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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协动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检视——基于6省“磋商办法”与30份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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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伍俊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100-106,148,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之完善亟须选择系统全面的研究视角,理论界尝试以公、私法协动对其展开研究,具体分为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与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存在磋商性质认定困难、研究角度单一之缺陷,选用公、私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之完善亟须选择系统全面的研究视角,理论界尝试以公、私法协动对其展开研究,具体分为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与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存在磋商性质认定困难、研究角度单一之缺陷,选用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恰能提供解决方案。采用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视角检视6省“磋商办法”与30份典型案例的司法数据,呈现出参与人机制局限、监督保障机制单调、磋商诉讼衔接机制空缺之样态。运用体系化思维,将磋商置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进行探讨,一方面促进磋商机制自身的效能,另一方面促进磋商与关联机制协动的效能,“内外联动”由此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公、私法协动 救济机制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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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学理考察与规则设计 被引量:1
2
作者 殷爱民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16-124,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基于此,该研究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效能不足,原因在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本质属性存在认知误区。研究认为,单纯的民事合同说或者行政契约说因理论缺陷无法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相契合。磋商协议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但其私法属性更为凸显,属于特殊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不可混同。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不符,不可适用非讼程序法理进行司法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性质与略式程序更为适配,应当设置特殊的程序规则。具体而言,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启动该程序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交证明力高的表面证据。该类案件可以根据行政级别和案件影响程度设置级别管辖,并由各地法院设立专门法庭集中管辖。法院在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应当秉持实质尊重原则,以磋商程序正当性和磋商协议合法性为审查重点,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案外利害关系人利益为底线要求。一旦磋商协议内容存在实质争议,法院应当终结该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该程序应当保障案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并适用“异议-撤销”的事后救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公私法合作理论 司法确认程序 略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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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之完善研究 被引量:1
3
作者 马君杰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82-88,共7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对确保生态修复工作的执行具有积极意义。生态环境利益所具有的公益属性与民事权益的私益属性截然相反,以保障私益为目的构建的民事司法确认制度无法满足生态环境修复的要求,基于磋商协议的行政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对确保生态修复工作的执行具有积极意义。生态环境利益所具有的公益属性与民事权益的私益属性截然相反,以保障私益为目的构建的民事司法确认制度无法满足生态环境修复的要求,基于磋商协议的行政契约属性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急需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生态环境司法确认制度。在进行制度构建时,应把握该制度与民事司法确认制度之间的差异,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民事司法确认制度,应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制度落脚点,从完善立法、明确司法审查重点及完善事后救济机制三个角度完成制度核心的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司法确认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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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行政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规范表达 被引量:32
4
作者 董正爱 胡泽弘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8-155,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确立。赔偿磋商制度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确立。赔偿磋商制度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赔偿磋商协议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制度流程。赔偿磋商制度是我国在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下的制度创新,该制度以其手段上的协商性和目的上的公益性区别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赔偿磋商的主体、磋商程序和保障措施作为赔偿磋商制度锁链上的关键部分直接影响到制度的运行效果。在中央对试点地方关于该制度探索的开放政策安排下,各试点地方关于赔偿磋商制度的构建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不同的制度设计体现出其与现行法律体系的不同契合程度以及在环境治理后不同的社会效果。目前我国各试点地方的赔偿磋商办法存在一系列规范性问题,集中体现在确定赔偿磋商主体时权利内容的疏漏、建构赔偿磋商程序时公众参与的缺失以及履行赔偿磋商协议时司法确认存在不足。这些制度性缺失不仅与现行规范体系相悖,并且不利于赔偿磋商制度的全国性适用。故而需要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关系入手,探究赔偿磋商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障。把握赔偿磋商法律关系协商性本质、准确理解赔偿磋商的基本制度要在传统公、私法律范畴的张力间把握其根本性质,要在协商行政的语境下认识赔偿磋商制度在治理模式上的本质特征,要通过扩大主体参与、严格磋商程序、完善司法保障的规范展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在开放式的公共治理过程中不受减损,从而为赔偿磋商制度提供逻辑和制度上的统一观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协商行政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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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性质定位省思 被引量:29
5
作者 彭中遥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19年第5期73-80,共8页
