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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ESG信息披露中的重大性标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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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利航
朱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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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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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97-208,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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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提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有效性之监管规则优化”(20SFB2021)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金选[20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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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伴随公司可持续金融范式转型,ESG信息披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自愿的ESG信息披露市场实践面临披露有效性欠缺的问题,发达资本市场形成了推进ESG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改革的趋势。信息披露制度以重大性标准为基础构建,起源于美国的传统重大性标准仅从经济与财务单一角度出发,给ESG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改革造成了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的阻力。欧盟提出双重重大性标准,认为重大性标准应具备面向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双重意涵,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推进了ESG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改革。总结比较国外经验,中国证券法的重大性认定实质采用的价格影响标准在ESG信息披露中存在内生困境,双重重大性的引入又存在披露过载、提升合规成本、诱发道德风险的潜在问题。在ESG信息披露中,重大性认定标准仍需从“理性投资”角度出发,旨在满足ESG理念下投资者异质化信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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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SG信息披露
重大性
理性投资者标准
双重重大性标准
价格影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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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S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teriality standards
Rational investor standards
Double materiality standards
Price impact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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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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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的界定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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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通平
钱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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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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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73-7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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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类。实践中,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在性质上比较容易界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误导性陈述的界定和构成尚无清晰认识,给证券市场监管带来了很大困扰。本文通过考察误导性陈述的立法演变,总结其特点及表现形式,分析其构成要件,对误导性陈述作出界定,以期对证券市场监管带来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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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误导性陈述
重大性
理性投资者标准
预测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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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isleading statements, materiality, rational investor standard, forward-looking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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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7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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