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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民法典》中的身体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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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世扬
刘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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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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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1-68,F000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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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3AFX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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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作为定义类法条,《民法典》第1003条将法律保护作为规范目标,彰显了身体权的防御属性,身体权概念应依该规定加以重构。身体权不具备支配权能,身体部分的“客体化”与“工具化”倾向既忽视了身体部分无法作为支配对象的事实,也混淆了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关系,与人格保护“先验性”的本旨相悖。作为身体权的权能之一,“身体完整”意指物理完整,性骚扰等侵扰精神安宁的行为不同于侵害身体权指向的人格要素,无法适用相同的侵权构成要件。与身体相分离的部分,即便权利人具备事后与身体再度结合的意思,也仅构成法律上的物,通过承认物上精神利益的保护即可解决问题。“行动自由”意指物理活动的自由,以可视化的身体为载体,与其他物质型人格权相同,应根据损害结果确定客观层面的民事责任要件,无须结合《民法典》第998条进行利益衡量。非法搜查以限制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为前提,故纳入行动自由的保护范畴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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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身体权
一般人格权
物理完整性
物理活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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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ivil code
body rights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s
physical integrity
physical activity free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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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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