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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以律师为视角的评判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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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兴良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4-22,共9页
《刑法修正案(九)》对原《刑法》第309条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做了修改,在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讨论中,这一修改是争议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引起了律师界的高度关注。在梳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过程中,如以律师为视角,学界可以发现扰... 《刑法修正案(九)》对原《刑法》第309条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做了修改,在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讨论中,这一修改是争议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引起了律师界的高度关注。在梳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过程中,如以律师为视角,学界可以发现扰乱法庭秩序罪修订中存在的问题,这就需要对修改以后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体要件进行刑法教义学的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扰乱法庭秩序 律师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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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法扩张和司法应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为评析对象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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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芳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05-112,共8页
在刑法中增设、变更或者删除一个罪刑规范,通常需要满足法理的正当性、技术的精准性和时机的适宜性。将各种行为类型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调整范围,不违反刑法平等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具有充分的法理根据,而且专门规制法庭言语暴力并不... 在刑法中增设、变更或者删除一个罪刑规范,通常需要满足法理的正当性、技术的精准性和时机的适宜性。将各种行为类型纳入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调整范围,不违反刑法平等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具有充分的法理根据,而且专门规制法庭言语暴力并不违反立法不重复原则,细化兜底条款遵循了刑法明确性原则,基本满足立法的技术要求。但是,这样做带有"应急性立法"和"功绩性立法"的明显印记,欠缺立法时机的适宜性。在司法层面,应严格限制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将其负效应降到最低,即严格解释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和要素,严格规范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诉讼程序,严格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扰乱法庭秩序 妨害司法罪 闹庭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 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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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如何善待律师权利——兼论泄露案件信息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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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旭 《法治研究》 2015年第6期53-60,共8页
《刑法修正案(九)》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大,也与律师执业行为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泄露案件信息罪的增设以及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为了促进"刑九"中上述两项罪名的正确理解与适用,防止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状况不至因刑法修改而恶化,... 《刑法修正案(九)》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大,也与律师执业行为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泄露案件信息罪的增设以及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为了促进"刑九"中上述两项罪名的正确理解与适用,防止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状况不至因刑法修改而恶化,有必要对立法文本存在的问题及其实施后对律师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刑九"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立法规制存在着法规范不协调、概念模糊、解释空间大等问题。其实施后一方面有助于遏制律师执业中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将面临更大的职业风险,由此可能带来新的"辩护难"问题。为避免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条款被滥用,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抑制刑罚冲动、保持司法克制;注重情节权衡、合理适用"但书";善意适用法律、防止曲意释法;坚持控辩平等、避免厚此薄彼;适用管辖回避、坚守程序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泄露案件信息罪 扰乱法庭秩序 律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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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法完善——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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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56-60,共5页
设立扰乱法庭秩序罪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司法权威和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但《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对该罪的修改仍存在制度上的短板,以致司法适用非常被动。特别是:对犯罪模式列举模糊,影响到对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 设立扰乱法庭秩序罪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司法权威和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但《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对该罪的修改仍存在制度上的短板,以致司法适用非常被动。特别是:对犯罪模式列举模糊,影响到对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对既遂形态没有规定统一标准,招致学界对犯罪成立范围产生质疑。用法律经济学对此类犯罪追根溯源,不难发现:在实体法方面,要按照比例原则和谦抑原则严格入罪的口径;要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犯罪主体明确限定;要增加行为类型,单独规定兜底条款;要延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空,将时间由庭审扩大至庭审准备、庭审延续阶段,在空间上对"法庭"做适当扩大解释;在犯罪既遂形态上,变结果犯为情节犯,将"情节严重"确立为统一的定罪标准。在程序法方面,要适时适当赋予法官直判权,使定罪更具可操作性,在追求庭审效益最大化的同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扰乱法庭秩序 经济分析 现状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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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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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煜鑫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03-107,共5页
