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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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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沛权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20-131,共12页
具有诉讼化特征是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司法证明的前提,而诉讼化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构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机制是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重要内容。刑事涉案... 具有诉讼化特征是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司法证明的前提,而诉讼化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构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机制是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重要内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待证事实应当包括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违禁品,而不包括犯罪事实。应当明确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为了防止利害关系人随意提出主张,应要求利害关系人承担初步责任,这种初步责任属于推动诉讼的责任。基于公正分配证明责任的需要以及立法政策上的考量,可在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涉黑犯罪等犯罪类型中设置推定规则。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证明标准应当比定罪证明标准有所降低,但应高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即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程度,用概率表示,则为75%以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案财物处理程序 证明机制 待证事实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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