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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行政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规范表达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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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正爱 胡泽弘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8-155,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确立。赔偿磋商制度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确立。赔偿磋商制度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赔偿磋商协议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制度流程。赔偿磋商制度是我国在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下的制度创新,该制度以其手段上的协商性和目的上的公益性区别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赔偿磋商的主体、磋商程序和保障措施作为赔偿磋商制度锁链上的关键部分直接影响到制度的运行效果。在中央对试点地方关于该制度探索的开放政策安排下,各试点地方关于赔偿磋商制度的构建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不同的制度设计体现出其与现行法律体系的不同契合程度以及在环境治理后不同的社会效果。目前我国各试点地方的赔偿磋商办法存在一系列规范性问题,集中体现在确定赔偿磋商主体时权利内容的疏漏、建构赔偿磋商程序时公众参与的缺失以及履行赔偿磋商协议时司法确认存在不足。这些制度性缺失不仅与现行规范体系相悖,并且不利于赔偿磋商制度的全国性适用。故而需要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关系入手,探究赔偿磋商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障。把握赔偿磋商法律关系协商性本质、准确理解赔偿磋商的基本制度要在传统公、私法律范畴的张力间把握其根本性质,要在协商行政的语境下认识赔偿磋商制度在治理模式上的本质特征,要通过扩大主体参与、严格磋商程序、完善司法保障的规范展开确保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在开放式的公共治理过程中不受减损,从而为赔偿磋商制度提供逻辑和制度上的统一观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协商行政 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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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行政协商与司法救济的衔接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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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英夫 黄锡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0-39,共10页
我国现行立法对生态损害的调处采取的是行政协商与司法救济并举的"双轨制"模式,其在制度运行中面临行政规制与司法裁判间的管辖冲突和衔接困境。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既有制度未能为化解生态损害场域中行政与司法间的行权&... 我国现行立法对生态损害的调处采取的是行政协商与司法救济并举的"双轨制"模式,其在制度运行中面临行政规制与司法裁判间的管辖冲突和衔接困境。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既有制度未能为化解生态损害场域中行政与司法间的行权"碰撞"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生态损害行政协商的模糊属性以及传统模式对司法救济的惯性依赖,是导致两者陷入衔接困境之根由。因此,应在释明生态损害行政协商的公权行政属性基础上,将两者衔接规则之探讨回归至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一般理论。循此为进,明确生态损害调处中行政协商的优先规制地位和司法救济的后续监督地位,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两者间制度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行政协商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 衔接困境 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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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解释论分析 被引量: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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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锡生 韩英夫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4-21,共8页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脉络既蕴含自由协商的私法性特质,又与行政权之行使保持着特有的亲和性。学者从纯粹私法视角提供的解释框架只能部分映射赔偿磋商制度运行的法律面貌。以协商行政为视角,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机...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脉络既蕴含自由协商的私法性特质,又与行政权之行使保持着特有的亲和性。学者从纯粹私法视角提供的解释框架只能部分映射赔偿磋商制度运行的法律面貌。以协商行政为视角,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借用私法领域的协商与填补机制来维护环境公益的行政权行使之新样态。政府的主动磋商行为应被视为体现对话与合作的协商行政手段,其实施须同时兼顾彰显灵活性的协商裁量与彰显法治性的行政控权之两方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协商行政 解释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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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发展方向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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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中遥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121-131,共11页
为破解“公地悲剧”所导致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僵局,党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起开始试点并推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该项改革的突出亮点与重大创新,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运而生。从规范层面分析,赔偿磋商制度是... 为破解“公地悲剧”所导致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僵局,党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起开始试点并推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该项改革的突出亮点与重大创新,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运而生。从规范层面分析,赔偿磋商制度是指国务院授权的行政机关主动与环境危害行为人就生态修复启动时间、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进行平等磋商,旨在达成磋商协议,并确保磋商协议内容可以实现的全新环境调处模式。为全面洞悉赔偿磋商制度的运行现状,本文以2015年以来的司法数据为基础,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检视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在地域分布、案件类型、索赔方式及磋商结果等方面的发展态势。据此发现,赔偿磋商制度在磋商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以及其与传统行政管制、新型索赔诉讼之间的适用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困顿。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赔偿磋商法律性质的认知存在较大偏差。从解释论视角观之,当前学界主流观点是从纯粹私法视角或特殊私法视角出发,将赔偿磋商界定为一种绝对意义上的民事行为抑或涉及公法元素的相对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这两类观点虽能在其解释论框架下揭示赔偿磋商制度的部分特征,但此举无益于完整勾勒出赔偿磋商制度之全貌。基于生态损害的公共性、社会性特质,同时考虑现代行政治理体系的回应型变迁,应当从“协商行政”视域出发对赔偿磋商法律性质予以重识。依此进路即可发现,赔偿磋商的实质乃是行政机关借用平等协商之私法手段来实现救济生态损害之公法目标的公权行政之新样态。由此,赔偿磋商制度的发展方向须嵌入行政法维度予以综合把握。具体而言:①构建“行政协商+行政命令+行政代履行”之“先柔后刚”的公法问责机制,实现赔偿磋商与传统行政管制的优化适用;②废除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模式而采非诉行政执行模式,力促磋商协议争议解决机制回归正途;③设立“政府主导、依法实施、执法优先、司法补充”的救济规则,确保赔偿磋商与索赔诉讼的有序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实证分析 解释论分析 公权行政 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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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性质定位省思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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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中遥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19年第5期73-80,共8页
为弥补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手段在环境公益维护领域之不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运而生。对有关规范性文本进行解读可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兼具'行政主导、平等协商、损害赔偿、公益维护'等多重特性,故而导致其法律... 为弥补我国传统行政管制手段在环境公益维护领域之不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运而生。对有关规范性文本进行解读可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兼具'行政主导、平等协商、损害赔偿、公益维护'等多重特性,故而导致其法律性质陷入'民事行为说'、'行政行为说'、'混合行为说'之学术纷争。以协商行政理论为分析进路,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视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填补生态环境损害、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之公法目标,而采用私法领域之平等协商方式的协商性行政执法行为。循此为进,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认定为行政契约之一种。未来,我国应以磋商协议之达成与履行为抓手,重点从磋商协议的执行保障机制、赔偿磋商与索赔诉讼的衔接机制两方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协商行政 磋商协议 行政契约 执行保障机制 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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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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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郁兴康 《湖北农业科学》 2020年第8期178-182,共5页
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为切入点,较为宏观地介绍了中国生态损害救济的主要模式,并分析了不同模式的不足之处,提出应当倡导公法思维,构建以公法为主导、私法为补充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救济模式 环境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权责 公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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