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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修订入典的初步构想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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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友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2-17,共16页
按照全国人大的构想,我国民法典要设立侵权责任编,这就意味着,我国《侵权责任法》要经过修订而纳入民法典。在这一修订入典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纠结于“大修”还是“小修”,而是当修则修,并且,应当兼顾“... 按照全国人大的构想,我国民法典要设立侵权责任编,这就意味着,我国《侵权责任法》要经过修订而纳入民法典。在这一修订入典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纠结于“大修”还是“小修”,而是当修则修,并且,应当兼顾“当下面向”与“未来面向”。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尽可能强化规范意义,作出比较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修订编入民法典时,诸多具体的规则都需要完善,这尤其要从司法解释、法学研究成果、比较法、司法实践经验之中寻求灵感和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典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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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好意同乘条款的存废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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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素华 孙畅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37-144,共8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增设了好意同乘条款,其意在为实践中高发的好意同乘案件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并且实现激励同乘的目的。但事与愿违,好意同乘条款不仅不能够实现立法目的,而且存在着好意(无偿)、重大过失等构成要件认定困难,与难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增设了好意同乘条款,其意在为实践中高发的好意同乘案件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并且实现激励同乘的目的。但事与愿违,好意同乘条款不仅不能够实现立法目的,而且存在着好意(无偿)、重大过失等构成要件认定困难,与难以兼顾受害人救济的弊病。好意同乘条款曾经在域外广泛适用,但现在已经被普遍摒弃或者删除。随着机动车普及、受害人保护理念的进步,好意同乘条款的制度目的完全可以通过完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实现,没有必要再行设立好意同乘条款。如果特殊情形下的好意同乘行为需要减责,则应当通过建立机动车保有人制度与完善自甘冒险规则予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好意同乘 风险负担 自甘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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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中国建设背景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完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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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瑞栋 杨静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66-74,共9页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理当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的奠基石和助推器。《民法总则》确立的绿色原则必须贯彻和体现于民法典各分编的具体制度和规范配置之中。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必须以绿色原...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理当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的奠基石和助推器。《民法总则》确立的绿色原则必须贯彻和体现于民法典各分编的具体制度和规范配置之中。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必须以绿色原则为指引,在厘清生态环境损害法律概念和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类型的基础上,细化多因一果环境侵权的责任划分与责任承担,确立生态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和规范的合理配置实现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化”,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丽中国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绿色原则 生态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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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背景下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改造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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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长兴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79-89,共11页
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 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系之外。此状况不仅理论上难以自洽,而且招致了实践争议,不利于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侵权法一般规则中贯彻绿色原则,并与环境侵权的专门规定相互呼应,既是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也是侵权法、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应以全面救济环境损害为目标,具化、优化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承担,同时注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通过多途径推动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增强侵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融贯性。建议修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救济范围、责任方式和责任分担等规定,并在《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典时调整相关规范,形成从民法总则、侵权法一般规则到环境侵权专门规则相互协调的环境损害民法救济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 绿色原则 一般规则 体系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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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环境污染责任认定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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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红利 宋宗宇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87-94,共8页
承担不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以违反保护环境作为义务为必要。保护环境作为义务可划分为法定的具体保护环境义务、约定的保护环境义务及法定的“一般保护环境义务”。当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的作为义务时,法官如何判断和寻找不作为环境污... 承担不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以违反保护环境作为义务为必要。保护环境作为义务可划分为法定的具体保护环境义务、约定的保护环境义务及法定的“一般保护环境义务”。当法律或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的作为义务时,法官如何判断和寻找不作为环境污染行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即援引一般保护环境义务条款的法律依据何在?这个问题目前为止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若将一般保护环境义务的法源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6条即“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就既可破解《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却基本不被审判实践援引的困境,又可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认定不作为环境污染行为违反作为义务的最佳法源选择。对不作为环境污染责任理论研究的欠缺影响了立法质量和司法适用,应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条款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理论与实践的迫切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污染责任 不作为侵权 一般保护环境义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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