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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新论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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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1年第5期23-33,共11页
长期以来 ,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 ,即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移转、设定过程的公示手段 ,而且认为 ,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 ,即一旦完成公示 ,则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或对世效力。本文认为 ,物权... 长期以来 ,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 ,即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移转、设定过程的公示手段 ,而且认为 ,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 ,即一旦完成公示 ,则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或对世效力。本文认为 ,物权变动公示只是物权本身公示和公信力的延伸 ,而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公开表明其拥有物权以及第三人据以判断某人享有物权的标志 ;而公信力无非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本文试图阐述这一思想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公示原则 公信力原则 法律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 民法 登记制度 占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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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理论之三谬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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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玉廷 韩增福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03-106,共4页
因为凡权利皆有对世性,且对世性与公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物权的对世性并不能当然地推导出物权公示原则。占有(包括占有取得)、登记从来不是为了公示于众。民法物权属于私权,凡私权均具隐私性,不宜一般性地规定公开。物权法上从... 因为凡权利皆有对世性,且对世性与公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物权的对世性并不能当然地推导出物权公示原则。占有(包括占有取得)、登记从来不是为了公示于众。民法物权属于私权,凡私权均具隐私性,不宜一般性地规定公开。物权法上从来就不存在要求物权公诸于世的基本原则,所谓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正确表达应为物权(变动)外部形式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公示原则 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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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效力的再解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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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鹏翱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6年第4期128-134,共7页
目前正值物权法制定之际,这也许是对物权法上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反思和研究的最好时机。很多概念和原则往往已在教学之中视为理所当然,但是如果对之缺乏清晰的历史认识和反思,就无法明了其产生的条件、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 目前正值物权法制定之际,这也许是对物权法上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反思和研究的最好时机。很多概念和原则往往已在教学之中视为理所当然,但是如果对之缺乏清晰的历史认识和反思,就无法明了其产生的条件、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难免受盲人摸象之讥。本期热点笔谈之目的,即是期望在这方面作一尝试,希望能为学界提供一个不同的视角,也希望对物权法具体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本期笔谈由华东政法学院金可可博士筹划并组稿,在此特致谢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变动 公示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 法律效力 公示形式 善意第三人 德国民法 交易安全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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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静态公示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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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海军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98-101,共4页
物权的特性决定着物权必须进行公示。传统意义上,选择公示方法是以动产和不动产为依据,侧重于物权变动之公示。文章试图以权利推定为逻辑起点,论述物权静态的公示方法,即占有和登记薄,重新建构物权公示的方法体系;阐述占有和登记薄公示... 物权的特性决定着物权必须进行公示。传统意义上,选择公示方法是以动产和不动产为依据,侧重于物权变动之公示。文章试图以权利推定为逻辑起点,论述物权静态的公示方法,即占有和登记薄,重新建构物权公示的方法体系;阐述占有和登记薄公示物权的公信力规则及其这两项规则的运用;还论及物权证明对物权公示之公信效力的限制和否定以及真正物权人的权利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静态公示 物权公示原则 民法 公信力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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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承揽人抵押权之修改——兼评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和有关司法解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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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通碧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147-150,共4页
承揽人的抵押权是否应该进行登记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对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大,需要妥善处理。本文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承揽人抵押权修改的原因与经过,并以此为参照,分析了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的规... 承揽人的抵押权是否应该进行登记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对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大,需要妥善处理。本文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承揽人抵押权修改的原因与经过,并以此为参照,分析了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为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和《法释〔2002〕16号批复》存在缺陷,需要进行改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台湾地区 中国 民法 承揽人抵押 《合同法》 司法解释 法定抵押 物权公示原则 预告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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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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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若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29-36,共8页
目前,很多夫妻共有的住房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若适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 目前,很多夫妻共有的住房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若适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立法目的,它需要精确界定。为充分保护家庭成员的居住权,最根本的方法是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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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形成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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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亚丽 《中国档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0期34-35,共2页
不动产登记簿是由国家登记机关制作的记载不动产权利状态的专用档册,是体现物权公示原则的载体,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占有特殊地位,《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形成及其查阅做了明确规定,此文就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簿 查阅 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公示原则 法》 登记机关 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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