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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滥用商标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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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伟
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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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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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34-4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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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滥用商标行为在不同的法律中,有着不同的法律含义。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现行刑法第213条、第214条和第215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通过与《商标法》等法律规定的比较,可以看出,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规定,存在着不周延性,需要加以完善。而通过探讨滥用商标行为的主观目的,发现我国相关法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滥用商标行为与侵犯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行为在某些特殊场合下可能存在对象上的“竞合”,因此,在刑事上,应当按照犯罪复杂客体的原理解决其具体罪名的确定问题。作者同时探讨了颇有争议的真品平行进口与滥用商标行为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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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
知识产权
滥用商标
假冒商标
真品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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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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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标法上的注册商标不使用抗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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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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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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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58-74,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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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公派访问学者项目(留金选[2024]42号)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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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我国现行商标法体系下,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被控侵权人可提出不使用抗辩的主要情形有二:一是对权利人提出的停止侵害请求进行抗辩,认为权利人因未实际使用商标,不具备排他性权利的正当基础;二是对损害赔偿请求提出抗辩,主张权利人未因侵权行为遭受实际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仅采纳针对赔偿请求的不使用抗辩,而对停止侵害的抗辩则不予支持,从而导致部分长期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仍具排他效力,阻碍真正有使用需求的主体进入市场,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相较而言,日本法部分承认在提起撤销程序后被控侵权人对停止侵害请求的不使用抗辩,能够在规制商标权滥用与保障合理竞争之间实现动态平衡。我国立法可借鉴该机制,强化不使用抗辩与撤销程序的衔接。在适用损害赔偿抗辩时,也应综合考量相关市场的差异性、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等多重因素,避免机械地适用“连续三年不使用”标准,以实现商标权保护与市场效率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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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使用抗辩
商标注册滥用
商标权行使限制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侵权
诉讼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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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on-use defens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buse
limitations on trademark rights
three-year non-use revocation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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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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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标权滥用的司法规制
被引量:2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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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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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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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33-3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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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注册量极速攀升,除正常商业使用需求外,更多增量来自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恶意囤积,以及为防止被诉侵权,许多企业不得已大量进行的防御性注册。商标制度失序异化的结果,极大增加了企业营运成本,造成商标行政司法资源的极大耗费,亦助长了商标领域日趋严重的不诚信行为。本文通过两则典型案例,探析禁止商标权滥用原则的内涵和商标权滥用的构成要件,提出要更加明确禁止权利滥用的司法指引,通过加强商标权滥用案件的裁判,加大相关损害赔偿责任力度,推动驰名商标认定的理性回归,实现有效遏制商标权恶意注册及其滥用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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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
商标权滥用
司法规制
恶意抢注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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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demark right abuse
judicial regulation
malicious registration
well-known 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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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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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驰名商标废止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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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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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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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2期67-7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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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泉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保护与民营经济"(2004B-ZZ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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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驰名商标的滥用导致市场歧视,欺骗了相关公众,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市场环境和相关公众的利益。驰名商标有所出,无所止,不符合法治的精神。有必要建立驰名商标废止制度,监管和抑制驰名商标的滥用,这不仅与相关国际公约是一致的,而且也符合我国商标立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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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驰名商标
市场歧视
驰名商标滥用
驰名商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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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03.9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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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重视初始治理安排 避免落入治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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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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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开管理评论》
CSSCI
2007年第4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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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期爆发的娃哈哈与达能的合资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争论的焦点来看,主要集中在“商标滥用”和“同业竞争”问题上,亦即合同上的纠纷。这种争论表面看是合同条款分歧所致,实际却与不恰当的公司治理安排紧密相关,其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从而凸显了合资中中国企业“重管理,轻治理”的治理安排背后所潜伏的巨大治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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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治理
合同条款
公司控制权
同业竞争
商标滥用
中国企业
治理风险
娃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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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426.8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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