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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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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广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62-73,共12页
法律行为无效对私人自治构成最严厉的否定,为确保实施法律行为的安定性,法律必须对法律行为基于哪些特定事由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规定在立法技术、法律用语、法律逻辑、法... 法律行为无效对私人自治构成最严厉的否定,为确保实施法律行为的安定性,法律必须对法律行为基于哪些特定事由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规定在立法技术、法律用语、法律逻辑、法律政策等方面皆存在明显缺陷。民法总则立法应总结《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经验与不足,并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益的立法,通过整合、修改、废止、补充等立法手段,对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作出明确、科学、系统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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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规范适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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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72-77,共6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 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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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和转换 被引量:9
3
作者 陈历幸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60-65,共6页
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 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转换是指无效法律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依其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意图作出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该其他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补正、转换均系专为无效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与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补全制度不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其无效部分具备补正或转换的要件,可对该部分适用补正制度或者转换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法律行为的效力 效力未定法律 为的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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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法律强制性规范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之分析与构建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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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智勇 《重庆工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54-62,共9页
我国合同法在促进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方面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进步,但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控制论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成为民事活动的桎梏。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应结合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合同法在促进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方面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进步,但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控制论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成为民事活动的桎梏。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应结合民事法律行为对世与对人的危害程度进行辩证分析,对强制性规定的解释应注意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并将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束缚减少到最小。借鉴国外和台湾立法司法经验,在法律禁令中开创私法活动空间,尊重民事主体的选择,追求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和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法自治 国家强制 法律强制性规定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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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兼议《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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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华彬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86-97,共12页
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事实,其系整个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居于关键地位。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其源起于德国民法学,尔后扩及于诉讼法、行政法、... 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法律事实,其系整个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于民法总则立法中居于关键地位。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极大的功用和价值,其源起于德国民法学,尔后扩及于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乃至刑法等公法领域。我国《民法总则》应启用法律行为的概念而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为使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更具科学性,应将代理、行为能力的规定纳入其中,且于法律行为规则中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规则体系的构建,于民法总则立法中最具核心性、挑战性及创新性。对于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效果、对于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规则及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有效)要件等,我国《民法总则》也应做出回应和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 效力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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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及对民法总则制定的启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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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冠玺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87-99,共13页
我国与苏联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之论述,多数均将法律行为的合法与生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违法性为判断基准;法律行为是在成立要件中判断其是否成立,于生效要件中才判断其是否生效;法律行为经常与合法与否没... 我国与苏联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之论述,多数均将法律行为的合法与生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违法性为判断基准;法律行为是在成立要件中判断其是否成立,于生效要件中才判断其是否生效;法律行为经常与合法与否没有直接关系,"适法"比"合法"更能准确体现出法律行为的本质。《苏联民法》继受自《德国民法》,但缘于意识形态与计划经济的需要,苏联以国家意志取代了通过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私法自治,因此认为合法行为才是法律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代替了"法律行为",此规定与理论难以自洽,在实践上产生许多变形,一直不乏学者批评。确认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得以撤销,对法律行为的中立性与适法性等特质,有辅助厘清的效果。未来民法总则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将决定我们国家与民族的生活方式,法律人应为此奋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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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与俞宏武、鲍遂献两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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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鲍金桥 《政治与法律》 1986年第2期44-47,共4页
