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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司法判断的新思路——“法益类型区分说”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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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绪龙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8-31,共14页
防卫行为性质以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司法判断,至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以及适当说虽各有侧重,但在实质上可以统一纳入“法益衡量”的抽象视域。基本相适应说理论中的“法定刑比较说”观点作为“法益衡量”的重... 防卫行为性质以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司法判断,至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以及适当说虽各有侧重,但在实质上可以统一纳入“法益衡量”的抽象视域。基本相适应说理论中的“法定刑比较说”观点作为“法益衡量”的重要参考系数,虽具备实定法上的客观基础,但却在刑罚体系上不能自洽,还可能会人为弱化正当防卫的特殊价值。“法益衡量”根据存在周延性不足、条件局限、实践困境等弊端,也不能成为防卫行为性质判断的统一基准。按照功能性类型区分的思路,法益可以分为同质法益和异质法益两种类型。在法益类型区分基础上,关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于同质法益而言,规范分析和比较权衡的路径基本可行,依据客观损害程度直接比较判断即可;但对于异质法益类型,由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制造的侵害结果和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并无统一的比较基础,单纯规范分析视角的“法益衡量”,不能负载司法裁量的功能,需要价值分析的介入。“法益类型区分”融入防卫过当的判断过程,存在正义理念司法表达、情理认同司法蕴含和法律家长主义基本立场的法理证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衡量 法益类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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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衔接视阈下非同质化通证的法益证成与刑事归责思考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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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霖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7-83,共17页
非同质化通证的实践化过程存在刑事风险外溢的可能,既有数字通证监管体系并未于法规范层面提供界定其法律性质的直接依据。民法学领域衍生的“传统权利界定方案”与“新型权利构建方案”虽各存弊端,但也都有启示价值。对此应以民刑衔接... 非同质化通证的实践化过程存在刑事风险外溢的可能,既有数字通证监管体系并未于法规范层面提供界定其法律性质的直接依据。民法学领域衍生的“传统权利界定方案”与“新型权利构建方案”虽各存弊端,但也都有启示价值。对此应以民刑衔接为逻辑指引,承接“权利块”结构的权利多元化、标准化安排,于缓和违法一元论立场上对非同质化通证进行刑事法益内涵的双层确立,其中载体层法益与刑法“占有”保护形成对接关系,映射层法益应结合实践化场景个别化考察。以当前国内非同质化通证的数字艺术品交易为问题聚焦,刑事归责路径应围绕个体参与行为与平台服务行为展开,前者立足于非同质化通证双层法益结构进行判断,后者置于不作为向度契合平台差异进行“内容审查义务”与“安全监管义务”的类型化构建,以此实现非同质化通证刑事归责范围的理性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同质化通证 数字艺术品 权利块 法益类型 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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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分则体系性的类型化强化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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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4期136-151,共16页
刑法典分则体系的章节结构杂乱直接喻示着刑法典分则体系性的不足,故有必要对之予以类型化强化。刑法典分则体系性的类型化强化,只能选取“前置法益主导标准”即采用“前置法益主导性”思维。它能够直接发挥罪条和罪名的整合作用、罪条... 刑法典分则体系的章节结构杂乱直接喻示着刑法典分则体系性的不足,故有必要对之予以类型化强化。刑法典分则体系性的类型化强化,只能选取“前置法益主导标准”即采用“前置法益主导性”思维。它能够直接发挥罪条和罪名的整合作用、罪条和罪名的“体系归属”作用和刑法典分则的“章节建制”作用。在对现行刑法典分则章节结构予以类型化检视之后,我国刑法典分则可待形成新的章节结构以增强其体系性。类型化强化将赋予刑法典分则体系以“外观之美”即“形式之美”和“内在之美”即“价值之美”,而“外观之美”和“内在之美”又将增强刑法分则的行为规范之效,从而增进刑法公众认同。刑法典分则的体系性问题是刑法立法科学化的题中之义,而“类型化方法”应视为一种极其重要的“刑法方法论”。刑法典分则体系性的类型化强化有着“刑法真善美”的科学高度、价值高度和审美高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典分则体系性 前置法益类型 前置主导标准 科学立 真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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