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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技术与制度安排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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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鸿飞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8-36,共9页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在《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正式启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合同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涉及民商事交往的方方面面,编纂难度大、面临挑战多。在此背景下,对合同编编纂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和力量,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具有重大意义。在本组研究中,谢鸿飞研究员指出了合同编总则编纂面临的两个约束性条件,提出应坚持尊重现行法律秩序、重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思路,同时认为不宜根本性地改变《合同法》的法律结构,并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重要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高圣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且危及交易安全,建议在我国既有的体系安排之下,采取登记公示出租人所有权的模式,同时就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融资租赁辅之以登记公示承租人的租赁权;在制度重构时,应在民法典合同编融资租赁合同章规定普通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的对抗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在程序设计上,应构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登记系统,由当事人单方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曹兴权教授指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创设的一般性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规则,虽有助于彰显诚信但也呈现出过度强制而损及交易公平乃至效率之弊。为避免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失败,民法典应理顺不得虚假陈述与不得故意欺诈的关系,通过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原则与除外等立法技术进行完善,对询问回答及其他替代性程序的引入、行业习惯之于评价信息披露合理性的意义、技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别影响等问题进行回应。本专题所组的3篇文章从上述3个视角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期望本组研究能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以及学者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河南社会科学》将持续关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将继续组织相关方面的选题策划,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参与我们的讨论并赐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总则 合同法》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 缔约信息主动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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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若干修改建议 被引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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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江洪 《法治研究》 CSSCI 2019年第2期13-31,共19页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较之第一次审议稿,除了在体例结构、合同权利保护、格式条款、情势变更等合同一般规定方面做了完善,对分则典型合同规则也作出了较多的修改,同时将保理纳入典型予以规定。但从科学立法的视角来说,本...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较之第一次审议稿,除了在体例结构、合同权利保护、格式条款、情势变更等合同一般规定方面做了完善,对分则典型合同规则也作出了较多的修改,同时将保理纳入典型予以规定。但从科学立法的视角来说,本次审议稿仍然有不少尚需改进的空间,可以再增加一些必要的债法基本制度及典型合同类型,同时完善现有草案规定。对于不符合社会经济和司法实践发展的制度,有必要予以废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 债法基本制度 典型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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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合同编对可撤销合同变更权的有限保留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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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跃 何鞠师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75-84,共10页
《民法总则》没有沿袭《民法通则》《合同法》就可撤销合同变更权设置明文的传统,但在解释上否定变更权的依据并不充分。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和变更权并非同一权利。保留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权不仅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而且还可... 《民法总则》没有沿袭《民法通则》《合同法》就可撤销合同变更权设置明文的传统,但在解释上否定变更权的依据并不充分。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和变更权并非同一权利。保留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权不仅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而且还可缓和撤销权行使引发的僵化后果,进而符合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特定的适用空间。在民法典合同编以追求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为立法侧重的背景之下,在合同编优先于总则编适用的原则之上,保留可撤销合同中的变更权也具有可行性。可撤销合同中的变更权之制度构造,应合理协调和平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而生撤销权时,应同时肯定这些情形所生的变更权;但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并非任一方合同当事人故意导致,故在该情形之下不宜赋予当事人合同变更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可撤销合同 撤销权 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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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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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15期72-74,共3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主体签订合同完成后,接下来就是要依约履行合同,往往合同中出现问题最多的就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最高法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主体签订合同完成后,接下来就是要依约履行合同,往往合同中出现问题最多的就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最高法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也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新解释 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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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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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3期70-72,共3页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与不同的主体签订各种不同的合同,而由于合同主体认识水平的不同,合同签订过程中和合同内容本身都可能存在问题,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因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也可能存在处理结果不一样的情况,故最高院出台了《民法典...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与不同的主体签订各种不同的合同,而由于合同主体认识水平的不同,合同签订过程中和合同内容本身都可能存在问题,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因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也可能存在处理结果不一样的情况,故最高院出台了《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经营 签订合同 民法典合同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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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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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7期69-71,共3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主体的认识水平不同,签订的合同内容可能存在不同的问题。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对不同的合同效力问题也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 新解释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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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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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11期73-75,共3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主体认识水平的不同,签订的合同内容也可能存在不同问题。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对不同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 新解释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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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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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9期72-74,共3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主体认识水平的不同,签订的合同内容也可能存在不同问题。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对不同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 新解释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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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的新解释系列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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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世靖 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24年第13期72-74,共3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主体认识水平的不同,签订的合同内容也可能存在不同问题。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对不同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 新解释 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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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的体系性思考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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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广新 《交大法学》 CSSCI 2017年第1期102-113,共12页
