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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实践部门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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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翔 廖永安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17-122,共6页
法治实践部门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检验者"与"受益者",却在法治人才培养中长期处于责任模糊状态,引发了诸多法治人才培养问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趋同性使法治实践部门成为法治人才培养责任主体具备深厚的... 法治实践部门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检验者"与"受益者",却在法治人才培养中长期处于责任模糊状态,引发了诸多法治人才培养问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职业性、趋同性使法治实践部门成为法治人才培养责任主体具备深厚的理论基础。凸显法治实践部门的责任主体地位,使其"反哺"法治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通过构建法治实践部门与法学教育部门协同培养法治人才的机制,发挥法治实践部门的作用与功能,不断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夯实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实践部门 法治人才培养 协同培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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