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知识产权条款之重构 被引量:5
1
作者 杨红军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10-117,共8页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列举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象时仅涉及知识产权的收益,并不包括作为收益之"源"的知识产权,这样的制度安排割裂了知识产权的收益与知识产权之间固有的内在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实践困惑,理论上的解释也缺乏足够的...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列举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象时仅涉及知识产权的收益,并不包括作为收益之"源"的知识产权,这样的制度安排割裂了知识产权的收益与知识产权之间固有的内在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实践困惑,理论上的解释也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将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内在的逻辑支撑、财产平等理念的贯彻、现有制度问题的缓解等方面均可找寻到充分的理由。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应对知识产权条款进行重构,即承认知识产权可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对象;对作为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夫妻一方赋予专有的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明确管理权行使的条件约束,包括管理权的行使是基于双方共同利益的考虑,对管理者施加勤勉的义务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婚姻 知识产权条款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 被引量:7
2
作者 杨晋玲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68-174,共7页
本文通过对中外夫妻财产立法的比较研究 ,找寻各国夫妻财产立法差异性的深层次原因 ,以为我国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 ,作为婚姻家庭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化、系统化。
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 立法 民法典 婚姻家庭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确定——以民法典编纂为背景审视《婚姻法》第36条 被引量:1
3
作者 夏江皓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16-125,共10页
《婚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一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同... 《婚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一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同时将子女本位的立法思想渗透到亲子关系的各项制度中。结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细化标准与中国现有经验,确定离婚后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时,应当根据个案事实综合考量各项相关因素。相关法律术语应当由“抚养”改为“共同生活”。基于此,在立法论层面,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时应当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最佳利益 子女本位 与父或母共同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在线阅读 下载PDF
社会转型中的婚姻家庭法制新面向 被引量:22
4
作者 薛宁兰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2-41,共10页
中国社会转型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婚姻家庭法制改革需与社会发展同步,回应社会需求。将男女法定婚龄降低至自然人成年年龄,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质内涵,有利于实现民法体系内部协调统一,还可消除男女结婚年龄上的不合... 中国社会转型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婚姻家庭法制改革需与社会发展同步,回应社会需求。将男女法定婚龄降低至自然人成年年龄,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质内涵,有利于实现民法体系内部协调统一,还可消除男女结婚年龄上的不合理区分。在新的人口、社会、经济形势下,实现我国民事法律导向从限制生育向自主生育转型的重要举措之一是从赋权角度调整夫妻共同生育行为。人工生殖技术应用引发亲子关系确认规则变化,当传统规则"失灵"时,确立新的规则成为必要。异质人工生殖情形下的亲子关系认定应综合考虑采取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合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事实抚养关系的形成等各种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家庭 法定婚龄 生育权 代孕 人工生殖技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家庭文明建设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被引量:10
5
作者 王雷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1-99,共9页
家庭文明建设从政策话语、道德话语进入到民法典立法用语体系,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取向。我们需要澄清家庭文明的具体内涵、具体法理,并使家庭文明与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基本原则(基本价值取向)融洽无间。... 家庭文明建设从政策话语、道德话语进入到民法典立法用语体系,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取向。我们需要澄清家庭文明的具体内涵、具体法理,并使家庭文明与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基本原则(基本价值取向)融洽无间。家庭文明的新时代内涵包括平等、敬爱、忠实、团结等,并通过婚姻家庭法律规则加以具体化。家庭文明建设并不反对自由,而是为了在身份共同体中克服个体主义的缺陷,从而更充分实现每个家庭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通过将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增列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取向,民法典展现了看待“家”、“协调人与家之间关系”的基本立场,展现中国人对夫妻关系乃至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态度:婚姻家庭是一个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爱的温馨港湾,是一个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亲情和财产的共同体,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间侧重整体协同,这是平等和睦、休戚与共、志同道合、忠实互让、敬老爱幼、团结协作的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紧密结合型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文明建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身份共同体 家庭共同利益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民法典时代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规则”中的合意认定 被引量:19
6
作者 叶涛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5期133-145,共13页
在民法典时代,"共债共签规则"适用的关键问题是夫妻合意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当面对合意表示不明确、配偶方"单纯知情"、举债方代签等"合意瑕疵"时,"共债共签规则"存在认定标准模糊及裁判恣... 在民法典时代,"共债共签规则"适用的关键问题是夫妻合意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当面对合意表示不明确、配偶方"单纯知情"、举债方代签等"合意瑕疵"时,"共债共签规则"存在认定标准模糊及裁判恣意问题。这些问题是由夫妻团体合意表示的特殊性、主观认定规范不明确及利益衡量角度偏差所导致的。"合意瑕疵"并不意味夫妻合意的否定。在合意认定的思路上,"共债共签规则"应当协调夫妻团体合意表示与个体意思表示,明确配偶方的核心利益是知情权,并合理分配债权人与配偶方的风险防范义务。根据合意类型的不同,夫妻合意可区分为一般合意与特殊合意两种样态。在具体路径上,合意认定规则应当由夫妻真意解释规则、配偶方"知情+不反对"的合意推定、对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合意推定以及合意推定的限制适用等四方面内容构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共债共签规则 合意推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