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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理据与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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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泽华
秦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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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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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41-154,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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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2ZDA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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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纪检监察机关为何及如何参照适用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是纪检监察领域施行案例指导制度面临的重要课题。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能否被参照适用,取决于它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和法源性质。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制定主体、规范依据和实践功能,为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虽然不是制定法规范,不属于严格意义的法源,但它的执纪执法要点及指导意义具有辅助性法源的地位。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如何被参照适用,取决于它具有何种效力。结合“合法性—权威性”分析框架,它的合法性效力表现为在内容上为适用机关提供肯定性评价,权威性效力表现为在形式上促使适用机关受到约束。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施以低于法律法规的尊重态度,即附条件性适用且无权审查,从而区分依据、参照和参考三种适用逻辑。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具体适用路径包括:在前提层面,以合法性和情景判断为适用标准;在方式层面,遵循全面参照、依附适用和引述说理原则;在结果层面,明确偏离论证义务、不当追责制度和异议反馈的层报认定机制。为了进一步推进该制度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未来应以党内法规和法律形式明确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的合法性地位,并在纪检监察法规中明确其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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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
参照适用
法源性质
适用原则
党内法规
自我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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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uiding cases for discipline and law enforcement
reference applicability
justification as legal sources
applicable principle
intra-Party regulations
self-rev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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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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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德国判例的法源地位考察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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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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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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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96-109,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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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德国判例制度研究”(15CFX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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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德国,除了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具有正式拘束力外,包括诸“最高法院”判例在内的所有其他判例都只具有非正式拘束力。对于其他判例非正式拘束力的理解,德国学界虽存在着效力渊源说、认知渊源说与效力-认知渊源说之别,但都认同判例的拘束力并非绝对,只是要求法官在无法提出更强理由的时候,负有尊重它们的义务。德国判例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而具有不同的分量,其中持续性判例与代表性案件具有特殊分量。同时,判例对法院、立法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和普通公民等不同主体呈现出不同的拘束方式。德国学界关于德国判例之法源地位的讨论为我国判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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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德国判例
法源性质
法源分量
拘束对象
规范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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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3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F03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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