为弥补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手段在环境公益维护领域之不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运而生。对有关规范性文本进行解读可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兼具'行政主导、平等协商、损害赔偿、公益维护'等多重特性,故而导致其法律... 为弥补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手段在环境公益维护领域之不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运而生。对有关规范性文本进行解读可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兼具'行政主导、平等协商、损害赔偿、公益维护'等多重特性,故而导致其法律性质陷入'民事行为说'、'行政行为说'、'混合行为说'之学术纷争。以协商行政理论为分析进路,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视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填补生态环境损害、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之公法目标,而采用私法领域之平等协商方式的协商性行政执法行为。循此为进,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认定为行政契约之一种。未来,我国应以磋商协议之达成与履行为抓手,重点从磋商协议的执行保障机制、赔偿磋商与索赔诉讼的衔接机制两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协商行政 磋商协议 行政契约 执行保障机制 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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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纠纷与程序应对研究 被引量:6
6
作者 何璐希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10-117,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典型特征在于磋商程序与磋商协议的创设。协议纠纷蕴藏着重大风险,缺乏具体的应对措施导致处理不当将会引发巨大的反弹后果。然而目前理论与实践都对此关注不足。因此,应当以明确磋商协议的行政法律属性为逻辑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典型特征在于磋商程序与磋商协议的创设。协议纠纷蕴藏着重大风险,缺乏具体的应对措施导致处理不当将会引发巨大的反弹后果。然而目前理论与实践都对此关注不足。因此,应当以明确磋商协议的行政法律属性为逻辑起点,秉持诚实守信与实现正当预期利益为原则,根据不同主体的反悔情形设置不同的应对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修复与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制度价值与功能,才能够称其为一项精巧的环境治理制度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协议纠纷 反悔机制 程序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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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属性界定与制度展开——以双阶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33
7
作者 于文轩 孙昭宇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41-51,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既蕴含自由协商的私法自治内涵,又体现公益维护的行政主导特征,故而其法律性质定位存在"私法属性论"和"公法属性论"的论争。"公私对立"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属性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既蕴含自由协商的私法自治内涵,又体现公益维护的行政主导特征,故而其法律性质定位存在"私法属性论"和"公法属性论"的论争。"公私对立"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属性识别禁锢于"非公即私"的思维定势之中,无法找寻洽切的解释路径,也不利于赔偿磋商制度的运行与实践。在公私法协动视野下以德国法上的双阶理论为基础,全方位审视赔偿磋商制度运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合理界定磋商制度的法律性质,确立前阶公法属性和后阶私法属性的应然构造,从而消解现有的学理争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通过赋权与控权综合平衡的内部制约、以多元主体共治模式为支撑的外部监督、突破单一路径依赖的权利(权力)救济等维度予以完善和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法律属性 双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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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效性的因素及其消解 被引量:4
8
作者 刘起军 何双凤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31-138,共8页
实效性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重要评价指标。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立法实践来看,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效性的发挥仍面临磋商主体设置合理性不够、磋商程序设计可操作性不强、磋商内容设定科学性不足等诸多制约因素。为... 实效性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重要评价指标。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立法实践来看,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实效性的发挥仍面临磋商主体设置合理性不够、磋商程序设计可操作性不强、磋商内容设定科学性不足等诸多制约因素。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实效性,未来应以制定国家层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专门性规范文件为基础,重塑磋商的主体格局、优化磋商的程序规则、完善磋商的具体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实效性 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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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功能、困境及完善 被引量:4
9
作者 邢鸿飞 尚世源 《水利经济》 2020年第3期46-50,85,共6页
当前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趋严重,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制度创新,它顺应生态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平衡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提高生态损害救济效率与维护生态秩序三大功能。但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面临磋商权利主体... 当前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日趋严重,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制度创新,它顺应生态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平衡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提高生态损害救济效率与维护生态秩序三大功能。但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面临磋商权利主体地位混淆、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不畅、环境生态利益与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难以衡平等问题。针对水生态环境的特殊性,需要从建立损害赔偿的政府责任制、确立磋商与诉讼衔接机制、健全损害赔偿的法律程序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与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磋商 利益平衡 诉讼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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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问题检视与法制完善 被引量:2
10
作者 刘瑞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86-93,139,共9页
第三方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环境救济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公私法协同救济生态环境的制度安排。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构建健全的环境损害救济机制,需在法律救济上明确第三方在磋商中的具体参与途径。在审视7省份磋商办法与十大... 第三方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环境救济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公私法协同救济生态环境的制度安排。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构建健全的环境损害救济机制,需在法律救济上明确第三方在磋商中的具体参与途径。在审视7省份磋商办法与十大磋商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探究磋商制度中第三方参与存在的问题。通过清晰界定第三方概念、了解第三方实貌,明确其参与功能和法制完善路径,在充分落实第三方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的基础上,以法规形式固定第三方的监督权和话语权,为多元主体保护生态环境寻找更多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第三方参与 多元参与 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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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执行机制反思与重构
11
