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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动产物权归属约定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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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邝书铭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54-168,202,共16页
在自由式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框架下,需厘清赠与合同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单务性与双务性本质差异,以主观认定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类型化区分认定夫妻不动产物权归属约定构成夫妻财产约定或者赠与合同。在构成夫妻财产约定时,可通过法... 在自由式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框架下,需厘清赠与合同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单务性与双务性本质差异,以主观认定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类型化区分认定夫妻不动产物权归属约定构成夫妻财产约定或者赠与合同。在构成夫妻财产约定时,可通过法律解释得出该约定在夫妻之间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在受让人拒绝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该约定时,可通过合同法定解除权与情势变更规则予以补救。在对外效力上,应以维护物权公示效力为原则,兼顾受让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审查夫妻自治行为正当性,避免夫妻假借自治行为逃避债务。对于转让人的继承人而言,根据夫妻约定的履行情况,决定其对内效力是否延伸至继承人。在构成赠与合同时,该约定同等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赠与合同 夫妻财产约定 对待给付义务 解除 物权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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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交易的物权秩序之形成——关于财产关系上的“到此为止的安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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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南 《政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1期38-45,共8页
物权秩序体现为财产关系上的"到此为止的安宁"。存在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具有内部性的侵权、合意、或者对合同的效力评价等因素,是物权秩序形成的主要障碍。因此,通过限制意思自治、设定做成外观与查询公示的法定义务,以及通... 物权秩序体现为财产关系上的"到此为止的安宁"。存在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具有内部性的侵权、合意、或者对合同的效力评价等因素,是物权秩序形成的主要障碍。因此,通过限制意思自治、设定做成外观与查询公示的法定义务,以及通过公信原则、强制有效与相对不生效的效力评价方案,并借助无因性法律技术,具有社会性并超越交易相对性的物权秩序得以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秩序公示效力评价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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