《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了修改,但与该罪有关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具体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和空白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客体是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弄清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构成是... 《刑法修正案(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作出了修改,但与该罪有关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具体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和空白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客体是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弄清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构成是该罪得以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前提。该罪的司法办案要点有三:法庭的认定、法庭秩序范围的认定、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认定。扰乱法庭秩序罪类的刑事案件应按照我国一般公诉案件的诉讼流程去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扰乱法庭秩序 法律适用 司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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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惩戒:困境与纾解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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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印波 王瑞剑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78-86,共9页
律师扰乱法庭秩序会受到律师惩戒制度的规制,惩戒措施包括司法权领域的实体性制裁与程序性制裁、行政权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现有的律师惩戒制度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惩戒权力配置混乱、惩戒权力行使恣意以及惩戒审查程... 律师扰乱法庭秩序会受到律师惩戒制度的规制,惩戒措施包括司法权领域的实体性制裁与程序性制裁、行政权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现有的律师惩戒制度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惩戒权力配置混乱、惩戒权力行使恣意以及惩戒审查程序不足等困境。域外制度经验为中国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些基本规律参考。缓解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律师惩戒困境,需要坚持律师独立性原则、惩戒措施合比例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着力从惩戒权力的重新配置、惩戒权力的规范化以及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加以纾解。权力的配置以职业自治与法庭秩序管理为主线,权力的规范化以划定惩戒次序与保障辩方权利为依托,程序的司法化则以审查程序与救济程序的完善为要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惩戒 扰乱法庭秩序 程序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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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法庭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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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亚杰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128-138,共11页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对现有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了适当的扩展修改,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藐视法庭相关犯罪行为缺乏有效规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放眼域外法治经验,从刑事政策分析和社会危害性考察出发论...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对现有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了适当的扩展修改,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藐视法庭相关犯罪行为缺乏有效规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放眼域外法治经验,从刑事政策分析和社会危害性考察出发论证增设藐视法庭罪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该罪的具体构想须在"藐视法庭罪的立法目的及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该罪的可罚性范围"、"刑罚轻重以及刑罚体系之间的协调"、"藐视法庭罪的法条拟定"、"犯罪构成解析"、"程序法上的思考"等方面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藐视法庭行为 藐视法庭 扰乱法庭秩序 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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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的根据与规则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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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一飞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31-37,共7页
庭审直播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从各国对庭审录音录像和电视直播的法律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对电视直播持开放的态度。我国法律没有对庭审直播问题作明确规定。审判应当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形式对外公开。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进行庭... 庭审直播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从各国对庭审录音录像和电视直播的法律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对电视直播持开放的态度。我国法律没有对庭审直播问题作明确规定。审判应当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形式对外公开。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和录音录像才是常态,而不允许如此才是一种例外。在进行直播时,一要坚持设备使用的“三无”规则:无声音、无特殊光亮、无大幅度的动作;二要根据法庭的决定来确定使用何种形式的设备;三要禁止对法庭上某些特殊的人进行拍摄。另外,是否庭审直播的决定应当由法官作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审判 庭审直播 法庭秩序 媒体审判 审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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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磕派律师”是否走向黄昏?——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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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华林 刘志强 《法治研究》 2016年第2期100-109,共10页
死磕派律师是法治中国转型期特定历史条件下生发出的一种特殊现象。《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通过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进一步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张了刑罚的打击面,向备受争议的死磕式辩护亮剑是其目的之一。在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进入&qu... 死磕派律师是法治中国转型期特定历史条件下生发出的一种特殊现象。《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通过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进一步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张了刑罚的打击面,向备受争议的死磕式辩护亮剑是其目的之一。在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进入"犯罪圈"的历史沿革考察的基础之上,从罪刑法定的明确性要求、刑法谦抑性、立法平等规制、配套规则缺失等层面审视并反思《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的立法理念与技术,提出通过严格的立法解释与设定作为刹车装置的程序性控制,确保目前相对粗疏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刑运转在理性与法治的轨道之上。基于对死磕派律师特质的研判得出,单纯依靠刑罚强压难以消灭死磕派律师,只有整体司法环境改善,死磕派律师才会也必然会走向黄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磕派律师 刑修九第37条 刑法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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