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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中国模式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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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7-75,共9页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组概念,对于大陆法系各国的民商法立法体例的分类描述仅仅具有形式化的意义。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在实质意义上都是奉行民商分立的,商法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应该得到...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组概念,对于大陆法系各国的民商法立法体例的分类描述仅仅具有形式化的意义。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在实质意义上都是奉行民商分立的,商法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应该得到强调与重视。为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与科学化,"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特别商事法"的立法体例应该成为创新型立法模式选择,这有利于改观我国长期以来民商不分的立法现实存量,以及杜绝由此而生的诸多弊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合一 分立 不完全的舍一 统一私法体系 法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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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上的民商合一与各商事单行法独立并行——中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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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玫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19-125,共7页
在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中,各国的特定历史背景占据了重要地位。同时,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发展也不容忽视。中世纪商人法的出现使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建立有了可能,但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民商分立也并非得到贯彻,民商合一模式成为当前的立法... 在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中,各国的特定历史背景占据了重要地位。同时,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发展也不容忽视。中世纪商人法的出现使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建立有了可能,但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民商分立也并非得到贯彻,民商合一模式成为当前的立法主流。有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丝毫不会影响商法学科的发展,而有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才是商法存在与否的关键。在我国,制订《商事通则》不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立法模式 民商合一 分立 事通则》 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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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理论质疑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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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列春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43-51,共9页
民法典总则的制定体例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其依据在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的精神理念、价值原则和制度规范均不相同,两种法律关系的异质性决定了不能制定一部调整所有民商事关系的民法典总则。民法典的固有功能在于规范... 民法典总则的制定体例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其依据在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的精神理念、价值原则和制度规范均不相同,两种法律关系的异质性决定了不能制定一部调整所有民商事关系的民法典总则。民法典的固有功能在于规范市民社会关系,民商合一体例将民法典的调整功能扩展到合理性范围之外,是对于私法立法发展趋势的误判,在实践中没有成功先例。民法只能在自有逻辑和制度功能范围内回应商事领域的变化,无力指导商事特别法。商法规则进入民法总则会带来逻辑混乱和功能错位,因此,按照纯化的民法逻辑来构造民法典总则的内容和体系是理性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典 立法体例 分立 法总则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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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视角下侵权责任法编商事立法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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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中缘 黄娉慧 《法治研究》 2018年第3期31-43,共13页
现行《侵权责任法》立法视角和基本定位仍然停留在传统民法思维,定位为债法、自然人法以及请求权法,并无商事化立法思维。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要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应当定位为责任法、自然人团体二元法以及权利救济法,以契合商事化社... 现行《侵权责任法》立法视角和基本定位仍然停留在传统民法思维,定位为债法、自然人法以及请求权法,并无商事化立法思维。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要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应当定位为责任法、自然人团体二元法以及权利救济法,以契合商事化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机制。这就意味《侵权责任法》需要进行商事化的立法塑造,方能成为民商合一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基于此定位,侵权责任法编是《民法总则》的特别法,需要承接总则主体制度以及责任制度的一般性规则,也意味着侵权责任编是物权编、合同编、亲属编、继承编等权利法的保护法,还需要延展其他各分编权利的基本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合一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编 救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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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商合一体系中商法的地位
