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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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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士国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0-43,共14页
我国民法对物权变动,先是在《民法通则》采意思主义,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化为不同于法国的意思主义、德国的形式主义、瑞士的形式主义下折衷主义、西班牙意思主义下折衷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即物权变动以... 我国民法对物权变动,先是在《民法通则》采意思主义,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化为不同于法国的意思主义、德国的形式主义、瑞士的形式主义下折衷主义、西班牙意思主义下折衷主义的有中国特色的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即物权变动以债权合同物权变动意思为依据,动产经交付、不动产经登记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正确认识我国的物权变动机制,必须基于中国物权变动演进的社会基础,对《民法典》相关条文作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实质性解释,并对司法审判经验及司法解释条款深入研究,突破国外立法例和理论禁锢。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中国自主创生的特色鲜明的物权变动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下公示主义 民法典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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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概念辨析——以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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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军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55-59,共5页
处分行为是导致物权变动的最常见方式,而物权变动模式是连接处分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媒介或方法。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对于处分行为的界定不同,也将导致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认定有所不同。以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为... 处分行为是导致物权变动的最常见方式,而物权变动模式是连接处分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媒介或方法。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对于处分行为的界定不同,也将导致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认定有所不同。以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为视角考察无权处分的概念并选择最为合适的物权变动模式,可以为解决《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发生的冲突提供合理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处分 物权变动 处分行为 物权变动方法 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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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两难处境及相关思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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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民 王俊峰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3期80-84,共5页
在我国《物权法》确立区分原则之后,债权意思主义已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所摒弃,但物权形式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仍相持不下并最终形成了两难处境的局面。这种现象的出现根本上是由持不同主张的学者迥异的学术背景和思维方式所致,而通过实... 在我国《物权法》确立区分原则之后,债权意思主义已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所摒弃,但物权形式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仍相持不下并最终形成了两难处境的局面。这种现象的出现根本上是由持不同主张的学者迥异的学术背景和思维方式所致,而通过实践论辩层面上的分析,以荷兰为代表符合经验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较之囿于体系思维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更应成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模式 两难处境 实践论辩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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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公示生效主义——当事人不能承受之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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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学立 王立争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12-117,共6页
物权变动有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之别。公示生效主义在追求物权变动的安全价值之时,泯灭了物权法作为私法的自治空间。从物权公示的对象、物权公示的效力以及未经公示物权的性质来看,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主义立法体例更具合理性。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公示 公示生效 公示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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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继承与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物权法》第29条为中心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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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耀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47-58,共12页
基于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遗产由被继承人移转至共同继承人共有的第一阶段,遗产由共同继承人共有至各共同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第二阶段。前者与各国所采取的继承样态有关,而后者则与遗产分割的效力模式息息相关。遗赠... 基于继承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遗产由被继承人移转至共同继承人共有的第一阶段,遗产由共同继承人共有至各共同继承人单独所有的第二阶段。前者与各国所采取的继承样态有关,而后者则与遗产分割的效力模式息息相关。遗赠能否与继承同样看待从而使遗赠之标的物于遗赠开始时即当然移转于受遗赠人,与各国所采取的遗赠制度之立法模式及物权变动模式息息相关。在我国现行立法采"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框架下,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而不具有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之物权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赠 不动产物权变动 遗嘱继承 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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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评释 被引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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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49-59,共11页
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夫妻内... 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均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交易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继承人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不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制契约不得对抗的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契约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婚姻法 不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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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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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厚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8-30,共13页
物权变动涉及财产的涌流,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极其重要。公示将物权的实际状态表彰于外,为社会认识。公示主义的中心理念在于交易便捷与安全的社会价值,通过对交易人信赖的维护,向社会交易界提供统一的、稳定的、普遍信服的法... 物权变动涉及财产的涌流,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极其重要。公示将物权的实际状态表彰于外,为社会认识。公示主义的中心理念在于交易便捷与安全的社会价值,通过对交易人信赖的维护,向社会交易界提供统一的、稳定的、普遍信服的法律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主义 物权变动 交易秩序 社会认识 社会价值 社会交易 法律基础 财产 表彰 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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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被引量: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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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云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07年第6期102-118,共17页
