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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规制——法院适用《公司法》第20条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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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茜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43-51,共9页
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障多数股东获得控制利益的同时遏制其侵害少数股东利益的可能性,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给中国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对近年来法院适用《公司法》第20条之案件的实证分析显示,股东滥用权利集中表现在股... 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障多数股东获得控制利益的同时遏制其侵害少数股东利益的可能性,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给中国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对近年来法院适用《公司法》第20条之案件的实证分析显示,股东滥用权利集中表现在股东利益冲突交易、不当管理、盈余分配和排挤管理等几方面。研究表明,虽然《公司法》第20条在司法实践中对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受损股东利益已经产生了有利的影响,但是不同法院适用的标准尺度并不相同。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多元化的审查标准,强化审查公司决策的合理性,对公司中的少数股东提供适当的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忠实义务 善管义务 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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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股东压制救济的公司立法完善--以《公司法》修订为契机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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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48-58,共11页
《公司法》为少数股东提供诸如股权回购、查阅权之诉等单项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措施,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也为股东侵害救济提供一般条款。但在复杂的公司治理面前仍显不足:一般条款未能对侵害股东复合型利益、合理期待利益等股... 《公司法》为少数股东提供诸如股权回购、查阅权之诉等单项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措施,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也为股东侵害救济提供一般条款。但在复杂的公司治理面前仍显不足:一般条款未能对侵害股东复合型利益、合理期待利益等股东压制情形提供兜底性保护机制;诸如司法解散之诉等切断矛盾根源手段尚不能适用。以此次《公司法》修订为契机,可以将“股东压制”的概念引入《公司法》第20条,作为“滥用股东权利”的下位概念,并将“股东压制”导致的公司人合性障碍治理失灵列为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终局性救济。如此,《公司法》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的内涵得以完善,且股东压制的救济机制更为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压制 控股股东 禁止股东权利滥用 司法解散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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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压迫”救济路径及效果:实证与域外镜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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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胜男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135-142,共8页
我国公司法对受压迫股东提供了两类救济路径,但均存在一定的缺陷。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原则性规定层面,《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中的“滥用股东权利”缺乏阐释,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模糊,一些利益受损股东并不能依据该条获得充分的救... 我国公司法对受压迫股东提供了两类救济路径,但均存在一定的缺陷。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原则性规定层面,《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中的“滥用股东权利”缺乏阐释,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模糊,一些利益受损股东并不能依据该条获得充分的救济,法院对第2款规定的救济方式理解亦不一致。具体性规定层面,《公司法》第22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缺乏灵活性,也未与《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相联结。《公司法》第74条的适用情形有限,无法有效保护受压迫股东的退出利益。从为受压迫股东提供体系化保护角度分析,上述法条之间也缺乏互动与协调。结合我国立法现实及司法实践,在适当借鉴英美法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我国《公司法》对受压迫股东救济路径的完善应从增设有关“滥用股东权利”的司法解释,将股东压迫内涵纳入到“滥用股东权利”项下,协调《公司法》第22条、第74条和第20条第1款、第2款之间的规定着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压迫救济 滥用股东权利 股东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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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强制分配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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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 裴显鹏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33-43,共11页
《法释[2017]16号》第15条规定的强制分配要件不完整、不准确且过于抽象,应予完善与细化。(1)前提:《民法典》第206条明确市场主体有“发展权利”,强制公司分配除符合《公司法》第166条,还需有自由现金,以维护公司持续经营发展。(2)主体... 《法释[2017]16号》第15条规定的强制分配要件不完整、不准确且过于抽象,应予完善与细化。(1)前提:《民法典》第206条明确市场主体有“发展权利”,强制公司分配除符合《公司法》第166条,还需有自由现金,以维护公司持续经营发展。(2)主体:上市公司股东亦有不退出公司前提下获取救济的权利,但应设一定限制,避免手段与保护利益间的失衡。股东对公司负有债务不影响其利润分配权,公司可依《民法典》第568条主张抵销。(3)行为与后果:依据《民法典》第132条,将滥用“股东权利”解释为“股东可支配的权利”,涵盖股东自任董事、高管滥用管理职权情形;侵害公司财产权需与不分配、象征性分配结合,以别于普通侵权行为。公司累积巨额利润或长期不分配,违反《民法典》第76条规定的公司目的。大股东仍拒绝分配属滥用表决权,且为不当阻止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向完整权转化,可类推《民法典》第159条,视为股东请求分配的条件已成就,小股东受有实际损失。(4)前置程序:为维护公司自治及股东团结,避免持续依赖强制分配,股东须穷尽内部救济。小股东往往只关心分配,与大股东分歧严重,应适用《法释[2019]7号》第5条,注重调解。《公司法》修订时应引入强制分配,并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分配利润 民法典 自由现金 滥用股东权利 变相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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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标公司作为对赌义务人的合同效力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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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睿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72-78,共7页
对赌条款在投融资交易中协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发挥正当的经济功能。对赌条款在订立时及履行中均符合公平原则,并非可撤销条款。投资方在订立及履行对赌协议时既不满足滥用股东权利的条件,也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投资方主张的是... 对赌条款在投融资交易中协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冲突,发挥正当的经济功能。对赌条款在订立时及履行中均符合公平原则,并非可撤销条款。投资方在订立及履行对赌协议时既不满足滥用股东权利的条件,也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投资方主张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基于股东身份的自益权。基于未来业绩的对赌条款既非保底条款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无效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条款 估值调整 民商法公平原则 股东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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