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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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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京平 彭辅顺 《政法论丛》 2004年第3期50-55,共6页
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二者之间的内容替代、形式同一、层级效力等同的关系 ,以及刑法修正案的以制定权为内容的增设新罪功能 ,决定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刑法... 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二者之间的内容替代、形式同一、层级效力等同的关系 ,以及刑法修正案的以制定权为内容的增设新罪功能 ,决定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刑法修正案的做法值得反思 ;与单行刑法对刑法进行修正比较 ,刑法修正案具有较多的优越性 ,但其局限性也不可忽视 ,其功能上的局限性决定刑法修正案不应是修正刑法的惟一模式 ,有时仍然需要通过颁布单行刑法乃至于全面修订刑法典来弥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修正案 单行刑 时间效力 法条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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