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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的二元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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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忠 郑毓翰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8-128,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的创新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和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目前,两类替代履行存在定位不清和适用混乱的困境,亟须从规范定位、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管机制等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的创新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和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目前,两类替代履行存在定位不清和适用混乱的困境,亟须从规范定位、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二元规范建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应定位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生态环境具有修复可能且侵权人具备生态环境修复能力时具有优先适用性,法院应主动依职权适用并由行政机关主导监管;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应定位为判决执行的创新方式,遵循公平正义原则,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适用但应当主导监管。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明确区分两类替代履行及其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功能损失赔偿 替代履行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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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规范的法教义学重构
2
作者 李一丁 《江淮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5-74,共10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指司法机关介入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诉讼类型之关联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规范实质是依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为追究或者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创制程序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指司法机关介入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诉讼类型之关联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规范实质是依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为追究或者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创制程序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规范既涉及行政磋商,又关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可能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政策规范、构成要件、学理观点和实证判决,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出现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案由、体现鲜明诉讼便宜路径选择以及检察机关地位凸显的三重张力,颠覆当前司法政策立场和部分学者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顺位规范法教义学重构应实现权利论到义务论理论转型、创制案件会商和信息公开制度,并考虑在生态环境法典、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立法中完成体系化、整全化和建制化规范表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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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证成与“入典”构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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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晨光 《江苏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94-201,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和解性,适用仲裁符合公共政策导向以及适用仲裁具有实践参照决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正当性。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诉讼各有局限性,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契合法典“纂”的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可和解性,适用仲裁符合公共政策导向以及适用仲裁具有实践参照决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正当性。现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诉讼各有局限性,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契合法典“纂”的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宜采取独立化模式,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该类纠纷。在“入典”方式上,应在法律责任编中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的基本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仲裁应有边界,即损害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及通过行政调查及刑事侦查方式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争议不应被纳入仲裁事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仲裁机制与磋商机制应为并行关系,而生态环境损害的公益性决定了公开纠纷解决机制设计的重要考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仲裁 编纂式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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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协动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检视——基于6省“磋商办法”与30份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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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伍俊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100-106,148,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之完善亟须选择系统全面的研究视角,理论界尝试以公、私法协动对其展开研究,具体分为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与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存在磋商性质认定困难、研究角度单一之缺陷,选用公、私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之完善亟须选择系统全面的研究视角,理论界尝试以公、私法协动对其展开研究,具体分为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与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公、私法规范概念协动存在磋商性质认定困难、研究角度单一之缺陷,选用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恰能提供解决方案。采用公、私法救济机制协动视角检视6省“磋商办法”与30份典型案例的司法数据,呈现出参与人机制局限、监督保障机制单调、磋商诉讼衔接机制空缺之样态。运用体系化思维,将磋商置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进行探讨,一方面促进磋商机制自身的效能,另一方面促进磋商与关联机制协动的效能,“内外联动”由此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公、私法协动 救济机制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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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策略
5
