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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司法提前介入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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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达 《江淮论坛》 2025年第5期74-88,共15页
行刑衔接是我国环境违法犯罪治理的核心难题。为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实问题,环境刑事司法形成提前介入机制,包括司法内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单独或联动介入环保部门调查。其虽具备节约司法资源、提升... 行刑衔接是我国环境违法犯罪治理的核心难题。为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实问题,环境刑事司法形成提前介入机制,包括司法内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单独或联动介入环保部门调查。其虽具备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保障犯罪制裁以及降低生态环境损害等功能,但启动要件、案件类型、介入节点等规范之缺乏使其呈现出结果主义的泛化适用。未加限制地适用环境刑事司法提前介入将加剧司法程序惯性,形成环境犯罪刑事司法的实体与程序双重扩张。此则可能预设有罪推定,模糊司法权和行政权边界,旁置个体应有权利。环境刑事司法提前介入应为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特殊补充机制,在一般案件中仅能经前置机关商请启动。在适用该机制时尊重行政独立评价,规范公安机关双重权力选择,协调检察机关的多重身份,实现环境犯罪风险化下行刑合理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犯罪治理 环境行刑衔接 提前介入 检察官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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