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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理论之三谬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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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玉廷 韩增福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03-106,共4页
因为凡权利皆有对世性,且对世性与公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物权的对世性并不能当然地推导出物权公示原则。占有(包括占有取得)、登记从来不是为了公示于众。民法物权属于私权,凡私权均具隐私性,不宜一般性地规定公开。物权法上从... 因为凡权利皆有对世性,且对世性与公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物权的对世性并不能当然地推导出物权公示原则。占有(包括占有取得)、登记从来不是为了公示于众。民法物权属于私权,凡私权均具隐私性,不宜一般性地规定公开。物权法上从来就不存在要求物权公诸于世的基本原则,所谓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正确表达应为物权(变动)外部形式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原则 物权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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