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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疏释 被引量:6
1
作者 王灿发 李佩霖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7-109,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也与计划经济时期公法责任冲击民法的历史过程相关。然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并未对这一体例予以矫正,反而将其应用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中。从现实面向看,尽管这一体例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随着对民法典的本土化研究,这一体例所体现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被赋予了取代“权利-请求权”体系的新功能,并且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避了环境权的争论得以直接以责任的形式规定。但由于其遮蔽了责任后果与责任原因之间的关联,使分别列举的责任后果的适用逻辑不清晰,致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存在赔偿不足或赔偿冗赘的现象。在当前制度环境下,欲在保持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的前提下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逻辑,需在学理层面将其与责任原因相连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事责任 请求权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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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的二元规范构造
2
作者 黄忠 郑毓翰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8-128,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的创新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和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目前,两类替代履行存在定位不清和适用混乱的困境,亟须从规范定位、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管机制等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的创新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和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目前,两类替代履行存在定位不清和适用混乱的困境,亟须从规范定位、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二元规范建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应定位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生态环境具有修复可能且侵权人具备生态环境修复能力时具有优先适用性,法院应主动依职权适用并由行政机关主导监管;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应定位为判决执行的创新方式,遵循公平正义原则,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适用但应当主导监管。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明确区分两类替代履行及其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功能损失赔偿 替代履行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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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潜在损害的侵权责任认定与责任承担
3
作者 林旭霞 林顷楠 《东南学术》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46-157,248,共13页
业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因其蓄积效应或量变过程带来了重大生态风险,这种具有现实化可能性的生态环境风险即为生态环境潜在损害。因为其损害事实的不确定性与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并存,且存在侵权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限制... 业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因其蓄积效应或量变过程带来了重大生态风险,这种具有现实化可能性的生态环境风险即为生态环境潜在损害。因为其损害事实的不确定性与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并存,且存在侵权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限制等认定障碍,潜在损害难以得到科学合理的法律认定。为寻求有效的认定方式,应立足科学与法学的双重维度,在损害事实确认与责任认定规则上探索法学理性与科学理性的耦合发展,拓宽损害的认知边界。同时生态环境潜在损害的责任承担应立足于《民法典》生态修复与赔偿损失相关条款的解释适用,并以定期金支付与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责任分担的双重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潜在损害 蓄积效应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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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规范的法教义学重构
4
作者 李一丁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5-74,共10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指司法机关介入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诉讼类型之关联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规范实质是依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为追究或者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创制程序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指司法机关介入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诉讼类型之关联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规范实质是依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为追究或者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创制程序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规范既涉及行政磋商,又关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可能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政策规范、构成要件、学理观点和实证判决,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出现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案由、体现鲜明诉讼便宜路径选择以及检察机关地位凸显的三重张力,颠覆当前司法政策立场和部分学者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规范法教义学重构应实现权利论到义务论理论转型、创制案件会商和信息公开制度,并考虑在生态环境法典、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立法中完成体系化、整全化和建制化规范表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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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证成与“入典”构想 被引量:2
5
作者 李晨光 《江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94-201,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和解性,适用仲裁符合公共政策导向以及适用仲裁具有实践参照决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正当性。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诉讼各有局限性,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契合法典“纂”的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和解性,适用仲裁符合公共政策导向以及适用仲裁具有实践参照决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正当性。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诉讼各有局限性,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契合法典“纂”的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宜采取独立化模式,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该类纠纷。在“入典”方式上,应在法律责任编中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基本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仲裁应有边界,即损害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及通过行政调查及刑事侦查方式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争议不应被纳入仲裁事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机制与磋商机制应为并行关系,而生态环境损害的公益性决定了公开纠纷解决机制设计的重要考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仲裁 编纂式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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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策略
