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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违法所得客观范围的实质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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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军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85-198,238,共15页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刑法上违法所得客观范围的判断规则上都存在诸多分歧。这根源于违法所得判断规则对实质根据考虑的不足。这种不足具体地表现为对实质根据分析的忽视和错位两种现象。对此,应当通过区分刑法上违法所得的实质类型,...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刑法上违法所得客观范围的判断规则上都存在诸多分歧。这根源于违法所得判断规则对实质根据考虑的不足。这种不足具体地表现为对实质根据分析的忽视和错位两种现象。对此,应当通过区分刑法上违法所得的实质类型,逐一讨论刑罚准据违法所得和非刑罚处置对象违法所得的实质判断规则。其中,前者应当以“能表征法益侵害”和“可归属于构成要件行为”为基本规定,进而将合法行为收益、犯罪成本、犯罪工具、他罪行为所得、犯罪人偶然所得、犯罪事后所得等排除在违法所得客观范围之外。后者则应当以“法益侵害因果流程产生的法所不容忍的收益”为基本规定。基于此,应当将犯罪的直接所得及其等价转换视为违法所得,同时,根据犯罪所得的使用方式来判断其价值增量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其中,犯罪所得被用于放贷、金融投机、购买劳动力而获得的价值增量以及犯罪所得身份、资格所得的价值增量应该被视为违法所得。由此,犯罪所得的利息、股市和房产投资获利、洗钱所得、雇佣工人所得、买官所获工资等均可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犯罪人通过正常劳动创造的收益则应被排除在外。当然,犯罪人在追求犯罪所得增量时投入显著合法劳动的,没收违法所得时可以按照其所处地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者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超出社会平均利润的部分予以保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所得 实质判断 犯罪所得衍生收益 资本增殖 劳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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