作者 胡滢紫 《绿色中国》 2025年第4期85-87,共3页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为应对环境保护所构建的全新形态,也是我国在诉讼领域重大的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细化阶段,但实践中反映出该制度与现有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制度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目前...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为应对环境保护所构建的全新形态,也是我国在诉讼领域重大的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细化阶段,但实践中反映出该制度与现有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制度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运行时间较短,诸多规定还不够完善,应从立法出发,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完善磋商机制以及公众参与机制,以便更好地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公共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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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6
作者 邹丽梅 姜薇 《野生动物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5-181,共7页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现管辖范围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综合考虑时间限度、空间限度、注重质量限度及多种主客观因素、区分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覆盖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全部损害,实现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护物种、保持生物多样性、保存基因等多种生态功能丧失的完全赔偿;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社会鉴定并存的多元化鉴定机制,能够统一鉴定标准、保证鉴定质量、维持鉴定秩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损害价值;针对能够恢复生态功能的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采用生态修复的责任方法,比单纯的金钱赔偿更有利于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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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问题分析与路径探究 被引量:5
7
作者 包美玲 张强 +3 位作者 洪慧 裴云霞 邓俊 孟凡瑶 《环境污染与防治》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96-601,共6页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应对环境违法问题的基础方式,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一步考虑了环境污染救济,实现两者的衔接十分必要。分析发现,两者衔接主要面临着政策规范不完善、办案主体不协调、办案环节不畅通和鉴定力量不充足的困境。针对这...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应对环境违法问题的基础方式,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一步考虑了环境污染救济,实现两者的衔接十分必要。分析发现,两者衔接主要面临着政策规范不完善、办案主体不协调、办案环节不畅通和鉴定力量不充足的困境。针对这些关键性问题,提出了强化法律制度保障、协调和监督办案主体、优化畅通办案环节、鉴定评估提前介入等4方面的衔接要点与路径,以期为国家及地方相关制度设计和案例实践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衔接 环境污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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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逻辑重构--从“权利救济”到“义务证成”的嬗变 被引量:4
8
作者 赵小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1-110,共10页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境司法造成不可忽视的漏洞,有必要转向义务视角证成政府提起索赔的内在逻辑。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新方式。鉴于此,首要的是遵循行政优先原则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行政执法不能之兜底手段,在此基础上合理赋权和严格控权以保证赔偿磋商的公平公正,同时应完善问责机制以避免政府索赔角色的冲突,最后衔接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关联诉讼的关系,进而保障该制度的全面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环境保护义务 公法责任 行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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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学理考察与规则设计 被引量:1
9
作者 殷爱民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16-124,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基于此,该研究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效能不足,原因在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本质属性存在认知误区。研究认为,单纯的民事合同说或者行政契约说因理论缺陷无法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相契合。磋商协议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但其私法属性更为凸显,属于特殊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不可混同。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不符,不可适用非讼程序法理进行司法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性质与略式程序更为适配,应当设置特殊的程序规则。具体而言,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启动该程序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交证明力高的表面证据。该类案件可以根据行政级别和案件影响程度设置级别管辖,并由各地法院设立专门法庭集中管辖。法院在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应当秉持实质尊重原则,以磋商程序正当性和磋商协议合法性为审查重点,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案外利害关系人利益为底线要求。一旦磋商协议内容存在实质争议,法院应当终结该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该程序应当保障案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并适用“异议-撤销”的事后救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公私法合作理论 司法确认程序 略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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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整合 被引量:2
10
作者 黎泳琳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8-84,共7页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但两者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上有所重叠,导致理论与实践层面诸多冲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衔接规则试图缓和两诉冲突,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但两者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上有所重叠,导致理论与实践层面诸多冲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衔接规则试图缓和两诉冲突,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在衔接规则无法解决两诉冲突的情况下,两诉的制度整合成为一种新思路。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制度整合的蓝本与核心,通过厘清两诉的理论争议,明晰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作为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奠定整合的理论基础。在具体路径上,将行政机关列入整合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对磋商程序、起诉顺位规则及举证规则进行优化,为解决两诉冲突提供治本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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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之完善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马君杰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82-88,共7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对确保生态修复工作的执行具有积极意义。生态环境利益所具有的公益属性与民事权益的私益属性截然相反,以保障私益为目的构建的民事司法确认制度无法满足生态环境修复的要求,基于磋商协议的行政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对确保生态修复工作的执行具有积极意义。生态环境利益所具有的公益属性与民事权益的私益属性截然相反,以保障私益为目的构建的民事司法确认制度无法满足生态环境修复的要求,基于磋商协议的行政契约属性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急需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生态环境司法确认制度。在进行制度构建时,应把握该制度与民事司法确认制度之间的差异,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民事司法确认制度,应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制度落脚点,从完善立法、明确司法审查重点及完善事后救济机制三个角度完成制度核心的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司法确认 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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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学理论证与协调机制建构