作者 王政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1-3,52,共4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为督促义务人切实履行生态赔偿义务规定了非诉与诉讼两条执行路径。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情况,对上述两种途径予以细化。在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的前提下,分别从非诉与诉讼两层面出发,为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为督促义务人切实履行生态赔偿义务规定了非诉与诉讼两条执行路径。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情况,对上述两种途径予以细化。在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政性质的前提下,分别从非诉与诉讼两层面出发,为生态环境专项司法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尝试跳出现有制度困囿,将执行手段仅限于非诉手段,提高生态公益的维护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行政性质 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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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实践困境及完善 被引量:2
12
作者 杨凌雁 郑治 《农业与技术》 2021年第24期174-180,共7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作为新兴的柔性纠纷化解制度。通过对各省市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实践进行分析,对典型案件中磋商主体、磋商程序及磋商结果的考察,发现磋商实践因主体边界问题、程序缺陷及磋商标准不明确导致的实效不彰。建议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作为新兴的柔性纠纷化解制度。通过对各省市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实践进行分析,对典型案件中磋商主体、磋商程序及磋商结果的考察,发现磋商实践因主体边界问题、程序缺陷及磋商标准不明确导致的实效不彰。建议弥补立法缺失,构建参与主体多元化的磋商体系,促进磋商程序精细化和完善化,明确磋商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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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实践检视与规范构造 被引量:1
13
作者 刘瑞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77-83,共7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有效落实了“损害担责”原则,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环境治理困局,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依然存在法律性质争议、磋商内容不明确、与司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有效落实了“损害担责”原则,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环境治理困局,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依然存在法律性质争议、磋商内容不明确、与司法程序衔接模糊、评估与监督机制缺位等一系列问题,使磋商制度难以发挥实效。建设生态文明大国,应积极回应磋商制度的现实困境并进行规范构造。具体通过以下路径对相关实体法、程序法规则进行完善:以“双阶构造解释论”回应性质隐忧;细化磋商制度主要内容;实现磋商制度与司法程序有序衔接;健全磋商协议履行效果评估与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磋商制度 环境损害赔偿 法律属性 问题检视 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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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优化路径
14
作者 赖德斌 黄擎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61-64,146,共5页
磋商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救济的重要举措。当前,磋商制度在各地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适用范围不广、各地规范不一等薄弱之处。优化磋商制度既对提高生态修复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又能够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救济体系。为此,... 磋商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救济的重要举措。当前,磋商制度在各地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适用范围不广、各地规范不一等薄弱之处。优化磋商制度既对提高生态修复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又能够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救济体系。为此,可以通过扩大磋商制度适用对象范围、拓宽磋商主体范围、明确磋商内容进而形成统一的磋商法律来实现磋商的制度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损害赔偿磋商 制度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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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规范的法教义学重构 被引量:1
15
作者 李一丁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5-74,共10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指司法机关介入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诉讼类型之关联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规范实质是依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为追究或者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创制程序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指司法机关介入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诉讼类型之关联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规范实质是依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为追究或者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创制程序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规范既涉及行政磋商,又关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可能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政策规范、构成要件、学理观点和实证判决,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出现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案由、体现鲜明诉讼便宜路径选择以及检察机关地位凸显的三重张力,颠覆当前司法政策立场和部分学者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规范法教义学重构应实现权利论到义务论理论转型、创制案件会商和信息公开制度,并考虑在生态环境法典、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立法中完成体系化、整全化和建制化规范表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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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的二元规范构造
16
作者 黄忠 郑毓翰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8-128,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的创新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和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目前,两类替代履行存在定位不清和适用混乱的困境,亟须从规范定位、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管机制等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的创新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和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目前,两类替代履行存在定位不清和适用混乱的困境,亟须从规范定位、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二元规范建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应定位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生态环境具有修复可能且侵权人具备生态环境修复能力时具有优先适用性,法院应主动依职权适用并由行政机关主导监管;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应定位为判决执行的创新方式,遵循公平正义原则,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适用但应当主导监管。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明确区分两类替代履行及其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功能损失赔偿 替代履行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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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证成与“入典”构想 被引量:3
