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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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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治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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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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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57-68,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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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时代支付结算犯罪认定模式转型研究”(22CFX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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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的停止形态,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上存在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具体分析说三种立场。中止犯减免处罚的刑事政策根据是基于预防犯罪目的而对中止行为予以奖励,其对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具有指导、制约作用。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未能表明其已回到合法性轨道,其危险人格并未得以良性转化,仍具有预防必要性,不值得给予中止犯减免处罚的奖励。中止自动性的认定应当维持主观说的基本立场,但“能”和“欲”的判断必须受到功利价值观的制约。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其犯罪欲望或其预期的犯罪收益无法通过继续犯罪得到实现,该停止行为应视为“欲而不能”,而非“能而不欲”,不符合中止自动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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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嫌恶之情
放弃罪行
犯罪停止形态
中止自动性
功利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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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isgust
abandoning crime
discontinued phase
automaticity of suspension
utilitarian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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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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