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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犯罪预备的立法反思及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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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学胜
梁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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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暨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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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228-23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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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犯罪预备行为的法益侵犯性决定了对犯罪预备行为应采取"原则不可罚"的立法模式。基于这一思想,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对现行立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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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预备
法益侵犯
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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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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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事后不可罚行为研究
被引量:48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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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学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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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暨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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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77-8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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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度青年基金项目"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研究"(10YJC8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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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为了确保、利用或处分本罪行为所获不法利益而针对同一法益(即本罪法益)实施的,尽管形式上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未超过原法益侵犯范围和程度而不可罚的行为。法益侵犯说基础上的构成要件解决理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根据。事后不可罚行为是与法条竞合并列的一种本来一罪的类型。只有在正确把握上述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实践中才能正确认定和处理事后不可罚行为及其司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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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事后不可罚行为
法益侵犯
本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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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n-punishable post factum
legal interest infringement
being one crime ind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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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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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犯罪故意认识对象中规范评价要素的辨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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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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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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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6-6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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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犯罪故意的认识对象是犯罪主观方面中一个具有客观属性的范围,包括"行为"、"会"、"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中"会"、"危害社会的结果"属于规范性要素。规范性的价值判断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依据为标准才能形成普适性准则。因此,在对"会"即危害结果发生概率的判断标准上,应当采取盖然性说和一般人标准;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当时对行为或后果的程度判断上,应当采取抽象的法益侵犯说。且由于违法性认识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等同于社会危害性,故不能将违法性认识认定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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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
危害社会的结果
法益侵犯说
盖然性说
一般人标准
违法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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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1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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