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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犯罪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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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宏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2-178,共17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背信犯罪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展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实现了在背信犯罪的适用上民营企业家们呼吁已久的公私平等保护的宗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像国外刑法一样规定普通背信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重点之一,就是扩大背信犯罪的适用范围,将其扩展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实现了在背信犯罪的适用上民营企业家们呼吁已久的公私平等保护的宗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像国外刑法一样规定普通背信罪。背信犯罪就是受托人违背信任,给委托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从背信犯罪的内部结构来看,其既不同于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也不同于侵占罪,其兼具侵占罪与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特征。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犯罪集中在破坏公司管理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秩序罪之中,具有国外刑法中特殊背信罪的特征。主体是身份犯即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代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处理财产事务的人。行为是实施了违背职责(任务)的行为,造成本人即委托人的财产损害。主观上只要有故意即可,但应当考虑行为人有无为委托人图利、加害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背信犯罪 背信 滥用职权说 身份犯 背信行为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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