12
作者 陈玮 孙哲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1-151,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各类环境诉讼之间的顺位安排等制约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运行。然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说从实际运行、设计目的等方面却难以进行学理论证。环境公共利益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各类环境诉讼之间的顺位安排等制约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运行。然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说从实际运行、设计目的等方面却难以进行学理论证。环境公共利益应当被视为制度核心,在与环境权力相结合后形成以“环境公益—环境权力”为基础的理论框架。内部通告机制是协调磋商机制与诉讼程序的关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受到磋商机制的约束,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后进行,形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诉讼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赔偿磋商 环境公益 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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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风险规避视角下的环境治理新双轨制
13
作者 张占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6-63,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施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同时又带来了污染者的责任加重、行政机关的职责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受阻及环保组织的诉权闲置等一系列责任风险。究其原因在于制度设计者过分关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私益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施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同时又带来了污染者的责任加重、行政机关的职责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受阻及环保组织的诉权闲置等一系列责任风险。究其原因在于制度设计者过分关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私益属性。事实上,公益属性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本质属性。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公益属性的回归,在制度层面构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义)”和“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狭义)”并行的环境治理“新双轨制”,在实现环境执法与广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狭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效衔接的同时,可以有效规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施中的各种责任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治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风险规避 新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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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执法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探索与思考
14
作者 梁学世 方琪 《海洋与渔业》 2024年第6期96-97,共2页
近年来,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已基本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在渔业执法领域,主要存在因非法捕捞行为、非法放生行为、污染渔业水域行为等造成渔业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本文将以渔业行政执法领域非法捕捞案件的... 近年来,我国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已基本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在渔业执法领域,主要存在因非法捕捞行为、非法放生行为、污染渔业水域行为等造成渔业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本文将以渔业行政执法领域非法捕捞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为切入点,研究分析渔业行政执法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义、实践现状、存在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渔业水域 渔业行政执法 渔业生态环境 法治体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对策建议 非法捕捞 实践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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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宪法解释的视角 被引量:84
15
作者 陈海嵩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20-27,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过程体现出"渐进型"的法治发展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然而,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理论渊源,在法理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过程体现出"渐进型"的法治发展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然而,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理论渊源,在法理基础和科学基础上均存在不足,也不符合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最新趋势;在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面临着与其他制度的冲突与重叠难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公共性特质,应当从宪法的高度和法律秩序的整体角度加以重新审视。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作为"公权"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共同构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宪法依据,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下实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新方式、新途径。国家权力的多元化行使方式,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争议问题提供了具有理论一贯性和逻辑一致性的解释,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指明了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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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属性界定与制度展开——以双阶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30
16
作者 于文轩 孙昭宇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41-51,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既蕴含自由协商的私法自治内涵,又体现公益维护的行政主导特征,故而其法律性质定位存在"私法属性论"和"公法属性论"的论争。"公私对立"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属性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既蕴含自由协商的私法自治内涵,又体现公益维护的行政主导特征,故而其法律性质定位存在"私法属性论"和"公法属性论"的论争。"公私对立"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属性识别禁锢于"非公即私"的思维定势之中,无法找寻洽切的解释路径,也不利于赔偿磋商制度的运行与实践。在公私法协动视野下以德国法上的双阶理论为基础,全方位审视赔偿磋商制度运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合理界定磋商制度的法律性质,确立前阶公法属性和后阶私法属性的应然构造,从而消解现有的学理争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通过赋权与控权综合平衡的内部制约、以多元主体共治模式为支撑的外部监督、突破单一路径依赖的权利(权力)救济等维度予以完善和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制度 法律属性 双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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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行政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规范表达 被引量:31
