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民事习惯——以民国歙县的“一田两主”习惯为中心 被引量:1
1
作者 陈云朝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60-67,76,共9页
民法典编纂应尊重和吸纳内含国民生活方式的民事习惯。民法典对民事习惯的重塑既是一个时间过程,又是在特定的空间展开的。民法典的有效性必须接受基层社会的实效性检验。民国永佃权立法枉顾歙县"一田两主"习惯,扰乱了主佃双... 民法典编纂应尊重和吸纳内含国民生活方式的民事习惯。民法典对民事习惯的重塑既是一个时间过程,又是在特定的空间展开的。民法典的有效性必须接受基层社会的实效性检验。民国永佃权立法枉顾歙县"一田两主"习惯,扰乱了主佃双方附着在习惯上的利益平衡,由习惯上侧重小买主的地权利益转变为法典上保护大买主的权益,引发小买主的群情反对。歙县法院严格适用法典,反而在小买主眼中成为一个纵容大买主作恶的司法机构。以完全支配为内容的所有权建构起来的物权体系,因剥夺了小买主的地权利益,与当时国民党"耕者有其田"的国策相违背。民法典编纂应保护和平衡附着在习惯上的权益,避免法典对生活的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国民法典 一田两主 永佃权 事习惯 歙县档案
在线阅读 下载PDF
民法制度转型时期的冲突格局与适用困境:以民国川省大佃纠纷为例
2
作者 王有粮 刘子璇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200-208,共9页
土地押租在民国土地租佃立法中屡被禁止,却仍在川省各地区普遍存在且为司法实践所认可,其中又以高额押租的大佃习惯较为多见,足见当时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对立的特征。然而,司法判决例和司法院解释例制度为二者之间的冲突提供了缓冲空间... 土地押租在民国土地租佃立法中屡被禁止,却仍在川省各地区普遍存在且为司法实践所认可,其中又以高额押租的大佃习惯较为多见,足见当时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对立的特征。然而,司法判决例和司法院解释例制度为二者之间的冲突提供了缓冲空间,试图在民法框架内进行严格的法律适用。《民国民法典》清晰的框架体系与模糊的制度设计、民间连续模糊的地权交易习惯使得大佃纠纷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的错位始终难以消弭。基于不同权利观念、权利结构下的类推,司法院不仅未对既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反而衍生出更多的法律问题,最终导致司法僵局的形成。民间大佃习惯与国家法典之间的冲突格局与适用困境为分析中国近代民法转型提供了一个有利视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佃纠纷 民国民法典 土地押租 间习惯
在线阅读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