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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民事交叉问题中基础法律关系特征论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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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谭秋桂 陈雷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3-18,共6页
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构成另一案件的审判前提,这是行政民事交叉问题中的基础法律关系问题,其一般性特征包括问题确实困难和问题必须先行处理两个方面。《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规定,仅适用于以民事... 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构成另一案件的审判前提,这是行政民事交叉问题中的基础法律关系问题,其一般性特征包括问题确实困难和问题必须先行处理两个方面。《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行政诉讼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规定,仅适用于以民事争议为基础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理论上还需要构建民事诉讼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制度、权限争议处理制度等制度群。基础法律关系的一般性判断标准是“谁为前提谁优先”,但具体到行政登记、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领域中,又表现出不同的复杂特征。同时,基于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基础法律关系在实践中还呈现出相对性、直接性和复杂性等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民事交叉 基础法律关系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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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民事责任之立法基础与基本规则 被引量: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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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00-107,共8页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六种电子商务民事责任类型,其现行法基础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关于电子平台的责任规则,法律关系基础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包含的三种基本合同关系、五种主...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六种电子商务民事责任类型,其现行法基础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关于电子平台的责任规则,法律关系基础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包含的三种基本合同关系、五种主要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以及三种辅助性合同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民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和未尽到审核或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中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电子支付的民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民事责任和毁损电子交易资料的民事责任。其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和未尽到审核或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增加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中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增加了错误通知的责任和反通知规则;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电子支付的民事责任较为完整,具体包括违反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违反管理要求造成损害的责任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任。这些规定不仅健全了电子商务领域中的责任承担规则,也为今后的民事责任立法做出了典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民事责任 现行法基础 法律关系基础 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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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法律论析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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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劲松 董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135-138,共4页
本文介绍了存托凭证的概念、法律关系的构成和存托凭证作为一种投融工具的种种便利。
关键词 存托凭证 中国 企业 融资工具 ADR GDR 基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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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法律保随机制及其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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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论坛》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54-54,共1页
褚国建在《中国高教研究》2012年第11期中撰文。文章采用法律关系理论的基本分析工具,结合校企合作实践中的基础关系特征和外部关系差异分析了校企合作当前的保障状态,并联系教育领域的相关政策导向提出健全保障机制的可选方案。校企... 褚国建在《中国高教研究》2012年第11期中撰文。文章采用法律关系理论的基本分析工具,结合校企合作实践中的基础关系特征和外部关系差异分析了校企合作当前的保障状态,并联系教育领域的相关政策导向提出健全保障机制的可选方案。校企合作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由学校和企业缔结的一种关系型合约,这种合约的特征包括:1,合约的主体是学校和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础法律关系 校企合作 职业教育 《中国高教研究》 优化 随机 分析工具 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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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规则商事适用的限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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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彦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44-157,共14页
《民法总则》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总则》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法律行为撤销权制度有适用于商事交易的可能性。但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理念不同,前者更加注重意思自治的维护,后者更加注重效... 《民法总则》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总则》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法律行为撤销权制度有适用于商事交易的可能性。但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理念不同,前者更加注重意思自治的维护,后者更加注重效率和交易安全。因此,因重大误解的撤销在商事领域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具体包括商主体方面的限制和商行为方面的限制。解释论上,应采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47条的适用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虽不是基础法律关系但一旦撤销严重危害交易安全的、基于风险分配规则应当将风险配置给商主体而非消费者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立法论上应在相应的商事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重大误解不适用的具体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误解 基础法律关系 交易安全 商主体 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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