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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理论之三谬
被引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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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玉廷
韩增福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03-106,共4页
因为凡权利皆有对世性,且对世性与公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物权的对世性并不能当然地推导出物权公示原则。占有(包括占有取得)、登记从来不是为了公示于众。民法物权属于私权,凡私权均具隐私性,不宜一般性地规定公开。物权法上从...
因为凡权利皆有对世性,且对世性与公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物权的对世性并不能当然地推导出物权公示原则。占有(包括占有取得)、登记从来不是为了公示于众。民法物权属于私权,凡私权均具隐私性,不宜一般性地规定公开。物权法上从来就不存在要求物权公诸于世的基本原则,所谓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正确表达应为物权(变动)外部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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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
权
物
权
公示
原则
物
权
法
物权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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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物权公示理论之三谬
被引量:
3
1
作者
白玉廷
韩增福
机构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03-106,共4页
文摘
因为凡权利皆有对世性,且对世性与公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物权的对世性并不能当然地推导出物权公示原则。占有(包括占有取得)、登记从来不是为了公示于众。民法物权属于私权,凡私权均具隐私性,不宜一般性地规定公开。物权法上从来就不存在要求物权公诸于世的基本原则,所谓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正确表达应为物权(变动)外部形式原则。
关键词
物
权
物
权
公示
原则
物
权
法
物权形式原则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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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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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公示理论之三谬
白玉廷
韩增福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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