5
作者 朱文雁 《理论学刊》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91-92,共2页
关键词 大陆法系国家 分立 一体 立法模式 民商合一 英美法系 实用主义 立法理念 法典 法典 习惯法 概念 多元化 西班牙 葡萄牙 中世纪 法典化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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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融合是民法典编纂中民商合一的现实路径选择——以《商法通则》的立法建议为中心 被引量:7
6
作者 于海涌 《法治研究》 2018年第4期3-9,共7页
《民法总则》通过以后,立法机关如火如荼地全面推进民法典的编纂,而中国商法学界则在积极酝酿《商法通则》的制定。《商法通则》制定的实质是民商合一的路径选择问题。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民法典的编纂中,理所当然地包含商事立法的... 《民法总则》通过以后,立法机关如火如荼地全面推进民法典的编纂,而中国商法学界则在积极酝酿《商法通则》的制定。《商法通则》制定的实质是民商合一的路径选择问题。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民法典的编纂中,理所当然地包含商事立法的内容。分析表明,《商法通则》的立法定位模糊,没有足够的存在空间,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与商法的"去法典化"趋势背道而驰,且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不合。事实上,民商合一的理念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的体现,如果另行制定《商法通则》,在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之间插入一部独立的《商法通则》,反而会导致民法和商法在分分合合中演变成混沌状态,因此立法机关应当继续秉承民商合一的立法规划,不必另行制定《商法通则》,但是应当按照"分解融合"的路径,将商法的理念有机地融入民法典之中,这不仅便于理顺民法和商法的适用规则,而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分解融合的路径是中国民法典编纂中民商合一的现实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典编纂 事立法 民商合一 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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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5
7
作者 张广荣 《北京商学院学报》 CSSCI 1999年第6期52-55,共4页
关键词 中国 民商合一 分立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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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视角下商事侵权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路径 被引量:4
8
作者 夏沁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142-150,共9页
民商合一的立法背景下,以公平价值为依托的法学方法不足以论证商事规范的独特性,难以真正实现民法典立法的民商合一,这也是民法学者与商法学者无法形成有效对话的根本原因。事实上,商事规范与商品经济的效率价值密切相关,商事独特性有... 民商合一的立法背景下,以公平价值为依托的法学方法不足以论证商事规范的独特性,难以真正实现民法典立法的民商合一,这也是民法学者与商法学者无法形成有效对话的根本原因。事实上,商事规范与商品经济的效率价值密切相关,商事独特性有赖于经济学分析方法为其提供论证路径。通过对商事侵权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以及商事侵权归责原则的行为激励分析,可以发现经济学方法不仅是法学方法的重要补充,更是实现侵权责任商事规范独特性的关键。质言之,法律中的公平价值只是商事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商事侵权责任特殊属性的论证还需要经济效率价值的支撑。而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正为我们确定商事规范的独特性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契机,也为民商学者提供了一个共同对话的平台。是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需要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进而实现民商事侵权规范立法的合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侵权责任 法学方法 经济学方法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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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合一抑或民商合一——中荷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体例比较研究 被引量:1
9
作者 夏沁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32-140,共9页
就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而言,《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各分编体系并未真正地统合商事法律规范,内容上也存在商事规范的缺失和错位。而中国和荷兰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选择结果是相同的,都实现了民商分立向民商合一的转化,两者具有比较研究意义... 就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而言,《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各分编体系并未真正地统合商事法律规范,内容上也存在商事规范的缺失和错位。而中国和荷兰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选择结果是相同的,都实现了民商分立向民商合一的转化,两者具有比较研究意义。就此可以发现,荷兰民法典的民商合一是在民法典中实现民商事规范体系的统一。而我国民法典的民商合一更多是在《民法总则》层面实现民商事规范的统一,实质上是私法合一。这种合一使得传统商法典的大部分内容游离于民法典之外,总则以及民法典分编出现调整商事领域所不能的现象。更严重的问题是,传统商法典内容已经被肢解,商事规范体系被破坏,再制定《商事通则》也只是统合部分游离在民法典之外的商事规范,无法实现商法的体系化。凡此种种,并非德国潘德克吞体系不能实现民商合一,而在于我国民商事立法过程中混淆单行法与基本法的概念。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大量的商事规范同化为一般规范,民法典现有的一般性民事规范以及特殊性商事规范本质上是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的关系。因此,民商合一的民法典不仅是“民事单行法”的整合,更应当是“民商事单行法”的整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荷兰法典 民商合一 立法体例 私法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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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如何实现民商合一?
