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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律调整过程中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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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宇 《学海》 1999年第6期87-89,共3页
关键词 法律调整过程 社会生活 普及法律常识 法律规范 观念误区 行为误区 执法人员 贯彻实施 法律意识 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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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法律调整的原则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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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军 韩颖慧 《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4年第4期31-33,共3页
证券市场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证券市场的出现追切需要法律对此作出反映,正如马克思曾说“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方式……法律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 证券市场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证券市场的出现追切需要法律对此作出反映,正如马克思曾说“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方式……法律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证券市场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可以从下列方面体现:第一,社会经济建设需要对证券市场进行法律调整。证券市场可以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在客观上要求以法律调整证券市场,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因为,经济事实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必须在每一个别场合下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第二,法律调整是证券市场本身发展的要求。证券市场亦具有商品市场的一般弊病,如欺诈不实交易,非法投机等,将影响市场的公正有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股民信心。另外证券市场业务操作技术性强,要求以法律制度对此加以统一和确认,使之从一开始就走上法制轨道。第三,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也迫切需要对证券市场进行有序调整。自证券市场出现以来的诸多波折,使有识之士均感立法调整的必要性,我国《证券法》也呼之欲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市场 法律调整 投资者利益 市场主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必要性 市场机制 法律调整过程 我国证券市场 互利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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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阶级是法律关系主体”判断的质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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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显明 国智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期79-81,共3页
阶级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表现为古今中外的法律都未曾赋予阶级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阶级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因于法律调整的可能性限度和阶级作为特定社会主体所固有的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可辨认性。将阶级这一政治关系主体强纳入... 阶级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表现为古今中外的法律都未曾赋予阶级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阶级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因于法律调整的可能性限度和阶级作为特定社会主体所固有的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可辨认性。将阶级这一政治关系主体强纳入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乃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政法合一思维定势在理论上的表现,摒弃此种观念,有利于在循法律调整的客观规律,抵御政治对法律的过分渗透,并可区分法律关系与政治关系的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调整过程 社会主体 判断的质 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的主体 权利义务主体 统治阶级 可辨认性 政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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