衔接规则,实现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诉讼保护机制的统一与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国有自然资源损害 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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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命令救济 被引量:69
10
作者 徐以祥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9期82-92,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技术性和公益性特点决定了行政命令救济能够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发挥重要的功能。生态环境损害的几种典型救济路径各有其优点和不足,单独一种救济路径不能够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全方位和有效的救济,因此需要建构一个...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技术性和公益性特点决定了行政命令救济能够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发挥重要的功能。生态环境损害的几种典型救济路径各有其优点和不足,单独一种救济路径不能够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全方位和有效的救济,因此需要建构一个多路径并存的救济体系。在我国未来的多路径并存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中,应当确立行政命令救济在应急性救济、生态环境修复和非金钱替代性修复方面的主导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行政命令 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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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以公私法协动为视角 被引量:39
11
作者 彭中遥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76-86,共11页
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当前我国业已形成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公法机制,以及以审判权为主导的私法机制。实践表明,单独依赖或偏好某类救济机制,不足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周延应对。故此,公私协动就成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之应然... 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当前我国业已形成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公法机制,以及以审判权为主导的私法机制。实践表明,单独依赖或偏好某类救济机制,不足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周延应对。故此,公私协动就成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之应然选择。未来,我国应遵循“多元救济、尊重专长”“政府主导、依法实施”以及“执法优先、司法补充”之原则,通过立法赋予政府主管部门更多环境保护职权,充分发挥“赔偿磋商+责令修复+代履行”机制之功效,将“穷尽行政执法方式”作为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民事索赔的前提条件。同时,为避免政府出现怠于履行职责之情形,应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辅之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兜底选项,最终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与协同化运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 体系化构建 公私法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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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仲裁 被引量:14
12
作者 王岚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28-133,共6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诉讼与磋商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但从试点效果来看,二者均有局限性。仲裁有其独特价值和正当性,应将其也作为与诉讼和磋商并列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端解决机制。在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诉讼与磋商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但从试点效果来看,二者均有局限性。仲裁有其独特价值和正当性,应将其也作为与诉讼和磋商并列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端解决机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需明确仲裁的法律地位,试行期间仲裁的类型可以适用临时仲裁,待条件成熟时应设置专门的仲裁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核心内容包括仲裁的范围、原则、启动程序及裁决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损害救济 诉讼 磋商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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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论”之思辨——兼论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问题 被引量:16
13
作者 朱谦 谌杨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35-42,共8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我国环境法学界的多位学者亦以政府为自然资源的代表人说、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延伸说、政府掌握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我国环境法学界的多位学者亦以政府为自然资源的代表人说、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延伸说、政府掌握的诉讼资源丰富说、社会组织的诉讼能力不足说为论据,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然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论”及其司法实践,与我国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双渠道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初衷相违背,且存在边缘化与虚置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风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符合风险预防原则,更有利于公众参与,故在寻求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时以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导,在一定程度上更为适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损害救济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顺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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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模式选择
14
作者 郁兴康 《湖北农业科学》 2020年第8期178-182,共5页
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为切入点,较为宏观地介绍了中国生态损害救济的主要模式,并分析了不同模式的不足之处,提出应当倡导公法思维,构建以公法为主导、私法为补充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救济模式 环境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权责 公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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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海洋环境损害预防性救济的体系整合 被引量:2
15
作者 马得懿 陈璐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20-33,共14页