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这部法律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然而由于其涵盖面广、制度设计难度大,加之中国所特有的国情等原因,使得本法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理... 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这部法律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然而由于其涵盖面广、制度设计难度大,加之中国所特有的国情等原因,使得本法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广泛而热烈,本刊特约请有关学者,对其中之物权行为、共同共有、不动产物权等方面内容展开深入探研,并撰文如下,以飨读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 法》 物权变动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传说 不动产 社会影响 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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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兼论继承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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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3-12,共10页
我国继承法实行当然继承主义,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继承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无须进行物权公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标的是继承权,不是遗产所有权。胎儿具有继承能力,在胎儿出生前不宜分割遗产。
关键词 继承 当然继承 放弃继承 胎儿继承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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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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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卓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31-37,共7页
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既有成功亦有不足,《物权法》设立的转介条款要求我们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以突出其私权特性。在城乡统筹一体化大背景下,... 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既有成功亦有不足,《物权法》设立的转介条款要求我们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以突出其私权特性。在城乡统筹一体化大背景下,社会实践及法律自身的发展逻辑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强烈的挑战。为此必须在立法原则及具体规则两个层面建立健全科学务实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制度与规则,以规范、回应并推动现实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应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 物权变动 公示公信 登记对抗 登记生效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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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29条(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诉讼评注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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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重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93-105,共13页
《民法典》除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为要件,还包含程序要素。“程序构成要件→实体权利配置”的规范构造既呈现于《民事诉讼法》,也出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第229条是实体/程序交错的典型例证。无论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 《民法典》除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为要件,还包含程序要素。“程序构成要件→实体权利配置”的规范构造既呈现于《民事诉讼法》,也出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第229条是实体/程序交错的典型例证。无论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还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均体现出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公权力对物权秩序的介入,对此应坚持谦抑性原则。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之标准时应充分考虑补偿到位。法律文书范围的厘清亦应贯彻谦抑性,即在法律文书的三大类别与三个层次的体系定位后,将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限定为形成性文书。在“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请求人民法院分割”等形成诉权典型表述的基础上,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应考虑公示公信原则和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实体内核,参酌虚假诉讼之程序规制,坚持以法院形成判决为原则,避免虚假诉讼/仲裁对民事法律关系造成不可逆的消极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文书 形成判决 形成裁决 物权变动 虚假诉讼 虚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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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与对抗(上)——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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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永盛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5期42-55,共14页
《物权法》第24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属于"合意主义"的规范模式(规范类型),即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特殊动产的物权(及物权变动),系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付不... 《物权法》第24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属于"合意主义"的规范模式(规范类型),即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特殊动产的物权(及物权变动),系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付不是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实际上仅对这些动产的所有权让与有适用意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规范意义上,本质地不同于"不得对抗第三人"。其所称"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只能是善意取得物权或善意取得物权优先顺位的人。关于该物权的善意取得,以取得人已完成该"公示程序"为构成要件。作为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意义上的"占有",系指"直接占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在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多说成是"交付",而不说"占有",但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对于"让与返还请求权"和"占有改定",不应适用善意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以取得人已登记为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为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二卖 物权变动 公示 对抗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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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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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丽娟 张建 《政法论丛》 2004年第4期42-45,共4页
两部《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中 ,均规定了物权变动原因与效果的区分原则。对该原则的含义学者间认识有较大分歧。一般认为 ,区分原则 (或称分离原则 )是物权行为理论的重要内容 ,我国已有的和正在制订的有关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中 ,已... 两部《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中 ,均规定了物权变动原因与效果的区分原则。对该原则的含义学者间认识有较大分歧。一般认为 ,区分原则 (或称分离原则 )是物权行为理论的重要内容 ,我国已有的和正在制订的有关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中 ,已明确采纳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而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因此 ,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 ,区分原则如何贯彻 ,它对相关制度的构造有何影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区分原则 合同要件 处分行为 公示公信制度 变动模式 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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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物权变动中寻租行为的衍生路径及抑制 被引量:1
