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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之主体制度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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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楚道文 唐艳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39-150,共12页
主体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核心。生态环境损害在客体上的利益二重性,使得建立在行政中心视角下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主体制度具有内在缺陷,既不能做到'应赔尽赔',也不能及时、全面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通过剥离和改造'... 主体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核心。生态环境损害在客体上的利益二重性,使得建立在行政中心视角下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主体制度具有内在缺陷,既不能做到'应赔尽赔',也不能及时、全面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通过剥离和改造'行政的'诉讼、'行政的'过错、'行政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不合理制度因素,重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权利主体制度、责任主体制度和赔偿金管理、使用主体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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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以公私法协动为视角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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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中遥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76-86,共11页
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当前我国业已形成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公法机制,以及以审判权为主导的私法机制。实践表明,单独依赖或偏好某类救济机制,不足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周延应对。故此,公私协动就成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之应然... 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场域,当前我国业已形成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公法机制,以及以审判权为主导的私法机制。实践表明,单独依赖或偏好某类救济机制,不足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周延应对。故此,公私协动就成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之应然选择。未来,我国应遵循“多元救济、尊重专长”“政府主导、依法实施”以及“执法优先、司法补充”之原则,通过立法赋予政府主管部门更多环境保护职权,充分发挥“赔偿磋商+责令修复+代履行”机制之功效,将“穷尽行政执法方式”作为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民事索赔的前提条件。同时,为避免政府出现怠于履行职责之情形,应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辅之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兜底选项,最终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与协同化运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 体系化构建 公私法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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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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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滢紫 《绿色中国》 2025年第4期85-87,共3页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为应对环境保护所构建的全新形态,也是我国在诉讼领域重大的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细化阶段,但实践中反映出该制度与现有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制度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目前...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为应对环境保护所构建的全新形态,也是我国在诉讼领域重大的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细化阶段,但实践中反映出该制度与现有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制度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运行时间较短,诸多规定还不够完善,应从立法出发,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完善磋商机制以及公众参与机制,以便更好地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公共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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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的行政代履行:功能定位与规范调适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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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以祥 马识途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93-105,共13页
作为保障性行政行为中的间接强制执行,行政代履行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承担的功能为兜底和应急,并为成本回收提供依据。但在现行法框架下,它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中作为成本回收依据的功能遭到限缩,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功能也在整体... 作为保障性行政行为中的间接强制执行,行政代履行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承担的功能为兜底和应急,并为成本回收提供依据。但在现行法框架下,它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中作为成本回收依据的功能遭到限缩,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功能也在整体上受到削弱。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源于司法权的不当扩张挤压了行政权的运行空间,另一方面则源于环境行政代履行有关条款的内生缺陷。要解决上述问题,应选择环境法典作为规范调适的载体,在其中限制司法手段的适用范围,将应急处置定性为行政代履行,明确行政代履行的内容包含生态环境修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代履行 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 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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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模式与难点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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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小姣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81-89,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常态化需求、制度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及政策转向构成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时机。基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公共性,我国应采取独立环境损害论,遵循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为逻辑进路,制定《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构建生态... 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常态化需求、制度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及政策转向构成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时机。基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公共性,我国应采取独立环境损害论,遵循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为逻辑进路,制定《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的科学定位既要考虑与环境保护法律之间的异同,又要兼顾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调适与衔接,以维持不同法律的立法空间,同时应聚焦于损害赔偿由私法向公法的移转、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的协调、赔偿磋商性质的明晰及两诉本质的厘清等难点问题,从而构建行政命令优先、磋商前置与诉讼兜底的多路径并存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 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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