《政治与法律》一九八五年第五期刊载了俞宏武,鲍遂献的《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一文(下称《违文》)。笔者对该文提出的“法律行为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表示赞同。但对该文提出的“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提... 《政治与法律》一九八五年第五期刊载了俞宏武,鲍遂献的《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一文(下称《违文》)。笔者对该文提出的“法律行为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表示赞同。但对该文提出的“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提法,笔者甚有异议。本文就《违文》所述的观点提出商榷意见。法律行为,已成为法理上的概念,但狭义上的法律行为仍仅为民法所特有。它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贺左在一八○五年研究罗马法时,为了适应资本主义法律的要求首先提出来的,后来逐渐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所采用。如:苏俄民法典,捷克斯洛找克民法典等都对法律行为设专章规定。法律行为,不是因其名词术语的构词本身而为世界上的学者所赞同承受,而是由于它的特定含义以及这种含义在民法中的特殊地位,才使其传为后世。法律行为又称民事法律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 违法行为 法律后果 行为 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 基于行为 资本主义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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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不当减损财产行为限制制度的一元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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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善斌 余江波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67-78,共12页
我国《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撤销权制度以限制债务人于破产前实施的不当减损财产行为。破产行为无效制度的限制对象由事实行为转变为法律上的行为,限制范围被破产撤销权制度吸收。破产法中确认行为无效与撤销... 我国《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撤销权制度以限制债务人于破产前实施的不当减损财产行为。破产行为无效制度的限制对象由事实行为转变为法律上的行为,限制范围被破产撤销权制度吸收。破产法中确认行为无效与撤销权行使规则相近。破产行为无效制度有被破产撤销权制度替代的可能。仅规定破产撤销权制度的一元限制模式可以维护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减少由我国《民法典》统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体系的重复与混乱,降低规则适用成本。《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可以采用一元限制模式,在可撤销行为类型中增设故意减损财产行为,延长故意减损财产行为的可撤销期间,并赋予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不当减损财产行为无效或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减损财产行为 破产行为无效 破产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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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返还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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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绪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76-192,共17页
《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既往司法实践中关于该问题的争议还将继续存在,借鉴域外经验是求得法适用之统一的可能的路径。从比较法上看,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并逐步发展出了“原则允许返还”与“原则上不得请求... 《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既往司法实践中关于该问题的争议还将继续存在,借鉴域外经验是求得法适用之统一的可能的路径。从比较法上看,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并逐步发展出了“原则允许返还”与“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两种规范模式。“不得请求返还”之原则不仅在规范目的上难以得到合理解释,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诸多困境,各国学说与判例通过多重限制竭力予以克服,这其中隐含了决定返还关系的实质因素。在现行法实际秉持“允许返还”立场的制度背景下,部分法院在限制返还关系以求个案公正方面进行了一定努力,但其理由均存在可驳斥之处。对不法原因给付所生的返还问题,可在考虑规范目的、不法目的是否达到、当事人双方的不法性程度诸因素的基础上,以限缩法律行为无效后所生返还关系的方式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返还 法律行为无效 规范目的 限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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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没收财产罚在民法中的除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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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忠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07-112,共6页
《民法通则》第61条与《合同法》第59条就没收财产罚的规定,虽秉承了社会主义国家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且对缓解不法原因给付的逻辑困境,打击和预防不法行为有一定作用。但究其实质,却与处罚法定原则相冲突,将损害当事人及其债权人的权益... 《民法通则》第61条与《合同法》第59条就没收财产罚的规定,虽秉承了社会主义国家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且对缓解不法原因给付的逻辑困境,打击和预防不法行为有一定作用。但究其实质,却与处罚法定原则相冲突,将损害当事人及其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是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之定位的乖违,在根本上背离了民法的私法本质,并且容易导致对违法行为的反激励后果。因此理应将其从民事立法中予以除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 没收财产 处罚法定 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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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赠人钱财妻子起诉追回
11
作者 刘洋 石朝晶 《农村新技术》 2021年第8期70-70,共1页
小王和多年未见的老同学小周偶遇后,不顾自己有家室,疯狂追求老同学,先后多次发红包共计23万余元。近日,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判决被告小周向小王的... 小王和多年未见的老同学小周偶遇后,不顾自己有家室,疯狂追求老同学,先后多次发红包共计23万余元。近日,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判决被告小周向小王的妻子返还不当得利23万余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公序良俗 民法典 法律行为无效 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 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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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为你扎起商战的篱笆 被引量:2
12
作者 尼宣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1997年第4期39-40,共2页
提存公证,为你扎起商战的篱笆●尼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备,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中的特殊作用,已开始为广大的经营者所了解和运用。但是,许多人对“提存”公证这一概念却较为陌生,特别是... 提存公证,为你扎起商战的篱笆●尼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备,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中的特殊作用,已开始为广大的经营者所了解和运用。但是,许多人对“提存”公证这一概念却较为陌生,特别是对如何有效的运用提存公证手段保护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存公证 经营者 经济活动 公证机关 无效法律行为 经济合同 经济法制观念 法律服务 购销合同 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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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
13
作者 肖满仓 《会计之友》 1992年第6期34-34,共1页
信用社作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必须实行贷款担保制度.担保贷款由于有双重还款来源,较其他贷款方式,更为安全可靠.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由于担保主体... 信用社作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必须实行贷款担保制度.担保贷款由于有双重还款来源,较其他贷款方式,更为安全可靠.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由于担保主体不合格而造成的无效担保.《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经济合同的债务保证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者是具有代为履行和有代偿能力的经济组织.不具备条件的保证人所做的担保为无效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法律行为 《经济合同法》 贷款担保 独立核算 保证贷款 借款合同 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 担保贷款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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