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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水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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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立敏
孟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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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长清区水利水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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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水利》
2001年第12期10-10,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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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水行政案件的非诉行政执行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水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目前,由于水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水行政机关太多的强制执行权,因此,水行政机关作出的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除当事人自觉履行的以外,最终实现是由人民法院保证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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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行政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程序
申请期限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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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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