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8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之法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评析 被引量:30
1
作者 周江洪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72-81,192,共10页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时的履行顺序规则。依该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债权多重让与与股权多重转让问题原则上不能参照适用该条。登记虽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其履...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时的履行顺序规则。依该条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债权多重让与与股权多重转让问题原则上不能参照适用该条。登记虽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其履行请求优先于未受领交付之买受人;既未受领交付也未登记之情形,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该司法解释虽然便于法院确定多重转让时的履行顺序问题,但也存在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法理逻辑的不连贯以及可能破坏债权平等原则及债务人任意履行原则等问题。通过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可部分避免上述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多重买卖 物权变动 履行顺序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与对抗(上)——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被引量:21
2
作者 戴永盛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5期42-55,共14页
《物权法》第24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属于"合意主义"的规范模式(规范类型),即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特殊动产的物权(及物权变动),系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付不... 《物权法》第24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属于"合意主义"的规范模式(规范类型),即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特殊动产的物权(及物权变动),系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付不是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实际上仅对这些动产的所有权让与有适用意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规范意义上,本质地不同于"不得对抗第三人"。其所称"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只能是善意取得物权或善意取得物权优先顺位的人。关于该物权的善意取得,以取得人已完成该"公示程序"为构成要件。作为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意义上的"占有",系指"直接占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在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多说成是"交付",而不说"占有",但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对于"让与返还请求权"和"占有改定",不应适用善意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以取得人已登记为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为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一物二卖 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物权对抗 善意取得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 被引量:3
3
作者 李霞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96-102,共7页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一方面肯定均未交付时登记可先于一般债权人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方面又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取得物之所有权。交付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小于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法律却规定交付的买受人优先于登...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一方面肯定均未交付时登记可先于一般债权人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方面又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取得物之所有权。交付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小于登记产生的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法律却规定交付的买受人优先于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这显然违背了法理。登记的公示效力具有独立性,在一定条件下仅登记不为交付亦可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且该变动具对抗效力;登记对抗的实质是对物权变动相对人未为登记时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取得物权的提醒。间接交付不转移物的实际占有的情形下,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大大减损。因而,有必要根据交付的形式区分善意取得的具体构成,以达到均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一物多卖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从形式质疑到价值判断 被引量:4
4
作者 沈健州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67-71,共5页
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同讨论者对交付说在形式规范层面展开的质疑仅是分歧的表象,分歧的实质在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不同价值立场。在形式规范层面的讨论难以得出统一结论的情况下,论证的重心应转向解释结论在价值判断层面... 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同讨论者对交付说在形式规范层面展开的质疑仅是分歧的表象,分歧的实质在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不同价值立场。在形式规范层面的讨论难以得出统一结论的情况下,论证的重心应转向解释结论在价值判断层面的正当性。特殊动产一物二卖中前后两个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无权处分中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构成上有实质的相似性,应得到相同的价值判断。因此,应将《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解释为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第三人。“既登记为所有权人又占有标的物”这一权利外观可以产生公信力,特殊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不存在逻辑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
在线阅读 下载PDF
论特殊动产所有权的登记对抗与多重处分——以物权变动的内在逻辑为视角 被引量:2
5
作者 陶密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09-118,共10页
基于体系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所有权采“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规则,仍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登记对抗仅用以弥补占有或交付权利外观功能的缺陷与不足,与基于意思主义的登记对抗存在本质区别。一是... 基于体系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所有权采“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规则,仍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登记对抗仅用以弥补占有或交付权利外观功能的缺陷与不足,与基于意思主义的登记对抗存在本质区别。一是交付与登记同为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交付后生效的特殊动产所有权即使未登记,仍具有绝对效力。二是登记对抗制度主要为削减特殊动产之上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故已经具备登记基础的特殊动产,按交易习惯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的,须以出让人为登记名义人作前提。三是当出让人尚未将特殊动产交付他人时,交易双方的登记行为足以吸收观念交付的形式价值,使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所有权 交付生效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研究 被引量:2
6
作者 谢天骐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40-45,共6页
我国现行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采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双重变动要件。设置该项规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将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要件混合,会产生交付和登记两种公示方式,导致在... 我国现行的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采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双重变动要件。设置该项规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将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要件混合,会产生交付和登记两种公示方式,导致在一定情况下交付基于公示的对抗效力与登记的对抗效力相冲突。要从根源上解决该问题,就必须在交付和登记的对抗效力之间作出取舍或者划定各自的对抗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交付生效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思考——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
7
作者 沈雨岑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74-77,共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以"交付生效"和"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针对特殊动产一物数卖可能出现的情形确立了"交付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以"交付生效"和"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针对特殊动产一物数卖可能出现的情形确立了"交付优先""登记优先""合同成立优先"以及"交付优先于登记"四项规则,以期解决实务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此条规定,有效填补了特殊动产一物数卖方面的立法空白,具有重要意义。但该规定同时也忽视了对于"交付"范围和买受人主观心态的考量,并与债权平等性和出卖人意思自治原则发生了一定冲突。该规定能否有效解决特殊动产一物数卖中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一物数卖 物权变动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规则立法研究 被引量:9
8
作者 陈华彬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13-23,共11页
所有权系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实施完整、全面、永久与整体支配(管领)的权利,系典型的物权或物权的原型,且为人民生活的基础。所有权在民法(私法)、公法、社会法乃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中占据核心和关键地位,系一个... 所有权系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于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实施完整、全面、永久与整体支配(管领)的权利,系典型的物权或物权的原型,且为人民生活的基础。所有权在民法(私法)、公法、社会法乃至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中占据核心和关键地位,系一个国家的人民、社会与政府不可或缺的根本财产制度。所有权制度及其规则在全部民法典(尤其是物权编)居枢纽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宜从所有权的含义与其权能的分隔,所有权的类型的统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诸规则,相邻关系的新内容(形态),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埋藏物、漂流物、隐藏物与沉没物(品)的所有权归属及报酬请求,取得时效,无主物的先占以及附合、混合与加工等方面予以建构、厘定、丰富和完善。在我国处于新的历史起点的现今,经由厘定、建构、丰富、完善财产所有权制度及其规则来保障人民通过劳动而获得的财产,其含义深刻、隽永,实不可小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