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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贿犯罪的刑法规制与完善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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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仁文
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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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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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5期70-79,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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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要纠正这一错误倾向,应当取消特别自首制度,明确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在立案过程中的平等地位。要实现刑法对行贿犯罪的有效规制,还需完善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改为"不正当好处",将行贿犯罪中的"给予"改为"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完善行贿犯罪的刑罚配置,为行贿犯罪全面配置罚金刑,并完善行贿犯罪的资格刑,对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实施同等处罚。与此同时,行贿犯罪的罪名体系也应作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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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贿
特别自首制度
贿赂
资格刑
罪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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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ribery
the system of special voluntary confession
bribe
qualifications punishment
charges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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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36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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