6
作者 胡滢紫 《绿色中国》 2025年第4期85-87,共3页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为应对环境保护所构建的全新形态,也是我国在诉讼领域重大的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细化阶段,但实践中反映出该制度与现有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制度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目前...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为应对环境保护所构建的全新形态,也是我国在诉讼领域重大的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细化阶段,但实践中反映出该制度与现有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制度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运行时间较短,诸多规定还不够完善,应从立法出发,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完善磋商机制以及公众参与机制,以便更好地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公共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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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协动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检视——基于6省“磋商办法”与30份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7
作者 高伍俊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100-106,148,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之完善亟须选择系统全面的研究视角,理论界尝试以公、私法协动对其展开研究,具体分为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与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存在磋商性质认定困难、研究角度单一之缺陷,选用公、私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之完善亟须选择系统全面的研究视角,理论界尝试以公、私法协动对其展开研究,具体分为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与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存在磋商性质认定困难、研究角度单一之缺陷,选用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恰能提供解决方案。采用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视角检视6省“磋商办法”与30份典型案例的司法数据,呈现出参与人机制局限、监督保障机制单调、磋商诉讼衔接机制空缺之样态。运用体系化思维,将磋商置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进行探讨,一方面促进磋商机制自身的效能,另一方面促进磋商与关联机制协动的效能,“内外联动”由此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公、私法协动 救济机制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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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被引量:2
8
作者 杜健勋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56-65,共10页
因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造成的环境问题具有二元性,环境侵权表现为对私主体的人身或财产侵害,生态环境损害表现为对生态环境自然平衡性的危害。环境侵权通过《民法典》私法体系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通过公法责任来规制,在传统法律理念与部门... 因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造成的环境问题具有二元性,环境侵权表现为对私主体的人身或财产侵害,生态环境损害表现为对生态环境自然平衡性的危害。环境侵权通过《民法典》私法体系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通过公法责任来规制,在传统法律理念与部门法的影响下,环境法律责任在私法与公法中都以重罚主义为基本路径,且通过转引致的责任形式。重罚主义与转引致的责任形式并不能促成环境规制目的的达成。建立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是实现有效环境治理、达成“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理念与制度创新,也是以“生态环境法典”创制为集中表征的环境法律体系化的重要命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损害二元性 重罚主义 修复生态环境 环境法律责任体系 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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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衔接机制入典的学理反思与路径优化
9
作者 梁春艳 杜群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4-98,共15页
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核心制度,两者能否有效衔接,直接影响生态文明改革的成效。然而,当前制度衔接面临三重困境:衔接规范效力位阶低,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衔接内容参差不齐,阻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化进程... 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核心制度,两者能否有效衔接,直接影响生态文明改革的成效。然而,当前制度衔接面临三重困境:衔接规范效力位阶低,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衔接内容参差不齐,阻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化进程;衔接实践矛盾冲突,影响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些衔接障碍严重制约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亟须通过法律予以系统性解决。以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入典不仅具有提升规范效力层级的必要性,而且能够满足衔接规范合法化的迫切需求,契合生态环境法典体系化的内在需求,符合新时代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政策导向。就衔接机制入典的基本逻辑而言,需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功能定位,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优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补充”的衔接逻辑。在衔接机制入典路径优化方面,建议遵循《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总则编+分则编”的立法模式,在总则编中确立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为基本制度,明确其适用范围;在分则编中针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以及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具体领域,着重细化权力(权利)义务配置、法律责任体系、责任追究程序以及衔接机制等规则,最终建构逻辑自洽、结构完整的制度衔接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衔接机制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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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化视域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规范探析 被引量:1
10
作者 王楠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261-271,共11页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旨趣的“责任束”,其与《民法典》第1234条及经济法、行政法中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条款是整体与部分、一般与特别的关系。行政主导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适用的合理性在于契合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公法属...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旨趣的“责任束”,其与《民法典》第1234条及经济法、行政法中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条款是整体与部分、一般与特别的关系。行政主导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适用的合理性在于契合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公法属性,符合法的安定性和成本最小原则。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基本概念、结构内容、适用认定等展开系统构造。生态环境损害是概念厘定及责任适用的关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结构内容应与法典的体例相吻合,使其适用认定与行政主导相得益彰,共同致力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目标的高效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责任 行政主导 法典体系 责任所属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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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11
