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鸦片战争时期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形成述评
1
作者 金卫星 《高校教育管理》 1990年第3期67-71,共5页
在鸦片战争后期的第一批中外不平等条约中,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不仅使中国丧失了大量权益,而且为后来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进一步侵略中国提供了条约依据。回溯一百五十年前的这段历史不难看出: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之所以被列入第一批中外不... 在鸦片战争后期的第一批中外不平等条约中,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不仅使中国丧失了大量权益,而且为后来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进一步侵略中国提供了条约依据。回溯一百五十年前的这段历史不难看出: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之所以被列入第一批中外不平等条约,一方面是因为英、美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武力胁迫,对中国进行了外交欺骗和讹诈;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清政府在处理外交事务中缺乏国际法常识,不谙“夷务”,从而付出了沉重的外交代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片面最惠国待遇 鸦片战争时期 清政府 外交 述评 《望厦条约》 英国 资本主义国家 贸易 夷务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略谈晚清中外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被引量:2
2
作者 王国平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1期126-132,共7页
晚清中外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对于晚清和近代中外关系有着深刻的影响。所谓清政府不加抗争地轻易出让最惠国待遇的观点不符合事实,当时清政府所持的立场和态度因不同的优惠内容而不同。从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订立天津条约到清末,... 晚清中外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对于晚清和近代中外关系有着深刻的影响。所谓清政府不加抗争地轻易出让最惠国待遇的观点不符合事实,当时清政府所持的立场和态度因不同的优惠内容而不同。从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订立天津条约到清末,中外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的特性发生了三个显著的重要变化:一是特定的最惠国条款衍变为一般的最惠国条款;二是除片面的最惠国条款外,出现了双方最惠国条款;三是从无文字规定到以文字明确规定最惠国条款的附加条件。片面的最惠国待遇使中国处于不平等的屈辱地位。从经济上看,最惠国待遇的片面性特质在当时对中国的危害并不严重和明显,对中国造成危害的,是最惠国条款本身,它的均沾性本质。由于中国长期积弱不振,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中国的经济和外贸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并使列强结成了侵略中国的“神圣同盟”,中国的外交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条款 清政府 平等条约 《天津条约》 《奥本海国际法》 附加条件 利益和特权 片面最惠国待遇 通商条约
在线阅读 下载PDF
鸦片战争后期中英善后交涉 被引量:4
3
作者 郭卫东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4期90-97,共8页
《南京条约》签订后的中英善后交涉开始于江南善后交涉而不是虎门交涉。领事裁判权等项特权的在华确立时间比通常认为的要略早。片面最惠国持遇等原则的确立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而中国若干权益的丧失,不完全是外国侵略者的强制掠取,... 《南京条约》签订后的中英善后交涉开始于江南善后交涉而不是虎门交涉。领事裁判权等项特权的在华确立时间比通常认为的要略早。片面最惠国持遇等原则的确立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而中国若干权益的丧失,不完全是外国侵略者的强制掠取,很大程度上是清朝统治者的主动奉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京条约》 鸦片战争后 清政府 片面最惠国待遇 鸦片战争时期 英国政府 中英 不平等条约制度 道光皇帝 江南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的美国对华政策 被引量:7
4
作者 梁碧莹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1年第1期103-111,共9页
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的美国对华政策,是美国纵观中外形势,汇集各方意见而形成的。《望厦条约》的签订是这一政策的产物。这时期美国对华政策的特点是打着“和平”的旗号,攫取片面最惠国待遇等在华的侵略特权。美国这一对华政策,为它日后... 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的美国对华政策,是美国纵观中外形势,汇集各方意见而形成的。《望厦条约》的签订是这一政策的产物。这时期美国对华政策的特点是打着“和平”的旗号,攫取片面最惠国待遇等在华的侵略特权。美国这一对华政策,为它日后的所谓“合作政策”、“门户开放”政策打下了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对华政策 加尼 顾盛 《望厦条约》 片面最惠国待遇 豺式外交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比利时华侨废止中比不平等条约运动 被引量:1
5
作者 葛意强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0年第2期62-67,共6页
中比《通商条约》及《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以下简称《中比条约》)订立于1865年,是腐败无能的满清政府签署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一。该条约使比利时不费吹灰之力就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协议关税权、设立租界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殖... 中比《通商条约》及《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以下简称《中比条约》)订立于1865年,是腐败无能的满清政府签署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之一。该条约使比利时不费吹灰之力就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协议关税权、设立租界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殖民特权。该条约第四十六款还规定:“日后比国若于现议章程条款内,有欲行变通之处,应该自章程互换之日起,至满十年为止,先期六个月备文知照中国如何酌量更改,方可再行筹议,若未曾先期声明,则章程仍然照此次议定办理,复俟十年,再行修改”。从上列条文观察可得四项要点:(1)每十年可提议修改一次;(2)规定比国有提议修改之权;(3)但无限制中国提议修改之规定;(4)先期六个月提议修改。自订约日起算至1926年10月27日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平等条约 北京政府 华侨 中比条约 废约外交 比利时 民国日报 通商条约 片面最惠国待遇 中国人民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