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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俗习惯之民商法法源地位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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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厉尽国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76-82,共7页
从区分法律规范与法律渊源的角度,民俗习惯可以定位为一种民商法法源。因社会变迁以及地域差异而出现法律漏洞时,民俗习惯具有补充强制法以维护正常秩序之功能,这是其作为法源的主要法理依据。民俗习惯作为法源的效力依据,在法有明文规... 从区分法律规范与法律渊源的角度,民俗习惯可以定位为一种民商法法源。因社会变迁以及地域差异而出现法律漏洞时,民俗习惯具有补充强制法以维护正常秩序之功能,这是其作为法源的主要法理依据。民俗习惯作为法源的效力依据,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来自于成文法规则,而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则通过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得以体现。作为法源的民俗习惯,其形成和有效适用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同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还必须严格考量其与其他民商事法源的效力位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俗习惯 民商法 法源地位 法理依据 效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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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足协行业规范的法源地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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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韦志明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228-233,共6页
立法立场的法源观和司法立场的法源观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法源观,这种法源观已经不能有效地回应法律实践的需要,因此,需走出国家法源观,从形式性认知向功能性认知转变,把法律渊源理解为"有说服性论据"更能解释社会现实。在一些... 立法立场的法源观和司法立场的法源观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法源观,这种法源观已经不能有效地回应法律实践的需要,因此,需走出国家法源观,从形式性认知向功能性认知转变,把法律渊源理解为"有说服性论据"更能解释社会现实。在一些司法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把中国足协的行业自治规范用作裁判规范,因为这些自治规范能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有说服力论据",而这种说服力建立在足协行业规范的专业理性和秩序正义基础之上。从法理上看,中国足协的行业管理制定权中有法律授权属性,给这种制定权加入了"公权"属性,增加了中国足协行业自治规范"法律硬度",进而在公信力方面为行政执法和法律适用提供更有"说服性"的法源论据,故中国足协行业规范应在中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应占有一席之地。不同的法源类别意味着其在法律渊源适用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同,同时也会对法律适用者产生不同的优位排序思维。在中国语境中,应把足协行业自治规范归于非正式法源类别为宜,由此也决定了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的辅助性功用和次层级地位,它对于法院的法源论证只具说服性效力。在中国足协行业自治规范与其他法源之间的识别问题上,应把正式法源优位地位思维与行业自治规范等非正式法源的辅助性功用统一于语境化运用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渊源 足协行业规范 法源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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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习惯之法源地位的发生条件、应然顺序及模式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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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可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60-169,共10页
习惯之法源问题是在与法律、判例、条约等法源的关系中产生的,否则就不是习惯的法源问题,而是习惯作为一种规范要件存在于法律当中的问题。在法律运行中,无须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发生习惯的法源地位问题。习惯原则上应当在现代法律中... 习惯之法源问题是在与法律、判例、条约等法源的关系中产生的,否则就不是习惯的法源问题,而是习惯作为一种规范要件存在于法律当中的问题。在法律运行中,无须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发生习惯的法源地位问题。习惯原则上应当在现代法律中居于次位及末位法源地位,例外地也可以进位至首位法源地位。在当事人与法官对习惯的法源地位产生争议时,应当依据上诉或申诉程序予以解决。法律确定习惯之法源地位有"法律与习惯同在时何者应优先适用"和"无法律才适用习惯"这两大模式,当代中国法律在总体上选择了后一种模式,只有针对特定地区、行业、领域、团体及人群等极少数情况,才例外地采用前一种模式。此种"无法律则依习惯"的法源模式倾向既体现了一种"法律穷尽逻辑",也体现了一种"规则优先"倾向,是当代中国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惯 法律 法源地位 法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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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事习惯法法源地位及其立法方式研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和《特拉华州公司法》为主要分析范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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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艳秋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6期102-108,113,共8页
美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习惯法法源地位除了予以明确承认外,主要是通过模糊的标准性条款赋予其默示的法源地位。商事习惯法获得法源地位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尊重商人意思自治是其主观理论基础,尊重商人行为模式是其客观理论基础,尊重商人... 美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习惯法法源地位除了予以明确承认外,主要是通过模糊的标准性条款赋予其默示的法源地位。商事习惯法获得法源地位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尊重商人意思自治是其主观理论基础,尊重商人行为模式是其客观理论基础,尊重商人逐利本性是其经济理论基础,完备的法院和律师系统是其制度保障基础。构建适应我国国情又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法治,必须以科学的方式确认商事习惯法的法源地位及层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商法 商事习惯法 法源地位 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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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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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传干 张方勇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2012年第4期87-92,共6页
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源于其合宪性、合法性及和合理性。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裁量基准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具有内部拘束力,而这种内部的拘束力又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对相对人产生事实上的外部效果。对于依据裁量基... 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源于其合宪性、合法性及和合理性。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裁量基准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具有内部拘束力,而这种内部的拘束力又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对相对人产生事实上的外部效果。对于依据裁量基准为之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也应予以不同程度的审查或尊重。行政裁量基准效力位阶与法源地位如何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重要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裁量基准 内部效力 外部效力 法源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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