作者 邹丽梅 姜薇 《野生动物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5-181,共7页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现管辖范围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综合考虑时间限度、空间限度、注重质量限度及多种主客观因素、区分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覆盖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全部损害,实现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护物种、保持生物多样性、保存基因等多种生态功能丧失的完全赔偿;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社会鉴定并存的多元化鉴定机制,能够统一鉴定标准、保证鉴定质量、维持鉴定秩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损害价值;针对能够恢复生态功能的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采用生态修复的责任方法,比单纯的金钱赔偿更有利于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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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及其赔偿机制 被引量:4
12
作者 段海燕 唐小娟 +6 位作者 段志远 何柏霖 黄理辉 宋俊年 杨巍 林佳宁 高振会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9-130,共12页
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直接接触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海后的核污染水不仅在海洋中迅速扩散,还在洋流、季风等综合作用下伴随海洋风暴、洋流等运动进入全球的水文循环,威胁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损害。探索日... 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直接接触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海后的核污染水不仅在海洋中迅速扩散,还在洋流、季风等综合作用下伴随海洋风暴、洋流等运动进入全球的水文循环,威胁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损害。探索日本排海核污染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可为运用更严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来约束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提供依据。为此,结合水文循环理论,解析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明确环境要素损害、生物要素损害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原理;借鉴美国自然资源损害制度建设经验,解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要素,研究提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研究表明:日本核污染水放射性核素种类多、放射性强、污染效应长、处理难度高,排海后不仅会使海洋生物受到核污染水污染的影响而大量死亡的威胁,还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等环境要素,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带来损害风险,影响生物圈的能量转化、物质提供和自我调节能力,可能危及全球生态安全,威胁人体健康和人类安全。现有案例经验启示:损害赔偿的求偿,确定法律依据是基础、证明行为有损害是前提、赔偿责任认定是根本、外交加诉讼是相对有效的途径。构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制,以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为赔偿主体,以受到损害的国家和受损害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为赔偿对象,赔偿涵盖修护和重建损失的费用、修复期间的价值减少部分、鉴定评估等费用,聘请国际专家、组建律师团队适时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基于研究结果认为:通过建立全球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联盟,建立国际监测网络、开展责任追溯调查、提升基础研究能力等,构建科学完善的核污染水排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障机制,可有效救济生态环境权益,维护国际、国家主体合法权益,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相关利益方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边界及诉讼决策制定提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 核污染水排海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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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的适用 被引量:10
13
作者 彭中遥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2-121,共10页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所创设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色彩与实用主义考量,其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所创设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典型的功利主义色彩与实用主义考量,其能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在学理上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环境侵权私益损害填补场域,如有必要,方可参照适用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场域。但从我国环境司法实践情况看,惩罚性赔偿却呈现出“重公益、轻私益”的重心颠倒之态,且存在过度威慑行为人、规制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基于惩罚性赔偿公法私法化的法律性质,以及作为公法规制补充手段的基本定位,宜从主观故意、行为违法、后果严重三个维度合理限缩其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中的适用空间。因此,有必要依照“严格审慎”的基本态度,酌情计算相关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具体应以期间损害、永久性损害为基数,采用2倍以内的“倍率封顶式”计算方式。最后,为实现“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还应妥善处理好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金钱类环境法律责任的关系,以确保相关制度能够发挥合力而非干扰排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公法私法化 公法规制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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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逻辑重构--从“权利救济”到“义务证成”的嬗变 被引量:4
14
作者 赵小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1-110,共10页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境司法造成不可忽视的漏洞,有必要转向义务视角证成政府提起索赔的内在逻辑。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新方式。鉴于此,首要的是遵循行政优先原则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行政执法不能之兜底手段,在此基础上合理赋权和严格控权以保证赔偿磋商的公平公正,同时应完善问责机制以避免政府索赔角色的冲突,最后衔接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关联诉讼的关系,进而保障该制度的全面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环境保护义务 公法责任 行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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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问题分析与路径探究 被引量:5
15
作者 包美玲 张强 +3 位作者 洪慧 裴云霞 邓俊 孟凡瑶 《环境污染与防治》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96-601,共6页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应对环境违法问题的基础方式,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一步考虑了环境污染救济,实现两者的衔接十分必要。分析发现,两者衔接主要面临着政策规范不完善、办案主体不协调、办案环节不畅通和鉴定力量不充足的困境。针对这...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应对环境违法问题的基础方式,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一步考虑了环境污染救济,实现两者的衔接十分必要。分析发现,两者衔接主要面临着政策规范不完善、办案主体不协调、办案环节不畅通和鉴定力量不充足的困境。针对这些关键性问题,提出了强化法律制度保障、协调和监督办案主体、优化畅通办案环节、鉴定评估提前介入等4方面的衔接要点与路径,以期为国家及地方相关制度设计和案例实践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衔接 环境污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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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学理考察与规则设计 被引量:1
16
