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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永久生存的历史唯物主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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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宏政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6-32,共7页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因而不需要自己给自己立法,动物天然置身于自然法则之中而获得了物种永久生存的保证。人类因为可以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去生产”,这等于没有固定的“尺度”,因...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因而不需要自己给自己立法,动物天然置身于自然法则之中而获得了物种永久生存的保证。人类因为可以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去生产”,这等于没有固定的“尺度”,因而需要自己为自己的永久生存完成立法。西方的法哲学和历史哲学试图为人类物种作出种种生存立法,但这些立法基于唯心论世界观抽掉了人类物种的“自然生命”基础,所以仅仅为人类物种的生存完成了抽象立法。这一抽象立法把人类物种的“精神生命”从“自然生命”中剥离出来,因而无法保证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马克思从唯物论世界观出发,揭示了世界历史进程中人类社会形态及其文明形态的演进规律,把公有制的社会生产关系确立为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之法,最终完成了对人类物种实现自己永久生存的历史唯物主义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类永久生存 历史唯物主义 生存立法 抽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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