17
作者 董正爱 胡泽弘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8-155,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确立。赔偿磋商制度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确立。赔偿磋商制度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赔偿磋商协议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制度流程。赔偿磋商制度是我国在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下的制度创新,该制度以其手段上的协商性和目的上的公益性区别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赔偿磋商的主体、磋商程序和保障措施作为赔偿磋商制度锁链上的关键部分直接影响到制度的运行效果。在中央对试点地方关于该制度探索的开放政策安排下,各试点地方关于赔偿磋商制度的构建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不同的制度设计体现出其与现行法律体系的不同契合程度以及在环境治理后不同的社会效果。目前我国各试点地方的赔偿磋商办法存在一系列规范性问题,集中体现在确定赔偿磋商主体时权利内容的疏漏、建构赔偿磋商程序时公众参与的缺失以及履行赔偿磋商协议时司法确认存在不足。这些制度性缺失不仅与现行规范体系相悖,并且不利于赔偿磋商制度的全国性适用。故而需要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关系入手,探究赔偿磋商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障。把握赔偿磋商法律关系协商性本质、准确理解赔偿磋商的基本制度要在传统公、私法律范畴的张力间把握其根本性质,要在协商行政的语境下认识赔偿磋商制度在治理模式上的本质特征,要通过扩大主体参与、严格磋商程序、完善司法保障的规范展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在开放式的公共治理过程中不受减损,从而为赔偿磋商制度提供逻辑和制度上的统一观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协商行政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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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限制 被引量:19
18
作者 彭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150-160,共11页
自《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生效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是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私益侵权诉讼领域,公益... 自《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生效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是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私益侵权诉讼领域,公益诉讼不宜适用。在我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应定位为公法上的客观诉讼,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遵循私法上损害扩张的逻辑,定位为私法上的准客观诉讼与纯客观诉讼混合的特殊诉讼类型。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对诉讼利益的类型进行甄别,在个案中进行判断。在刑事附带民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应禁止适用;在民事案件中,“纯生态损害”部分,因其发生了私益与公益的混同,属于复合型利益,不能适用;对于仅判处“主观的、集体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部分,因其已具有惩罚功能,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呈现同质化,不能适用;对于修复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赔偿,需判断是仅为填补功能还是填补与惩罚功能并存,在已包含惩罚功能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因此,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适用的空间非常有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 主观诉讼 客观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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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兼谈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 被引量:47
19
作者 张忠民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34-47,共14页
气候变化诉讼在学理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气候变化诉讼是与气候变化应对关联的诉讼;狭义的气候变化诉讼是直接提出应对气候变化诉求的诉讼。我国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碳排放权交易和碳汇交易诉讼、能源替代... 气候变化诉讼在学理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气候变化诉讼是与气候变化应对关联的诉讼;狭义的气候变化诉讼是直接提出应对气候变化诉求的诉讼。我国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碳排放权交易和碳汇交易诉讼、能源替代诉讼等气候变化应对的关联诉讼,也出现了“真正”的气候变化诉讼。前者数量多、涉及案由众多;后者数量少且审理艰难,本质原因在于现有的环境诉讼模式无法为此类新型案件提供坚实支撑。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理论派生、强调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专门救济环境公益、应对环境风险,是现有环境司法框架内与“真正”的气候变化诉讼最为匹配的方式。构建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一方面应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扩展其适用范围、界定与行政执法的关系、优化预防性责任的承担方式,另一方面应完善专门的气候变化诉讼案由规定、研究相应的诉讼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利益 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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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源的法理透视 被引量:16
20
作者 邹雄 陈山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4期147-158,共12页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源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说,其他既有学说还有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说、环境行政执法权能说、环境公益说、公共信托说等几类。现行法律规定和以上学说均不能完美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救...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权源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持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说,其他既有学说还有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说、环境行政执法权能说、环境公益说、公共信托说等几类。现行法律规定和以上学说均不能完美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客体、诉权基础、行政权与诉权关系等法理问题,从而不能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其他环境诉讼的关系,造成环境司法制度体系的紊乱。生态环境损害同时侵犯具有"经济性"的自然资源国家利益和具有"生态性"的社会环境公共利益。根据现行制度安排和法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的利益是"生态性"利益而非"经济性"利益,是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而非自然资源国家利益,两类利益有必要区分。救济的权利是以"生态性"利益为客体的公民环境权而非以"经济性"利益为客体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现行制度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权利人不享有"生态性"利益,没有环境实体权利,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地位是法定诉讼担当人,依据法定诉讼担当制度提起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权利人 权源 诉讼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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