作者 殷爱民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16-124,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基于此,该研究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效能不足,原因在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本质属性存在认知误区。研究认为,单纯的民事合同说或者行政契约说因理论缺陷无法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相契合。磋商协议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但其私法属性更为凸显,属于特殊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不可混同。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不符,不可适用非讼程序法理进行司法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性质与略式程序更为适配,应当设置特殊的程序规则。具体而言,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启动该程序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交证明力高的表面证据。该类案件可以根据行政级别和案件影响程度设置级别管辖,并由各地法院设立专门法庭集中管辖。法院在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应当秉持实质尊重原则,以磋商程序正当性和磋商协议合法性为审查重点,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案外利害关系人利益为底线要求。一旦磋商协议内容存在实质争议,法院应当终结该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该程序应当保障案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并适用“异议-撤销”的事后救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公私法合作理论 司法确认程序 略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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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服务功能损害填补责任的生态环境法典表达 被引量:1
17
作者 王小钢 于晶云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5-65,共11页
期间服务功能损害填补责任包括补偿性修复责任和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在生态环境恢复理念下,补偿性修复责任适用理应优先于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然而,审视期间服务功能损害填补责任的现状可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法律规范层... 期间服务功能损害填补责任包括补偿性修复责任和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在生态环境恢复理念下,补偿性修复责任适用理应优先于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然而,审视期间服务功能损害填补责任的现状可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法律规范层面没有明文规定行为人在期间服务功能损害能够修复时承担补偿性修复责任;二是司法实践中补偿性修复责任的适用相当有限,具体措施也不甚明确;三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当适用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的现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尝试通过立法论或者解释论引入补偿性修复责任,并且完善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在解释论框架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中衍生出补偿性修复责任的解释显然难以形成共识,这种解释论也无法体现补偿性修复责任优先于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的顺位关系。采取立法论,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规定补偿性修复责任更为合理可行。因此,可以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分别设置补偿性修复责任条款和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条款,补偿性修复责任条款重点突出能够通过补偿性修复措施填补期间服务功能损害的前提条件,而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条款重点突出无法通过补偿性修复措施补偿期间服务功能损害的前提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期间服务功能损害 补偿性修复 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 生态环境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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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整合 被引量:2
18
作者 黎泳琳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8-84,共7页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但两者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上有所重叠,导致理论与实践层面诸多冲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衔接规则试图缓和两诉冲突,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但两者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上有所重叠,导致理论与实践层面诸多冲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衔接规则试图缓和两诉冲突,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在衔接规则无法解决两诉冲突的情况下,两诉的制度整合成为一种新思路。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制度整合的蓝本与核心,通过厘清两诉的理论争议,明晰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作为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奠定整合的理论基础。在具体路径上,将行政机关列入整合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对磋商程序、起诉顺位规则及举证规则进行优化,为解决两诉冲突提供治本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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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之完善研究 被引量:1
19
作者 马君杰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82-88,共7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对确保生态修复工作的执行具有积极意义。生态环境利益所具有的公益属性与民事权益的私益属性截然相反,以保障私益为目的构建的民事司法确认制度无法满足生态环境修复的要求,基于磋商协议的行政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对确保生态修复工作的执行具有积极意义。生态环境利益所具有的公益属性与民事权益的私益属性截然相反,以保障私益为目的构建的民事司法确认制度无法满足生态环境修复的要求,基于磋商协议的行政契约属性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急需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生态环境司法确认制度。在进行制度构建时,应把握该制度与民事司法确认制度之间的差异,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民事司法确认制度,应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制度落脚点,从完善立法、明确司法审查重点及完善事后救济机制三个角度完成制度核心的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司法确认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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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学理论证与协调机制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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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玮 孙哲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1-151,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各类环境诉讼之间的顺位安排等制约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运行。然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说从实际运行、设计目的等方面却难以进行学理论证。环境公共利益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各类环境诉讼之间的顺位安排等制约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运行。然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说从实际运行、设计目的等方面却难以进行学理论证。环境公共利益应当被视为制度核心,在与环境权力相结合后形成以“环境公益—环境权力”为基础的理论框架。内部通告机制是协调磋商机制与诉讼程序的关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受到磋商机制的约束,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后进行,形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诉讼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赔偿磋商 环境公益 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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