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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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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轶 包丁裕睿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6-23,共18页
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时,裁判者在婚姻家庭保护和债权人保护之间作出了何种价值决断,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对法释〔2018〕2号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援引该司法解释作出的863篇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可见... 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时,裁判者在婚姻家庭保护和债权人保护之间作出了何种价值决断,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对法释〔2018〕2号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援引该司法解释作出的863篇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可见,在既有规范技术的框架下,裁判者仍然可以通过不同解释方案实现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裁判者对现有规范中“共同意思”“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的不同解释方案,以及各类债务清偿规则的确定,有时反映了裁判者面对“边缘案例”作出了复杂的价值衡量,即通过责任确定或责任承担规则的扩张或限缩进行了价值决断;有时则反映了裁判者对规范意涵的理解偏差。对裁判者既有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得出相应的事实判断结论,可以检验既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所包含的协调策略的绩效,为进一步凝聚共识奠定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清偿规则 责任财产 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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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之解构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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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洪祥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77-84,共8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直接影响到非举债方配偶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有一些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但其价值取向、判断标准不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直接影响到非举债方配偶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有一些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但其价值取向、判断标准不同。有的从保护非举债方配偶权利和婚姻家庭整体利益出发,形成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合谋假离婚实现逃债,侵害债权人权利情形的发生;有的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出发,形成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合谋制造虚假债务,侵害非举债方配偶权利情形的发生。上述情况造成了司法实务部门对具体案件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困局,破解该困局的最佳方案应当是:依据兼顾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与非举债方配偶的权利的价值取向和原则,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框架下,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进行重新解构。在实体法层面以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为中心,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与清偿规则的有序衔接;在程序法层面,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债权人注意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债务 清偿规则 推定规则 认定规则 规则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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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价值内涵与立法改进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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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源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4年第5期133-138,共6页
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构成了夫妻债务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夫妻双方以及第三方的利益。夫妻债务清偿规则可以理解为总体意义上的体系规则以及部分意义上的对外规则和对内规则。目前,我国立法在体系规则上存在合目的性、合法性和技术理性的缺... 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构成了夫妻债务的主要内容,涉及到夫妻双方以及第三方的利益。夫妻债务清偿规则可以理解为总体意义上的体系规则以及部分意义上的对外规则和对内规则。目前,我国立法在体系规则上存在合目的性、合法性和技术理性的缺陷;外部规则上没有建立起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的统一标准、夫妻个人债务的列举式规定比较陈旧且程序规则存在可供斟酌之处;内部规则上尚未建立完善的夫妻债务清偿之内部追偿机制。因此,文章探索了三大规则所应该具备的价值内涵以及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立法,并为我国立法提出改进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债务清偿规则 体系规则 外部规则 内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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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对外清偿规则若干问题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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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应秀良 《法治研究》 2017年第2期141-149,共9页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在我国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现有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导致裁判不一现象较为突出。重构夫妻债务对外清偿规则,应当区分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因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在我国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现有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导致裁判不一现象较为突出。重构夫妻债务对外清偿规则,应当区分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因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对于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首先适用家事代理制度,对于超出家事范围的债务,应当适用民法有关代理制度包括默示授权、表见代理和事后追认等制度,此外,用途规则、共同财产债务规则等也有适用余地。因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当根据实体法规范确定是否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在《婚姻法》条文设置上,建议取消《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同时,增设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为:"(1)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应当对债权人负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应由该夫妻一方负清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负连带责任:1有证据证明夫妻共同举债的;2债务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双方的;3债务因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设立而产生;4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5夫妻另一方事后认可或追认的。(3)因夫妻一方的事实行为产生的债务依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确定。"扩大家事代理的适用范围——财产处分包括负担债务,在《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内容之后增加内容"因日常家事活动产生的债务行为也同";同时,限缩解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适用范围限缩于家事债务的承担;修正《10号答复》,将该答复定位于家事代理的限制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夫妻财产制 清偿规则 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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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辨析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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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淑芳 郭子圣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24-37,共14页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既事关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涉及夫妻间的利益分配和对家庭的保护。对此问题,司法实务界裁判尺度不一,学术界亦存在不同学说。类型区分说主张,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清偿规则应当以是否为家庭日常...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既事关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涉及夫妻间的利益分配和对家庭的保护。对此问题,司法实务界裁判尺度不一,学术界亦存在不同学说。类型区分说主张,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清偿规则应当以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标准区别安排。连带债务说主张对共同债务夫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于责任财产的范围则意见不一:无限连带说主张,以夫妻双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与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一样,责任财产都应当包括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而有限连带说主张,对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而言,其责任财产应当排除举债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共同债务说主张应当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此学说与连带债务说在责任财产的清偿顺位以及追偿权的发生条件上存在差异。基于“多元价值并重”的法律共识,共同债务说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夫妻的利益,因而更为可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清偿规则 责任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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