事后损害补偿转向事前预防成为跨界海洋环境损害救济体制的主要趋向。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和准予临时措施构成跨界海洋环境损害的预防性救济体系。然而,跨界海洋环境损害预防性救济体系面临无法弥补损害的证成困难、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法... 事后损害补偿转向事前预防成为跨界海洋环境损害救济体制的主要趋向。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和准予临时措施构成跨界海洋环境损害的预防性救济体系。然而,跨界海洋环境损害预防性救济体系面临无法弥补损害的证成困难、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法义务模糊以及准予临时措施存在不确定性等困境。跨界海洋环境损害的国际争端印证了环境影响评价和准予临时措施互为参照的实践样态,进而表明跨界海洋环境损害预防性救济体系具有融合的趋向。不仅如此,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与准予临时措施在适用前提、预防性属性以及制度价值上的相通性,为跨界海洋环境损害预防性救济的体系关联性奠定了基础。在解构和重构语境下,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的衡平激发了跨界海洋环境损害预防性救济体系整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即通过强化准予临时措施的制度价值、明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启动门槛及其内容,以此来优化跨界海洋环境损害预防性救济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界海洋环境损害 预防救济 临时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 体系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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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和厘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本真”--以其适用范围为切口 被引量:11
16
作者 李树训 冷罗生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94-101,共8页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然“分级”和“划区”索赔的事实与改革旨意、学界解释、实践理性等溢出印象存在较大偏差,违背损害赔偿的一般立法原理。在揭示规范形式与制度目的间客观...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然“分级”和“划区”索赔的事实与改革旨意、学界解释、实践理性等溢出印象存在较大偏差,违背损害赔偿的一般立法原理。在揭示规范形式与制度目的间客观矛盾基础上,证成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样态渐趋“变质”从保护生态环境倾向至保护赔偿权利人的现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两架并行的“马车”,素有职能重叠、立法重复之嫌疑。在念及我国环保与发展、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复杂关系,且正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限救济功能基础上,最终确立其应然适用的范围,以实现与环境公益诉讼分工互补的系统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制度矛盾 有限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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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模式与难点 被引量:12
17
作者 赵小姣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81-89,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常态化需求、制度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及政策转向构成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时机。基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公共性,我国应采取独立环境损害论,遵循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为逻辑进路,制定《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构建生态... 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常态化需求、制度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及政策转向构成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时机。基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公共性,我国应采取独立环境损害论,遵循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为逻辑进路,制定《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的科学定位既要考虑与环境保护法律之间的异同,又要兼顾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调适与衔接,以维持不同法律的立法空间,同时应聚焦于损害赔偿由私法向公法的移转、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的协调、赔偿磋商性质的明晰及两诉本质的厘清等难点问题,从而构建行政命令优先、磋商前置与诉讼兜底的多路径并存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 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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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损害的法律救济与预防 被引量:3
18
作者 张勇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4-19,共6页
从法律角度,雨云是一种气候资源,具备"物"的要素,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人工影响天气是以公权力为依据的公法行为,其所造成的损害应仅限于非法作业导致的直接损害。国外人工影响天气立法和司法比较成熟,而我国人工影响天气损... 从法律角度,雨云是一种气候资源,具备"物"的要素,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人工影响天气是以公权力为依据的公法行为,其所造成的损害应仅限于非法作业导致的直接损害。国外人工影响天气立法和司法比较成熟,而我国人工影响天气损害的法律救济保障不足、归责不明。在现实立法条件下,应当把人工影响天气损害救济的重点放在事前预防上,尤其是注重公共利益的保护,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包括公告制度、听证制度、异议制度,从而有效预防人工影响天气损害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影响天气 损害 法律救济 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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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从损害救济模式向风险防控模式的转向 被引量:17
19
作者 苏和生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98-110,共13页
由于制度设计的先天性局限与司法运行的实践理性,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采取事后损害救济模式。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对损害救济模式泛化性适用的根源在于:案件线索发现的“刑事化”、公益诉讼运行的谦抑性、侵权责任认定... 由于制度设计的先天性局限与司法运行的实践理性,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采取事后损害救济模式。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对损害救济模式泛化性适用的根源在于:案件线索发现的“刑事化”、公益诉讼运行的谦抑性、侵权责任认定的依赖性。然而,损害救济模式不足以实现公益的全面、全过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程序构造遭遇理论正当性与实践危机性的拷问。以风险预防原则为理论分析工具,可以发现损害救济模式未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理念,亦未审酌个人信息公共利益损害不可逆转的特征。为有效预防个人信息风险,及时制止个人信息公共利益损害,有必要适时转换公益诉讼模式,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进行风险化改造(风险防控模式),以适应该制度体系化发展的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公益诉讼 损害救济 风险预防原则 预防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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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研究 被引量:18
20
作者 章志远 朱秋蓉 《学习论坛》 2009年第8期67-72,共6页
预防性不作为诉讼是一种事前救济途径,允许公民在重大权益即将受到不可逆转的预期损害时,可依据法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制止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的作出以保护其特殊权益。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具有预防性、补充性、无期待可能性等特征,可弥... 预防性不作为诉讼是一种事前救济途径,允许公民在重大权益即将受到不可逆转的预期损害时,可依据法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制止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的作出以保护其特殊权益。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具有预防性、补充性、无期待可能性等特征,可弥补现行事后行政诉讼救济的不足,为公民权利提供有效且无漏洞的救济途径。基于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的补充性,应当在适用范围、起诉条件、审理规则等方面加以必要规范,以保证其事前救济功能的有效发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性不作为诉讼 预期损害 事前救济 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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