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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与承担——《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卖方的瑕疵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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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倪受彬 《国际贸易》 北大核心 1998年第4期51-53,共3页
概念与分类 在贸易纠纷中,“瑕疵”是最常用的字眼。瑕疵可作不同的分类:从瑕疵是否存在于货物的物理状况本身,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前者是指标的物本身与合同不符或不具备标的物所应有的品质;后者则指标的物的权利不完整,存在着... 概念与分类 在贸易纠纷中,“瑕疵”是最常用的字眼。瑕疵可作不同的分类:从瑕疵是否存在于货物的物理状况本身,可分为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前者是指标的物本身与合同不符或不具备标的物所应有的品质;后者则指标的物的权利不完整,存在着被追索的可能。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的,便构成瑕疵给付。《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对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进行的国际贸易中的瑕疵给付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贸易 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 卖方 瑕疵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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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定位:中国法上旅游辅助服务者概念与责任体系解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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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力毅 《旅游学刊》 CSSCI 2012年第12期33-39,共7页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首倡"旅游辅助服务者"之概念,惟其概念内涵与比较法上之履行辅助人相比已有了很大的限缩:要求旅游辅助服务者必须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且公共交通之提供者亦不在概念的辐射范围内。而当旅游辅助服...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首倡"旅游辅助服务者"之概念,惟其概念内涵与比较法上之履行辅助人相比已有了很大的限缩:要求旅游辅助服务者必须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且公共交通之提供者亦不在概念的辐射范围内。而当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瑕疵给付侵害旅游者权利之时,涉及三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殊为复杂: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辅助服务者向旅游者承担侵权责任,旅游辅助服务者向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旅游经营者可凭借合同进行追偿,故旅游辅助服务者往往是最后的责任承担者,因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对旅游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旅游者在诉讼中只能择一提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之辅助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 瑕疵给付 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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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违反契约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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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赫尔曼·史韬伯 金可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26-141,共16页
1900年《德国民法典》仅规定迟延、不能两种给付障碍形态,以积极行为违反契约(瑕疵给付或违反不作为债务)时,并无明文,就其法律效果及其证成,学说上多有争议。通过对学说与判例之精细检讨,史韬伯认为,积极违反契约,应类推第286条发生损... 1900年《德国民法典》仅规定迟延、不能两种给付障碍形态,以积极行为违反契约(瑕疵给付或违反不作为债务)时,并无明文,就其法律效果及其证成,学说上多有争议。通过对学说与判例之精细检讨,史韬伯认为,积极违反契约,应类推第286条发生损害赔偿义务,于双务契约中,应类推第326条发生解除权或主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拒绝履行亦属积极违约之一种,债权人因此得进一步免于催告、备货之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违反契约 债务不履行 瑕疵给付 加害给付 拒绝履行 损害赔偿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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