14
作者 谭术魁 张孜仪 杨择郡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24-130,共7页
特许物权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特许物权变动是指特许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自然资源的稀缺性特征是为其变动过程被政府管制的重要原因,我国法律即采取特许物权变动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为减少自然资源开发中的外部性问题而对私人... 特许物权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特许物权变动是指特许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自然资源的稀缺性特征是为其变动过程被政府管制的重要原因,我国法律即采取特许物权变动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为减少自然资源开发中的外部性问题而对私人权益实施的强制性干预。特许物权变动行政许可制度弱化特许物权人的最大化收益,产生了价格不菲的经济租。部分特许物权人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做出各种努力旨在影响特许物权变动中行政许可的向度与强度。一旦寻租行为得逞,自然资源的法定变动路径将备受扭曲,社会总体福利下降。寻租行为在特许物权变动中的发生类型呈现出独占型寻租和竞争型寻租两种,但其有着共同的衍生路径。追踪寻租行为的发生脉路,可以洞察到自然资源特许物权变动中寻租衍生的特殊动因。可以通过合理化特许物权结构、规范特许物权变动秩序和强化行政许可权力制衡力度等措施来对寻租的动因加以有效抑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许物权变动 行政许可 寻租行为 衍生路径 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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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与对抗(下)——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被引量:16
15
作者 戴永盛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6期28-48,共21页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为条件;同时还规定,特殊动产物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下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均有不同的见解。本刊特约戴永盛先生就此撰文,...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为条件;同时还规定,特殊动产物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下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均有不同的见解。本刊特约戴永盛先生就此撰文,因该文篇幅过长,分两期刊登。该文上半部分内容详见《东方法学》2014年第5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动产抵押 动产 买卖合同 所有 善意取得 善意第三人 抵押登记 买受人 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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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公信力与善意取得关系考——兼议善意取得标的物范围通说之修正 被引量:13
16
作者 秦伟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0年第5期76-80,共5页
文章从物权变动的公信力入手 ,考究了其与善意取得之关系 ,指出公示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 ,并对“善意取得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之传统观念进行了批评 ,指出不动产亦可适用于善意取得。文章最后对可适用于善意取得的不动产进行了列... 文章从物权变动的公信力入手 ,考究了其与善意取得之关系 ,指出公示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 ,并对“善意取得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之传统观念进行了批评 ,指出不动产亦可适用于善意取得。文章最后对可适用于善意取得的不动产进行了列举分析 ,反驳了某些不合理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信力 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 标的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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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物权变动的新模式的思考──以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为中心 被引量:8
17
作者 宁红丽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57-65,共9页
不管是从立法例来看,还是从揭示交付的内涵的视角来看,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作为一种物权变动模式确系存在。此种模式具有优越性,从契合我国现行的私法制度体系的角度考虑,我国应建立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在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下,仅通过... 不管是从立法例来看,还是从揭示交付的内涵的视角来看,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作为一种物权变动模式确系存在。此种模式具有优越性,从契合我国现行的私法制度体系的角度考虑,我国应建立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在有因的物权行为制度下,仅通过善意取得或公示公信制度即可圆满的解决对物权变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问题,可达到或优越于采纳完全的物权行为制度所能获致的保护交易安全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模式 交付 无因性 有因性 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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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范围 被引量:7
18
作者 王荣珍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52-61,共10页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等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何谓善意,不得对抗之第三人究指何人等问题极易产生疑义,颇值研究。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与争议当事人从同一当事人处继受争议标的物的...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等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何谓善意,不得对抗之第三人究指何人等问题极易产生疑义,颇值研究。未登记不得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之外的,与争议当事人从同一当事人处继受争议标的物的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并对其权利进行了有效公示的人。然而,对于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未登记亦得对抗;有些第三人,物权变动登记亦不得对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登记 对抗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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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化下船舶物权变动规则解释论 被引量:7
19
作者 李志文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83-191,共9页
因《民法典》和《海商法》欠缺船舶物权变动条件的规定,学界对此形成了“交付说”与“合意说”两种认识,两种认识的分歧缘于交付主义对船舶法律属性的认识偏差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思维惯性。在我国《民法典》对物权变动采取形式主... 因《民法典》和《海商法》欠缺船舶物权变动条件的规定,学界对此形成了“交付说”与“合意说”两种认识,两种认识的分歧缘于交付主义对船舶法律属性的认识偏差及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思维惯性。在我国《民法典》对物权变动采取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二元模式并存的背景下,船舶物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与动产物权变动形式主义模式下的“交付说”并不契合。为此,解释船舶物权变动规则,应以船舶作为准不动产且其交易需注重内部安全的价值判断为逻辑基点,综合运用目的解释、比较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等方法,诠释《民法典》体系下船舶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模式,阐明船舶物权变动中“登记对抗”构造的真意,考虑船舶物权与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变动规则的一体化,以合意生效弥合我国现有船舶物权变动规范的不完整,并通过未来修改《海商法》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船舶物权变动 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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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约定例外” 被引量:6
20
作者 韩强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131-138,共8页
我国物权法与民法通则针对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规定存在差异。民法通则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原则的同时,还允许"约定例外"规则的存在。在解释物权法第23条的文字涵义及其与民法通则第72条和合同法第133条的之间的关... 我国物权法与民法通则针对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规定存在差异。民法通则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原则的同时,还允许"约定例外"规则的存在。在解释物权法第23条的文字涵义及其与民法通则第72条和合同法第133条的之间的关系时,物权法的规定并非当然能够排除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同时,在价值判断的层面上,有限的债权意思主义有利于实现私法自治,且并未给交易安全带来额外冲击,没有断然否定的必要。此外,物权法规定的观念交付在物权善意取得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领域中处于何种地位,也存在诸多困惑,有待理论上的研讨与澄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 交付 观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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