民法典合同编应如何扩增典型合同牵涉到现行《合同法》分则内容的功能评估、民法典合同编与其他法律在规范典型合同上的分工与配合。依《合同法》规定的典型合同看,民法典合同编应在对技术合同做出分化调整,并拓宽买卖、租赁、承揽等三... 民法典合同编应如何扩增典型合同牵涉到现行《合同法》分则内容的功能评估、民法典合同编与其他法律在规范典型合同上的分工与配合。依《合同法》规定的典型合同看,民法典合同编应在对技术合同做出分化调整,并拓宽买卖、租赁、承揽等三种典型合同的规范范围的基础上,增设雇佣、合伙、保证、快递等合同类型。对于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旅游、特许经营等合同类型,应在融组织法、行为法、管理法于一体的旅游法、商业特许经营法中予以修改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 典型合同 技术合同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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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履行规则检视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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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世扬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5-17,共13页
合同履行制度处于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位置。相较于其他各国民法典,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履行规则的立法安排具有自身特点:“履行”的指向为“合同”而非“债之关系”,根据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规定“履行”,“不履行”被作为违... 合同履行制度处于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位置。相较于其他各国民法典,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履行规则的立法安排具有自身特点:“履行”的指向为“合同”而非“债之关系”,根据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规定“履行”,“不履行”被作为违约形态纳入“违约责任”一章。《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履行”作出优化法定补充规则、衔接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完善情势变更制度等实质性修改以及若干形式上的修订,同时增补了“绿色”原则、债的履行规则以及“涉他合同关系”之规范。《民法典》合同编对政府指导价格及政府定价的执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债权人原因所致债务人履行困难等规则的保留值得肯定,但“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之规定则无必要。《民法典》合同履行规则的缺憾包括合同履行原则不合理、债的履行规则不完备、“涉他关系”之规范不适当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 履行规则 不安抗辩权 多数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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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语境下“合同效力”的层次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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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光荣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7-192,共16页
从《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就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看,“合同效力”在我国民法上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广义的合同效力与广义的合同拘束力属同义语,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和保护,其... 从《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就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规定看,“合同效力”在我国民法上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广义的合同效力与广义的合同拘束力属同义语,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认可和保护,其前提是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即“依法成立”。因此,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并无实质区别。但是,为了准确描述合同已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法律状态,我国民法有时是在狭义上使用合同拘束力的概念,并将其与狭义的合同效力概念区别开来:前者指当事人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擅自撤销或者解除合同,并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或消极对待报批义务;后者则指当事人一方得基于合同请求对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即履行效力。此外,由于我国民法上的买卖合同不仅包含当事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而且包含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因此,还应将买卖合同的效力进一步区分为履行效力与移转效力。“合同效力”的此种层次性,既是现代交易阶段化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民法体系特色的重要表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效力 合同的拘束力 合同的履行效力 合同的移转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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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被引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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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83-90,共8页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被违反时可以产生解除权,但须严格成立要件。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产生解除权,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通常事变,致使不能...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被违反时可以产生解除权,但须严格成立要件。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产生解除权,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通常事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均可产生解除权。主要义务或大部分义务已被履行的场合,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有些约定,表面形式上似乎属于他种法律制度或规则,但实质上应为约定解除。在违约行为和不可抗力均为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应由解除权人选择决定以何为由解除合同。在合同已经成为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况下,违约方也应享有解除权。通过区分合同解除的类型而确定有无损害赔偿,违约解除不排斥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除 解除对象 附随义务 解除权 违约方 约定解除识别 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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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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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宏 陈少青 《交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5期28-40,共13页
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特定权利,从事实特征出发不能对财产性利益予以精准界定。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应当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其包括原权性意定之债(合同之债)与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 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特定权利,从事实特征出发不能对财产性利益予以精准界定。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应当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其包括原权性意定之债(合同之债)与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权利属性与调整对象呈现出平行态势,即“财物—人与物—支配权—物权法”与“财产性利益—人与人—请求权—债法”。物的返还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救济之债,不属于财产性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规定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以及继承权等原权性法定之债,不属于财产性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性利益 财物 民法典合同编 原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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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完全区分论 被引量:19
15
作者 李建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123-135,共13页
我国《合同法》第69条与第94条第2项规定了两个互相独立的解除权。为免解释的疑惑,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应删除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在具体案型中,后给付义务人拒绝履行,则先给付义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存在不安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69条与第94条第2项规定了两个互相独立的解除权。为免解释的疑惑,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应删除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在具体案型中,后给付义务人拒绝履行,则先给付义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存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适用冲突问题;如发生预期履行不能,先给付义务人可立即行使预期违约解除权;如丧失履行能力高度确定,并构成根本违约,先给付义务人可因预期违约直接解除,其他情形下先给付义务人均须待后给付义务人合理期间届满未提供担保时,才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9条解除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拒绝履行 根本违约 丧失履行能力 民法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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