17
作者 李晨光 《江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94-201,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和解性,适用仲裁符合公共政策导向以及适用仲裁具有实践参照决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正当性。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诉讼各有局限性,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契合法典“纂”的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和解性,适用仲裁符合公共政策导向以及适用仲裁具有实践参照决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正当性。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诉讼各有局限性,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契合法典“纂”的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宜采取独立化模式,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该类纠纷。在“入典”方式上,应在法律责任编中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基本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仲裁应有边界,即损害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及通过行政调查及刑事侦查方式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争议不应被纳入仲裁事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机制与磋商机制应为并行关系,而生态环境损害的公益性决定了公开纠纷解决机制设计的重要考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仲裁 编纂式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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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法典实现
18
作者 苟应鹏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13-22,共10页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需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多元化解路径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除了磋商和诉讼,法典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解决途径还应当包括仲裁。因立法约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在中国存在结构性缺失。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仲裁...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需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多元化解路径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除了磋商和诉讼,法典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解决途径还应当包括仲裁。因立法约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在中国存在结构性缺失。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仲裁法修订进入“快车道”的背景下,协同考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仲裁解决方案尤为迫切。磋商和诉讼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既有解决途径,存在效能不足与功能劣势的现实局限,需以仲裁途径补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在中国具有充足的实践生成土壤。相较于磋商和诉讼,仲裁更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中体现效力来源、效率保障及专业性上的可视化优势。法理层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是宪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转入民法上所有权的私法上财产权益纠纷,契合仲裁处理经济纠纷的可仲裁性要求。同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衍射出政府管理、维护和控制生态环境的公共信托权利与义务,对其支配和管理的公共信托自然资源享有相应的处分权。环境公共利益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救济对象,适用仲裁更快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仅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还有助于环境公共利益实现。赔偿权利人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受托人身份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平等商谈,满足仲裁法关于平等主体的要求。以此为基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法典实现需要明确仲裁协议事项、仲裁当事人范围、仲裁适用模式、仲裁适用顺位的实体结构,以及厘定仲裁庭组成、仲裁规则商议、仲裁审理方式、仲裁裁决效力的程序范式,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制度图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仲裁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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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策略
19
作者 胡滢紫 《绿色中国》 2025年第4期85-87,共3页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为应对环境保护所构建的全新形态,也是我国在诉讼领域重大的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细化阶段,但实践中反映出该制度与现有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制度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目前...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为应对环境保护所构建的全新形态,也是我国在诉讼领域重大的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细化阶段,但实践中反映出该制度与现有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制度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运行时间较短,诸多规定还不够完善,应从立法出发,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完善磋商机制以及公众参与机制,以便更好地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公共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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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中的限制适用
20
作者 谢丹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5期77-82,107,共7页
《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是顺应生态环境保护之举。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一般客体为生态环境,囿于填补性赔偿的局限、环境行政执法的缺陷,有必要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护生态... 《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是顺应生态环境保护之举。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一般客体为生态环境,囿于填补性赔偿的局限、环境行政执法的缺陷,有必要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护生态环境。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已经逐渐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鉴于惩罚性赔偿具有私法救济特性,应当严格审慎适用。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化适用,应遵循比例原则、明确制度适用情形,并基于整体主义视角,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限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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