10
作者 张平华 于惠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5-108,共14页
我国《民法典》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中,总则编奠定了"民商合一"的基调,再由继承编予以具体践行。继承编的"民商合一"从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展开:在实体上,以继承客体为逻辑起点,概括回答了遗产... 我国《民法典》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中,总则编奠定了"民商合一"的基调,再由继承编予以具体践行。继承编的"民商合一"从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展开:在实体上,以继承客体为逻辑起点,概括回答了遗产能否继承、如何继承的问题;以实现被继承人意愿为核心目标,并落实于遗嘱信托、遗赠扶养协议、特殊遗赠等具体制度,同时为商事主体介入继承事务提供空间。在程序上,借鉴公司清算、企业破产等商事程序,以强化遗产债权人保护为主要目标,构建兼顾效率与秩序的遗产处理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合一 继承编 继承客体 被继承人意愿 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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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立法研究——兼论“民商知合一”立法体例的构建 被引量:7
11
作者 刘强 孙青山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62-74,共13页
我国《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链接立法模式属于知识产权立法的体系化路径。在该立法模式中,知识产权链接条款包括狭义链接条款和广义链接条款,与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相结合形成“点—线—面”的法律规范体系布局,能够克服立法技术和立法成... 我国《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链接立法模式属于知识产权立法的体系化路径。在该立法模式中,知识产权链接条款包括狭义链接条款和广义链接条款,与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相结合形成“点—线—面”的法律规范体系布局,能够克服立法技术和立法成本的障碍。《民法典》构建了“民商知合一”立法体例,形成了民法、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紧密互动和有机融合,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商法在调整对象、价值导向、法律原则、制度规则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共通性。在此立法体例下,《民法典》各分编知识产权条款可以在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用尽、转让不破许可、惩罚性赔偿等方面进行完善,促进知识产权立法的体系化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典 知识产权条款 链接 合一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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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条文规范设计——以总则条文的修改与完善为视角 被引量:2
12
作者 夏庆锋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22-129,共8页
《民法总则》的施行使民法典时代指日可待,在各编的修订过程中应考虑民商合一背景下对商事行为的特殊安排,尤其在合同法编的规范设计上,更要体现出对具有商事行为典型性特征的商事合同的考虑。现行《合同法》对商事行为的规定已凸显缺... 《民法总则》的施行使民法典时代指日可待,在各编的修订过程中应考虑民商合一背景下对商事行为的特殊安排,尤其在合同法编的规范设计上,更要体现出对具有商事行为典型性特征的商事合同的考虑。现行《合同法》对商事行为的规定已凸显缺失与滞后等问题,如缺乏对商事借贷中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利息请求权的规定,而又错误地设定了商事行为所生债务之利息上限。民法典合同法编的编纂过程中,要在总则上对商事合同进行特殊规定,如增加对商事主体、行为的原则性规定,扩大对任意性规则的适用,明确对沉默意思表示、商事诉讼时效等的例外安排,以及在尊重商事惯例与交易习惯的基础之上促进合同有效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合一 事合同 沉默意思表示 利息请求权 事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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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商事担保的立法定位 被引量:12
13
作者 刘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11-120,共10页
就民事担保与商事担保的关系而言,我国现行立法从形式上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技术,从实质上采用一体规制为主、区分规制为辅的规制立场。我国学者对商事担保所展开的讨论,实则包括纯粹商法学理论问题与商法规范问题两个层次,商事担保规范... 就民事担保与商事担保的关系而言,我国现行立法从形式上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技术,从实质上采用一体规制为主、区分规制为辅的规制立场。我国学者对商事担保所展开的讨论,实则包括纯粹商法学理论问题与商法规范问题两个层次,商事担保规范问题又可进一步区分为具体担保制度的解释与完善问题、商事担保的法典地位问题。纯粹商法学理论问题的争议并不直接影响商事担保制度的解释与完善,也不直接决定商事担保的法典地位。我国现行法上的担保规范可分为纯粹民事担保规范、纯粹商事担保规范与复合性民商事担保规范。基于上述三类规范的现状,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进行规范均不存在过多的立法技术困难,也不会造成司法适用上的困难。唯基于惯性原理,我国民法典宜采用在规范形式上对商事担保与民事担保进行合一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担保 法典 立法技术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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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是我国市场经济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 被引量:10
14
作者 徐学鹿 吕来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2期18-23,共6页
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过十多年来的探索和试验,终于确立了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市场经济机制有序有效地运行,则以一整套体系完备、内容合理的交易规则与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为先决条件,在这一点上法学界达成了前所未有的共识,加强以商... 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过十多年来的探索和试验,终于确立了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市场经济机制有序有效地运行,则以一整套体系完备、内容合理的交易规则与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为先决条件,在这一点上法学界达成了前所未有的共识,加强以商品经济为核心,以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为基础的民商立法成为人们的普遍主张。但在具体立法模式上,即究竟采取民商合一主义还是民商分立主义以及别种模式的具体构想等问题的理论研究上,都与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实践要求相距甚远,本文在此仅就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求同仁指正。一、民商分立历史根源的分析在现代法律中,不论立法模式如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立 立法模式 市场经济机制 现代 民商合一 法典 法典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简单品经济 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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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赋商”路径之探索 被引量:2
15
