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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入《环境保护法》——以环境私权对环境公权的制衡为视角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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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竺效 丁霖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94-102,共9页
面对当前环境行政执法不力的现实尴尬,在强化环境行政执行权的同时,应考虑引入公众参与和私权因素,以环境私权制衡环境公权。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是一种能够有效解决环境恢复或生态修复等行政义务执行困境的间接行政强制方式,它是私权在... 面对当前环境行政执法不力的现实尴尬,在强化环境行政执行权的同时,应考虑引入公众参与和私权因素,以环境私权制衡环境公权。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是一种能够有效解决环境恢复或生态修复等行政义务执行困境的间接行政强制方式,它是私权在公权中发挥作用、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执行的体现。从大陆法系各国(地区)行政执行制度的发展和行政代履行制度现有规定来比较分析,行政执行权都经历了从强化到限制的过程,代履行制度的完善需要私权与公权相互制衡。我国应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完善环境领域的代履行制度,应统一明确规定代履行的主体、程序与费用保障,通过代履行基金的私法债权求偿与公法债权征收两种方式的结合来保障义务人对代履行费用的切实承担,以保障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贯彻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代履行 基金 环境公权 环境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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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性质与征缴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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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云飞 唐绍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41-145,共5页
从法律属性看,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视为“公法债权”或者“私法债权”均有不当,应将其界定为“公法之债”的费用。基于此,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征缴应确立“市场平均成本加指导利润率”的原则以及“预先缴存为原则事后追缴为例外”... 从法律属性看,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视为“公法债权”或者“私法债权”均有不当,应将其界定为“公法之债”的费用。基于此,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征缴应确立“市场平均成本加指导利润率”的原则以及“预先缴存为原则事后追缴为例外”的模式,藉由行政公权保障落实。中国2011年《行政强制法》第51条及部分环境单行法对代履行费用的负担范围、计算依据与救济程序均未明晰.建议通过立法细化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收取标准、加强费用征缴与执行罚的适用衔接以及设立环境行政代履行基金,以期提升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实施绩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代履行 履行费用征缴 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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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追偿的淆乱与矫正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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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绍均 康慧强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209-219,共11页
环境行政主体基于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生态危害的紧迫性,自行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行为或者委托第三人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由此垫付的污染治理费用本质上应属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关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公法债权说”... 环境行政主体基于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生态危害的紧迫性,自行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行为或者委托第三人对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由此垫付的污染治理费用本质上应属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关于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公法债权说”“私法债权说”“混合债权说”及“转化说”四种观点。由于“转化说”立足于环境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代履行费用征收法律关系,既认为代履行费用具有公法性质,也认为代履行费用属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标的物”,不属于债权,相较于“公法债权说”“私法债权说”“混合债权说”更具合理性。司法实践中,对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追偿主要存在环境行政主体提起民事私益诉讼,社会组织或者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环境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五种探索路径。由于前述四种追偿路径要么与代履行费用的公法性质不符,要么有违现行法律规定,要么存在多种实施障碍,因此删繁就简,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的追偿通过“环境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方式更符合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之行政代履行的应有之意,也当为该费用追偿的最优方案,建议通过从将代履行费用缴纳决定纳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补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履行费用的程序、增加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费用的特别方式三方面入手确保代履行费用的有效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代履行 费用 追偿 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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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检视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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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义松 周雪莹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41-149,共9页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能够在义务人不履行环境义务时,及时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维护环境公益,并通过对义务人追缴履行费用,避免环境义务人转移责任,实现“污染者负担”原则。但目前环境行政代履行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备、缺少与其他公法机...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能够在义务人不履行环境义务时,及时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维护环境公益,并通过对义务人追缴履行费用,避免环境义务人转移责任,实现“污染者负担”原则。但目前环境行政代履行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备、缺少与其他公法机制的衔接、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修复的履行内容等问题。为此,应根据生态环境修复的需要,明确环境行政代履行的授权性规定及行政主体的监管责任,完善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协调与其他公法机制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代履行 环境公共利益 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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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的行政代履行:功能定位与规范调适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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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以祥 马识途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93-105,共13页
作为保障性行政行为中的间接强制执行,行政代履行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承担的功能为兜底和应急,并为成本回收提供依据。但在现行法框架下,它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中作为成本回收依据的功能遭到限缩,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功能也在整体... 作为保障性行政行为中的间接强制执行,行政代履行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承担的功能为兜底和应急,并为成本回收提供依据。但在现行法框架下,它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中作为成本回收依据的功能遭到限缩,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功能也在整体上受到削弱。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源于司法权的不当扩张挤压了行政权的运行空间,另一方面则源于环境行政代履行有关条款的内生缺陷。要解决上述问题,应选择环境法典作为规范调适的载体,在其中限制司法手段的适用范围,将应急处置定性为行政代履行,明确行政代履行的内容包含生态环境修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代履行 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 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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