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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反思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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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8-147,共10页
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实践存在不当认定问题,症结是合法财产权保护的刑事司法意识淡漠、以罚代没的实用主义惰性及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不明。违法所得财物没收措施属于不当利益平衡措施,在明确剥夺不当利益的规范目的下,... 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实践存在不当认定问题,症结是合法财产权保护的刑事司法意识淡漠、以罚代没的实用主义惰性及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不明。违法所得财物没收措施属于不当利益平衡措施,在明确剥夺不当利益的规范目的下,应妥当实现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合理化。行为人通过污染环境不法行为直接获得的对价是违法所得财物。严重困扰实践的难题是销售型违法所得财物的判定,应确立从以销售额为基准到以成本节约额为基准的判定规则,否定将销售收入或利润作为违法所得财物的做法,甄别违规处置行为及其产生的消极收入,应支付却通过违法行为所节省的费用是违法所得财物。在未进行长期性环保设施投资的情形下,应剥夺的违法所得财物主要是应逐年摊提的折旧费用。行为人不应承受行为期间内所节省的融资成本,应承担使用与维护该环保设施时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未获许可或违反禁止处分而实施损害环境行为类型的环境犯罪,若是由于单纯的备案或申请程序不满足而不合法,就应确立从违法行为审查到违法行为根据审查的判定规则。行为人的形式违法但实质合法行为所产生的消极收入或积极收入不属于违法所得财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违法所得财物 不当利益平衡措施 没收规则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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