作者 苏成慧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12-119,共8页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各国民法典编纂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宜采"民法典+商事单行法"的立法模式。《民法总则》奠定了我国民法典"相对民商合一"之立法基调,合同编作为民法典中与商事活动联系最为密切的组成部分,是民商...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各国民法典编纂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宜采"民法典+商事单行法"的立法模式。《民法总则》奠定了我国民法典"相对民商合一"之立法基调,合同编作为民法典中与商事活动联系最为密切的组成部分,是民商事关系难以严格界分的"结点",必须遵循这一基调,以保持法典编纂的整体协调性。同时,民商合一的内在机理、对潘德克顿立法技术的合理借鉴、公司契约属性及合同法功能扩张之时代要求,共同决定了合同编总则的制定应秉持一定程度的"赋商化"特性。在一般技术性条款的设置上,可考虑以"合同当事人"替代"双方当事人"的表述,采纳"经营行为"、"从事经营行为的主体"概念,以增加对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空间;商事特别法规则优先适用的表达上,注重法律规则设置的弹性需求;同时强调商行为特殊性之彰显须辅之以商事审判思维加以补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总则 合同编总则 民商合一 事审判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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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我国代理商立法的制度构造
16
作者 刘浩然 雷兴虎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1期132-142,共11页
代理商作为具有独立商主体资格的商事代理人,在商事交易实践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背景下,包括《民法典》在内的现行能够适用于代理商的立法却不能满足代理商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诉求,这势必有碍于商事代理纠纷的... 代理商作为具有独立商主体资格的商事代理人,在商事交易实践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背景下,包括《民法典》在内的现行能够适用于代理商的立法却不能满足代理商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诉求,这势必有碍于商事代理纠纷的妥善解决和代理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结合对域外法实践及我国代理商法律制度现实困境的剖析,制定系统化的代理商立法乃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具体而言,立法体例上,可在《民法典》之外以商事单行法的形式制定系统化代理商立法;内容构造上,应当围绕代理商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从代理权行使、行为规制、权利保护三个方面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典 代理 事代理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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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法典的设想 被引量:50
17
作者 梁慧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2期3-6,共4页
中国的私法建设走过了一段风雨历程,取得了一些进步和成就,但现有的私法规范过分零乱庞杂,急需系统化和逻辑化。在民法法典化的条件业已成熟的今天,制定民法典应以德国法为模式,实行民商合一。
关键词 法典 编纂模式 民商合一 人格权 物权 亲属法 知识产权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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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模式——以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为视角 被引量:27
18
作者 许中缘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82-92,共11页
人格权是商誉权的本质属性,也是商誉权作为权利存在的根本。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在对商誉权保护中存在一定缺陷,人格权法保护模式能够克服这些模式的不足。法人名誉权... 人格权是商誉权的本质属性,也是商誉权作为权利存在的根本。商誉权的人格权法保护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在对商誉权保护中存在一定缺陷,人格权法保护模式能够克服这些模式的不足。法人名誉权、信用权、商号权、商事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亦不能很好地保护商誉权,只有将商誉权规定为一种人格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商誉权的保护。若商誉权在人格权法中缺失,不仅有害于商誉权的保护,而且影响到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也影响到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誉权 人格权法保护 人格权法编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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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被引量:27
19
作者 孟强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36-42,共7页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其成立要件在权利义务主体、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等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相比有所不同。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去法典化的时代,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例有其合理性,商事留置权...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其成立要件在权利义务主体、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等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相比有所不同。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去法典化的时代,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例有其合理性,商事留置权制度较好地协调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与商法的特殊需求,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值得发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留置权 企业 营业关系 善意取得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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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 被引量:20
20
作者 王利明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78-86,共9页
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个步骤,我国已启动了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在民法总则制定中,应该以现有的民法通则为基础,充分处理好继承、创新的问题。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 作为制定民法典的第一个步骤,我国已启动了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总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在民法总则制定中,应该以现有的民法通则为基础,充分处理好继承、创新的问题。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民法典总则体系,以此为中心,民法总则的内容将更富有体系性和逻辑性。在体例上,民法总则应采民商合一进行整体设计和构建,进而实现民法作为私法基本法的价值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总则 法典 立法 民商合一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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