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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方法论——以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为起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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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初亦周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112-126,共15页
虽然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但其变化并没有冲击到最底层的法律体系。由于数据产品与知识产品有着极强的共性,对于数据产权的制度构建往往可以借鉴已经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不必“白手起家”,也不必“旧瓶装新酒”。洛克劳动财产理... 虽然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但其变化并没有冲击到最底层的法律体系。由于数据产品与知识产品有着极强的共性,对于数据产权的制度构建往往可以借鉴已经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不必“白手起家”,也不必“旧瓶装新酒”。洛克劳动财产理论在证立知识产品与数据产品的赋权时存在着相同的难点未予解决;“客体—对象”区分论不仅可以解释“唯数据不足以确权”的问题,也能解释“未产生新的利益关系也不足以设权”的问题;邻接权制度可以在数据产权相关问题悬而未决之时为数据产品提供栖身之所。在新时代出现新问题之时,法学研究应退回到其背后的法律体系中寻找与现有问题的共通之处,不必急于另立山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品 知识产权 洛克劳动财产理论 “客体—对象”区分论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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