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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界分
被引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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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刚
《法治研究》
2016年第1期56-63,共8页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最早是由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但是,该法以及1982年宪法中均未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67条、第68条对此做了界定。但是,由于《立法法》(2000年)第67条所...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最早是由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但是,该法以及1982年宪法中均未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67条、第68条对此做了界定。但是,由于《立法法》(2000年)第67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项"在内涵上的模糊性以及其相较于《立法法》(2000年)第68条所规定事项的主体地位,《立法法》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努力难以取得实际成效。学界对"特别重大事项"的内涵、性质以及界定其范围的必要性等问题的理解不甚相同,各地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方式、界定"特别重大事项"的方式也迥然相异。对"特别重大事项"的来源、性质以及界分"特别重大事项"范围的主体需要明确,对界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方式及路径也需要作出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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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权限
特别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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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界分
被引量:
6
1
作者
刘志刚
机构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治研究》
2016年第1期56-63,共8页
基金
教育部基金项目(13YJA820030)
上海市法学会2015年理论法学研究课题(宪法实施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最早是由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但是,该法以及1982年宪法中均未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67条、第68条对此做了界定。但是,由于《立法法》(2000年)第67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项"在内涵上的模糊性以及其相较于《立法法》(2000年)第68条所规定事项的主体地位,《立法法》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努力难以取得实际成效。学界对"特别重大事项"的内涵、性质以及界定其范围的必要性等问题的理解不甚相同,各地界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方式、界定"特别重大事项"的方式也迥然相异。对"特别重大事项"的来源、性质以及界分"特别重大事项"范围的主体需要明确,对界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方式及路径也需要作出厘定。
关键词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权限
特别重大事项
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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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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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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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界分
刘志刚
《法治研究》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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