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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及其行使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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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勇先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54-64,共11页
作为一种新型的地方性立法权,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在行使范围、立法内容等方面具有自身特点,具有推进制度集成创新、高水平开放以及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等功能。虽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行使范围限定为“贸易、投资及相关... 作为一种新型的地方性立法权,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在行使范围、立法内容等方面具有自身特点,具有推进制度集成创新、高水平开放以及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等功能。虽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行使范围限定为“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但是其属于概括性授权,可以对部分法律保留事项进行规定,具体范围的判断应围绕贸易投资自由便利为核心。为了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作用,在明确不同地方立法权行使范围和顺序的基础上,规范法规名称的表述,创新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行使方式,以提升自贸港法规的立法质量和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 地方立法 海南自贸立法 海南自由贸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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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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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亮 卢晋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48-161,共14页
自贸港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定位,决定了需要赋予自贸港立法创新法治保障。《自贸港法》第10条创设自贸港法规制定权,充分彰显了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开放型制度价值、立法权能、制度型开放特色等法治属性。充分认知自贸港法规制定... 自贸港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定位,决定了需要赋予自贸港立法创新法治保障。《自贸港法》第10条创设自贸港法规制定权,充分彰显了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开放型制度价值、立法权能、制度型开放特色等法治属性。充分认知自贸港法规制定权体系定位和合宪性基础,是准确解读自贸港法规制定权限及规制内容的基础性前提。2023年修订的《立法法》确认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的职权立法属性,有效规制其规范内涵界定、权能范畴、行使路径、监督机制、实施效力等问题。因此,海南省人大及常委会应明确自贸港法规制定权行使的原则遵循,在此基础上推动构建央地调法调规与自贸港先行试验立法的衔接机制,并探索打造自贸港与自贸区立法协同平台以及完善自贸港法规制定权规范监督机制,加快促成自贸港法规体系和法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贸法规 法规制定 法治创新 调法调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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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机制及其实施——兼论与浦东新区法规的比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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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毅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28-44,共1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首创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这一新型地方立法,其三款分别描摹了整体制度轮廓、聚焦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与变通的均衡、明确界定特殊立法范围及批准程序,三款的体系化诠释构成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10条首创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这一新型地方立法,其三款分别描摹了整体制度轮廓、聚焦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与变通的均衡、明确界定特殊立法范围及批准程序,三款的体系化诠释构成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机制的基础。比较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浦东新区法规,可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机制全面展开的相关制度细节。当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及经济特区、自由贸易港与其他经济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与全国性法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6条四组基础关系的规范回应不足,这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度实施准备不足、实施背景复杂、法律界限不清晰。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但具体规则增量仍然有限。在通过立法解释、制定配套法规、修改海南立法条例、制定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规定立法制度等方式系统回应的同时,更应正视其新型地方立法的典型样本身份,引入地方立法体制的全局性视角,探索先期方案夯实反应储备,并以此为契机助推地方立法理论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法》第10条 海南自由贸易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浦东新区法规 变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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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行地区变通立法的逻辑、风险与对策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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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江淮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45-60,共16页
我国先行地区变通立法产生于1981年,迄今为止其功能定位已更新迭代,相对应的立法主体也逐渐从单一走向多元。先行地区变通立法产生的法理逻辑在于它是我国法律演进的重要路径,制度逻辑在于它是协调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重要制度,实践逻辑在... 我国先行地区变通立法产生于1981年,迄今为止其功能定位已更新迭代,相对应的立法主体也逐渐从单一走向多元。先行地区变通立法产生的法理逻辑在于它是我国法律演进的重要路径,制度逻辑在于它是协调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重要制度,实践逻辑在于它是调和法律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在先行地区变通立法实践中存在立法应急、过度变通、低效立法、守法负担加重、立法僭越、市场分割等主要风险,应当进一步明确变通立法权使用的后置性原则、比例原则来约束和规范变通立法行为,同时可以通过强化人大主导和先行地区间的协作、增加变通立法转换机制、将风险评估程序法定化等措施防范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变通立法 海南自由贸易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浦东新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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