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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抗辩权抑或解除权——探析《合同法》第195条所定权利的性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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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军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14-19,共6页
我国《合同法》第 195条所定权利系立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而采取的优遇赠与人从而使其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趋于平衡的法律措施之一。此种权利在世界立法史上呈现为抗辩权主义、撤销权主义与解除权主义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在我国 ,此种... 我国《合同法》第 195条所定权利系立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而采取的优遇赠与人从而使其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趋于平衡的法律措施之一。此种权利在世界立法史上呈现为抗辩权主义、撤销权主义与解除权主义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在我国 ,此种权利在性质上应属于消灭的抗辩权的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销权 抗辩权 解除权 《合同法》 无偿合同 消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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