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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中人力资本的责任承担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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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成浦 汪茹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75-79,共5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力资本高度集中,人力资本具有区别于非人力资本的独特产权特征。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有限责任以及人力资本的"专属性"特征使得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力资本高度集中,人力资本具有区别于非人力资本的独特产权特征。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有限责任以及人力资本的"专属性"特征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完善的人力资本责任承担制度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必要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的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 人力资本 产权特征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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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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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新民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78-82,共5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坚持普通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上引进了有限责任制度,赋予了合伙人利益以更大的保护力度。为了矫正失去平衡的债权人利益,提升制度创新的社会整体效益,需要建立并完善立体式、多层次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坚持普通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上引进了有限责任制度,赋予了合伙人利益以更大的保护力度。为了矫正失去平衡的债权人利益,提升制度创新的社会整体效益,需要建立并完善立体式、多层次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一是建立完备的信息公示制度;二是界定与维持合伙企业财产;三是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债权人 信息披露 合伙财产 替代性赔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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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普通合伙债务的分类清偿
3
作者 肖小凤 王善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35-38,共4页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伙制度,通过适度切断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以隔离合伙人之间的风险,但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了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利益和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需要区分债务清偿顺序和债务分担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伙制度,通过适度切断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以隔离合伙人之间的风险,但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了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利益和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需要区分债务清偿顺序和债务分担责任,并且在已有的合伙债务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差异化的债务清偿顺序和债务分担责任,从而有效地实现特殊普通合伙的立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的普通合伙 合伙财产 合伙债务 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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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构建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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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自根 丘云卿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58-65,共8页
公司化律师事务所是指兼有合伙与公司双重特征的,在性质上有别于传统的无限责任合伙,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合伙,属于现行律师法所称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并在运行机制上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律师事务所集合了合... 公司化律师事务所是指兼有合伙与公司双重特征的,在性质上有别于传统的无限责任合伙,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合伙,属于现行律师法所称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并在运行机制上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律师事务所集合了合伙制与公司制的优点,为国外律师界所广泛认可,成为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律师行业中较为普遍采用的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模式。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律师业开始融入激烈的国际竞争之中。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构建公司化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队伍的整合,提升我国律师行业的竞争实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制度 特殊的普通合伙 公司化管理 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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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能抑制真实盈余管理吗?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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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国华 骆连虎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25-29,共5页
以2011年深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在考虑自选择偏差前提下,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企业真实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能更好地抑制上市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且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能显著降低... 以2011年深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在考虑自选择偏差前提下,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企业真实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能更好地抑制上市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且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能显著降低正向真实盈余管理,而对负向真实盈余管理无显著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 真实盈余管理 自选择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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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变革与完善——以《律师法》的修改为视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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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蓉 周之翔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04-110,共7页
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是我国律师业发展过程中长期探索的重要问题,也是《律师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世界主要国家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在变迁中呈现的特点为:从承担无限责任向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向发展,为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空... 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是我国律师业发展过程中长期探索的重要问题,也是《律师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世界主要国家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在变迁中呈现的特点为:从承担无限责任向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向发展,为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空间;个人开业和普通合伙执业仍占据数量优势。我国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发展经历了从恢复之初的法律顾问处,到国资律师所、合作律师所再到合伙事务所以及近年出现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律师法》的修改应保留真正意义上的国资所,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增设有限责任合伙律师所;鼓励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对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作开放式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法 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特殊的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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