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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性质与合法性探析——兼评海富投资案 被引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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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明宇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61-71,共11页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时普遍采取的一种契约安排,是企业融资时为获得较高估值而与投资方签订的企业估值调整协议。近期,国内广受关注的海富投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海富投资案中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对赌条款的合法性,本文试...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时普遍采取的一种契约安排,是企业融资时为获得较高估值而与投资方签订的企业估值调整协议。近期,国内广受关注的海富投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海富投资案中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对赌条款的合法性,本文试图从对赌协议的概念及存在价值入手,通过分析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从民商法理论角度分析对赌协议的性质,结合常见的对赌形式分析其合法性,并针对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及理由,全面剖析判决涉及的法律原理,以期对未来的研究和实务有所帮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 对赌协议 海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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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法律思考与展望——以我国“PE对赌第一案”为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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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伟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108-113,共6页
"PE对赌第一案"引起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案随着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已尘埃落定,但其所带来的影响与启示远未终结。虽然该案并不意味着对赌协议在我国已完全合法化,但却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对赌协议"司法... "PE对赌第一案"引起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案随着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已尘埃落定,但其所带来的影响与启示远未终结。虽然该案并不意味着对赌协议在我国已完全合法化,但却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对赌协议"司法化"与"合法化"的发展趋势。理论上,对赌协议具有射幸合同的特质,应纳入射幸合同的调整范畴。实践上,应注重对赌协议的整体安排,确保当事各方的利益平衡,区别与被投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对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 海富案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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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反思与展望——以我国“PE对赌第一案”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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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伟 《西南金融》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56-60,共5页
"PE对赌第一案"引起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案随着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已尘埃落定,但其所带来的影响与启示远未终结。虽然该案并不意味着对赌协议在我国已完全合法化,但却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对赌协议"司法... "PE对赌第一案"引起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案随着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已尘埃落定,但其所带来的影响与启示远未终结。虽然该案并不意味着对赌协议在我国已完全合法化,但却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对赌协议"司法化"与"合法化"的发展趋势。理论上,对赌协议具有射幸合同的特质,应纳入射幸合同的调整范畴。实践上,应注重对赌协议的整体安排,确保当事各方的利益平衡,区别与被投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对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法理沉思 海富案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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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对赌协议的定性及可行性研究——基于理论解释和案例分析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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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凯 《西南金融》 2017年第8期30-35,共6页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手段,对弥合风险投资的信息不对称和估值差异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法律长期以来对对赌协议的性质定位缺失,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海富案"引发的争论更加突出了我国风险投资保障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手段,对弥合风险投资的信息不对称和估值差异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法律长期以来对对赌协议的性质定位缺失,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海富案"引发的争论更加突出了我国风险投资保障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展开仍然存在着社会认知和法律层面的障碍。鉴于此,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及相关域外经验,建议我国《公司法》引入类别股,同时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以促进对赌协议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创新 私募股权投资 对赌协议 海富投资 风险投资 信息不对称 风险承担 IPO 股权退出机制 多层次资本市场 投资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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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募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经济学思考——兼评我国首例司法判决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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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睿鉴 陈若英 《广东商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82-90,共9页
"对赌协议"是国内外私募投资中普遍使用的合同条款,却一直被我国证券监管部门所否定,并于2011年"海富案"中首次被法院宣布违法而无效。辨析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需引入经济学和金融学的视角,探讨其正当经济功能和私募... "对赌协议"是国内外私募投资中普遍使用的合同条款,却一直被我国证券监管部门所否定,并于2011年"海富案"中首次被法院宣布违法而无效。辨析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需引入经济学和金融学的视角,探讨其正当经济功能和私募投资的独特财务目标。对赌协议帮助投融资双方应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估值差异并解决代理人道德风险和激励问题。就财务目标而言,私募投资不同于债权投资和传统的股权投资,其所承受的风险和追求的投资目标均远远高于前者。另外,对赌协议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清晰,不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并非射幸合同,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法合规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私募投资 保底条款 射幸合同 海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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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效力的司法裁判理由及批判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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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宇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129-137,共9页
我国法院对以“海富案”为代表的对赌协议案件的态度广受批判之时,学术界对Thoughtworks案件的解读亦存在误区。在中国法语境下,法院在对赌协议相关案件中对协议效力主动进行裁判是正当的。但是,通过分析其效力裁判的依据可以发现,除去... 我国法院对以“海富案”为代表的对赌协议案件的态度广受批判之时,学术界对Thoughtworks案件的解读亦存在误区。在中国法语境下,法院在对赌协议相关案件中对协议效力主动进行裁判是正当的。但是,通过分析其效力裁判的依据可以发现,除去效力已被肯定的“纯粹与股东对赌”型对赌协议,判定“与股东对赌、公司提供担保”型抑或是“与公司对赌”型对赌协议无效的裁判均存在巨大的谬误。法院所关注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范化路径也不在于对对赌协议效力的判断。通过借鉴“溢余”与“合法可用资金”的理论区分并结合中国法语境下的简单财务指标,由债权人自行起诉,保护其自身利益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海富案 Thoughtworks 溢余 合法可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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