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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法编纂建议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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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学立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52-63,共12页
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由历史上既有且成型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发展而来。动产抵押权制度的机械加入,是其发展的主要方面,也由此引起了担保物权法体系的负面效应。按照"三个非不可"的民法典分则编纂原则,"竖切&qu... 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由历史上既有且成型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发展而来。动产抵押权制度的机械加入,是其发展的主要方面,也由此引起了担保物权法体系的负面效应。按照"三个非不可"的民法典分则编纂原则,"竖切"产生的两项统一制度的缺失,"横刨"产生的在担保物权概念、担保物、担保合同、担保物权设定、担保物权公示、担保物权效力、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消灭等层面的规范重复、不一致和矛盾以及漏洞等,是未来担保物权法编纂着力解决的问题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结构性弊端 法体系效应 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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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担保物权法编纂意义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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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学立 《法治研究》 2018年第1期17-24,共8页
源于动产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成为对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的学界共识。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对于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编纂思路倡导者而言,动产担保物权统一... 源于动产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成为对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的学界共识。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对于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编纂思路倡导者而言,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尚具有"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法体系效果——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足以使得现有的"权利质权"制度难以再续立节成章的独立存在下去,其结局应是"权利质权"制度被抵押权制度吸收性消灭,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一元化程度因此得以迈进;与此同时,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还足以使非典型担保物权被司法认可,动产担保物权的类型自由得以实现,动产担保物权在内容法定且唯一的基础上,实现类型的自由约定。终此,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渠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物权 统一登记 法体系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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